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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九大常见语言缺陷

来源:本站时间:2022/2/18 15:00:15

作者:桑涛,杭州市检察院专职委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优秀公诉人。
来源:节选自桑涛著《公诉语言学——公诉人技能提升全程指导》一书,本推文题目为法官隔壁所加。


起诉书常见的语言缺陷有照抄起诉意见书和审查报告、语句不精炼、语法错误、出现错别字、滥用修辞手法、用语不准确等,这是公诉新手经常会出现的问题,需要在平时工作中对字词句多加磨炼把握,注意语言积累,加以解决。


有些办了一段时间公诉案件的同志认为起诉书是一种程式化的法律文书,只要掌握了格式,将固定的语言往里套用就可以了,不需要下工夫去琢磨研究,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固然,起诉书有一定的制作形式,这种形式是法定的,起草者只能根据这种格式撰写,不能离开格式另搞一套,否则写出来的就可能不是起诉书;但也不能片面地认为起诉书有固定的格式,只要简单套用就行,更将起诉书当成“填空式”的文书,甚至直接把起诉意见书的内容复印粘贴到起诉书上了事。基于这种态度或者方法写出的起诉书,其质量必然不会高。从公诉语言的角度看,当前起诉书制作中存在的语言缺陷主要有以下情况及原因:一、直接复制粘贴起诉意见书尽管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完整的法律文书,但由于视角与诉讼环节不同,表意方式和语言特点也有所不同,如有些情节经证据审查并不成立,有些语言描述采用格式化语言,不符合汉语语法要求等等。因此,起诉书不能照抄起诉意见书,而应当根据审查之后的证据及事实情况,进行字词调整。如一交通肇事案件,承办人照抄起诉意见书的内容:2009年3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某A-1234号轿车,行经某某路段,因不注意观察瞭望,与某某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了行人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对此事实的叙述,仿佛是根据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的格式在填空,又像是一口气把事情说下来,句子太长,会令宣读的人和听的人都很累,不符合起诉书语言的要求,因此,应当修改为:


2009年3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某A-1234号轿车,行经某某路段时,因不注意观察瞭望,将行人某某撞倒。行人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又如一起强奸案件:


2010年4月1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某某出租房内,使用剥裤、压手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


这一叙述同样犯了过于简单的毛病,某某出租房是谁的住处、李某某与张某某如何在该住处、张某某如何反抗等事实过程,均未交待清楚,而且“剥裤、压手”等词语不够规范。因而应当根据案件事实进行修改:


2010年4月1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女青年张某某带至某某出租房内,强行脱下张某某的裤子,并用自己的身体压住张某某的手,使张某某不能反抗,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1次。


二、照抄审查报告


与起诉意见书相比,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经过了审查起诉活动的加工,内容相对比较严谨,但正如前文所述,与起诉书相比,其语言特征也还是存在差异的,主要的不同是审查报告语言一般较为详尽,起诉书语言则需要更简炼些,因而要在审查报告的基础上予以提炼修改。


三、语法错误


这是起诉书常见的缺陷。许多同志在起诉书制作中,会犯语法错误,造成起诉书语句不通顺、表意不清等缺陷,这是需要及时改正的。语法错误的主要表现,我们在“公诉语言的句子语法要求”一节已经讨论过,常见的起诉书语法错误有:


(1)错误放置宾语。如:


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某某轿车行驶至某某路段时,与驾驶某某牵引车辆行驶的刘某某发生追尾碰撞。


这里,起诉书实际想表述的,是轿车与牵引车辆发生的追尾,但在表述时,错误地将人放在了物之后,造成了表述不准确,所以应修改为:

王某某驾驶某某轿车行驶至某某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某某牵引车辆发生追尾。

(2)主语运用不当。如:


被告人刘某原系某局科长,曾因贪污被处分,处分取消后,安排其担任某公司总经理。


这里,发生了暗中更换主语的现象,造成了主语残缺,因为前一个分句的主语是“被告人刘某”,而后一个分句的主语却不是被告人刘某,而应当是组织。

被告人在本市海淀区六郎庄公交车站附近与他人交易时被民警查获,当场起获伪造清华大学毕业证一个(已鉴定)。

此处措词明显存在主谓混乱的情况:谓语“被查获”和“当场起获”的主语不可能是同一个。虽然可以通过上下文猜测谁被查获,谁当场起获,但作为严谨、严肃的起诉书,这种现象是不应该出现的。


