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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讨债难、怎么讨债算合法呢?---潍坊刑事律师
来源:本站时间:2017/11/4 9:54:03
有句话说这么形容欠债的人:借钱的是时候是孙子,还钱的时候是大爷,这话可以反映出来讨债有多难了。但再难、再愤怒,也不能为了追债,置法律于不顾。否则触碰了法律这条高压线,债追不回来还受到处罚,赔了夫人又折兵。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时扣押东西,是解决债权债务纠纷非常有效的一种方法。看似没错,因为没钱还债那就要东西来换天经地义,但是,“扣押东西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是一种典型的“非法解决债权债务纠纷”。
其违法性主要表现在非法采用强制手段剥夺对方对车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妨碍对方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实施侵权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于扣押东西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是债务人无钱还债,同意以扣押的财物抵偿债务,那么这种做法是合法的就毋庸置疑了
个人合法讨债的有哪些方法?
(一)强制执行公证法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
(二)优先受偿权法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三)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迫偿权。
(四)代位追偿法
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时扣押东西,是解决债权债务纠纷非常有效的一种方法。看似没错,因为没钱还债那就要东西来换天经地义,但是,“扣押东西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是一种典型的“非法解决债权债务纠纷”。
其违法性主要表现在非法采用强制手段剥夺对方对车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妨碍对方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实施侵权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于扣押东西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是债务人无钱还债,同意以扣押的财物抵偿债务,那么这种做法是合法的就毋庸置疑了
个人合法讨债的有哪些方法?
(一)强制执行公证法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
(二)优先受偿权法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三)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迫偿权。
(四)代位追偿法
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