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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九大常见语言缺陷
来源:本站时间:2022/2/18 15:00:15
作者:桑涛,杭州市检察院专职委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优秀公诉人。
来源:节选自桑涛著《公诉语言学——公诉人技能提升全程指导》一书,本推文题目为法官隔壁所加。
来源:节选自桑涛著《公诉语言学——公诉人技能提升全程指导》一书,本推文题目为法官隔壁所加。
起诉书常见的语言缺陷有照抄起诉意见书和审查报告、语句不精炼、语法错误、出现错别字、滥用修辞手法、用语不准确等,这是公诉新手经常会出现的问题,需要在平时工作中对字词句多加磨炼把握,注意语言积累,加以解决。
王某某驾驶某某轿车行驶至某某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某某牵引车辆发生追尾。
(2)主语运用不当。如:
被告人在本市海淀区六郎庄公交车站附近与他人交易时被民警查获,当场起获伪造清华大学毕业证一个(已鉴定)。
此处措词明显存在主谓混乱的情况:谓语“被查获”和“当场起获”的主语不可能是同一个。虽然可以通过上下文猜测谁被查获,谁当场起获,但作为严谨、严肃的起诉书,这种现象是不应该出现的。
被告人寿某某、金某、朱某,采用抽油设施,窃得停放在某公司门口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100升。
这里,“采用”后面应当搭配的词语,可以是“手段”或“方法”,而不能用“设施”,否则,应当用“使用”抽油设施。
这里,“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产生矛盾。”由于没有时间状语,显得没头没脑,让人不知二人是一直有矛盾,还是因为什么具体“琐事”产生矛盾,经审查,是二人在案发一个星期前发生过争吵,产生矛盾。因此,就应当把产生矛盾的时间状语添加进句子:
2008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产生矛盾。……
被告人……并雇佣某某开车,并于某年某月某日在……
四、使用错别字
六、使用方言土语
这是当前制作起诉书中公诉语言运用方面的通病。如:2009年8月2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未严格落实某集团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中关于动火作业的规定,在未确认动火各项防护措施依照公司规定准备就绪的情况下就签批动火单,同时在签批后没有实施现场监督。经被告人罗某某最终确认实施本次高空动火作业后,两名进行动火作业的员工马某、李某某遂开始动火作业,后硫酸储存罐闪爆导致马某、李某某从高约5米的罐顶跌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这里,“以钓鱼的方式”说的是犯罪手段,但这一犯罪手段却使用了比喻的方式,这在起诉书中是禁止出现的。经审查实际情况是,被告人是用一根竹竿将被害人的裤子挑出户外后从裤袋内窃取了财物。因而此段应当修改为:“从窗户外用竹竿将室内叶某的裤子挑出,窃得人民币2000元”。这里,竹竿是作案工具,从窗户外将室内叶某的裤子挑出是犯罪手法,实现了起诉书客观陈述事件的目的。再如: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这里“顺手牵羊”是一种比喻的方法,也不宜用在起诉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