(3)搭配不当。如:

被告人寿某某、金某、朱某,采用抽油设施,窃得停放在某公司门口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100升。

这里,“采用”后面应当搭配的词语,可以是“手段”或“方法”,而不能用“设施”,否则,应当用“使用”抽油设施。


(4)缺少时间状语。如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产生矛盾。2008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某在某区某街道某小区门口,持刀将王某背部刺伤,……

这里,“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产生矛盾。”由于没有时间状语,显得没头没脑,让人不知二人是一直有矛盾,还是因为什么具体“琐事”产生矛盾,经审查,是二人在案发一个星期前发生过争吵,产生矛盾。因此,就应当把产生矛盾的时间状语添加进句子:

2008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产生矛盾。……


(5)并列关系重复。如:

被告人……并雇佣某某开车,并于某年某月某日在……


这里的后一并字与前一并字没有并列关系,两个“并”字不应同时出现。

四、使用错别字


起诉书中出现错别字,会影响文书的严肃性,应当避免,如将守候写成“守侯”;通宵写成“通霄”,等等。


五、词语运用不规范


一是没有正确使用法言法语,如将被害人称为“受害人”或“事主”。二是使用暗语,表意不明,如某介绍卖淫案件,被告人王某与某卖淫女勾结,谎称该卖淫女是处女,介绍该女向多人卖淫,起诉书将“谎称可以与处女发生性关系”表述成了“谎称可以‘破处’”,将卖淫表述为“坐台”,语意不清,表意不明。

六、使用方言土语


如果不是必须要在起诉书中引用案中人物的原话以叙述客观事实,起诉书中应当避免使用方言土语,因为起诉书是公文的一种,应当符合公文制作规范,不得使用方言,如不能将妻弟称为“小舅子”,妻妹称为“小姨子”,把排队称为“挨帮”或“挨勾”,等等。


七、不够简炼

这是当前制作起诉书中公诉语言运用方面的通病。如:2009年8月2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未严格落实某集团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中关于动火作业的规定,在未确认动火各项防护措施依照公司规定准备就绪的情况下就签批动火单,同时在签批后没有实施现场监督。经被告人罗某某最终确认实施本次高空动火作业后,两名进行动火作业的员工马某、李某某遂开始动火作业,后硫酸储存罐闪爆导致马某、李某某从高约5米的罐顶跌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段事实的叙述,文字过于冗长,文中长句过多,造成重点不突出,完全可以分割,许多地方完全可以精简:


2009年8月2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未严格落实某集团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中关于动火作业的规定,在未确认动火各项防护措施准备就绪的情况下,贸然签批动火单,并在签批后未实施现场监督,导致硫酸储存罐闪爆,致使作业人员马某、李某某从高约5米的罐顶跌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八、滥用修辞手法


前文已论,起诉书语言应当朴实,对犯罪事实的描述应当客观,而不能滥用修辞手法。当前大部分起诉书表达时出现的问题是使用比喻不当。如:2010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在某市某区某小区,以钓鱼的方式从窗户将叶某的裤子钓出,窃得人民币2000元。

这里,“以钓鱼的方式”说的是犯罪手段,但这一犯罪手段却使用了比喻的方式,这在起诉书中是禁止出现的。经审查实际情况是,被告人是用一根竹竿将被害人的裤子挑出户外后从裤袋内窃取了财物。因而此段应当修改为:“从窗户外用竹竿将室内叶某的裤子挑出,窃得人民币2000元”。这里,竹竿是作案工具,从窗户外将室内叶某的裤子挑出是犯罪手法,实现了起诉书客观陈述事件的目的。再如: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这里“顺手牵羊”是一种比喻的方法,也不宜用在起诉书中。


九、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描述不清


如:2010年11月至12月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某市某区某村45号204号租房内,与苏某(1997年10月10日出生)发生性关系数次。


这里,没有明确认定苏某属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修改为:


2010年11月4日左右至2010年12月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某市某区某村45号204号租房内,多次与幼女苏某(1997年10月10日出生)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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