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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推翻认罪认罚而上诉的,检察院可抗诉

来源:本站时间:2019/10/15 10:39:3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面对这种反悔该怎么处理?


日前,金华市检察机关针对一起被告人推翻认罪认罚又上诉的盗窃案,因其反悔导致丧失原判从轻处罚基础而提出抗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对被告人唐某某依法改判加重刑期二个月。这是金华首例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又上诉,经检察机关抗诉获法院改判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依据。本案被告人唐某某系有多次盗窃、抢劫前科的累犯,但鉴于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根据其犯罪数额、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依法提出从宽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但此时唐某某却又反悔上诉,即推翻原认罪认罚具结内容,故不应再享有原先给予的量刑“优惠”,检察机关抗诉要求加重处罚,回归标准化量刑。


此前,广州首宗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再上诉的案件曾引发法律界关注——一宗贩卖毒品案中的被告人姜某某上诉后,检察机关随即提起抗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被告人二审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天河区检察院认为,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姜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遂依法提起了抗诉。


广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支持天河区检察院提起的抗诉理由,并提出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广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姜某某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又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对原来协商的量刑表示反悔,认罪但不认罚,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抗诉机关、支抗机关的意见有理,应予以采纳。


来源:“金华检察”、“天河检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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