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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免证事实包括哪些-潍坊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本站时间:2019/9/2 15:44:16

一、什么是免证事实

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立法及司法解释确立免证事实,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在诉讼中,有些事实是显著事实,其真实性一目了然;有些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或经公证机关所确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六种免证事实,即: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仲裁机关生效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公证机关公正文书所认定的事实。

二、刑事诉讼法免证事实有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三、免证事实的标准

  包括:一是为大多数人所周知;二是为本案的审判人员所知晓。 

  法院依其职责或者职务所知悉的显著事实,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通常作为免证事实。法院因依法履行其职责或者执行其职务所知道的事实,例如法院或法官所作的判决内容以及其他法院或法官所作的判决、作为法官职务上应留意的破产宣告的公告、失踪宣告等,既包括在本案中所知的,又包括在其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中所知的,也可因办理非诉讼事务所知的。但是,这类显著事实并非包括法官在职务之外的私人经验的事实,如果作为审判者的法官在法庭上陈述或者提供这类事实的则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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