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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在拟变更强制措施前必须书面听取侦查机关意见

来源:本站时间:2022/2/18 15:42:49

 作者:戴萍  来源:法治日报


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六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以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扎实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与辖区内三个公安分局会签《关于加强适用非羁押刑事强制措施的工作意见》,切实履行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融入日常办案,从程序、实体和监督三个方面确保“捕”与“放”均做到精准恰当,努力提升司法办案质效。

一、以“四个必须”把好程序审查关

为做实做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渝北区检察院在对大量案例研判、分析的基础上,用“四个必须”明确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流程和内容,让检察官审查时有章可循。

一是必须建案立档。对于已批捕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前必须在案管系统里建案立档,由案件原检察官负责办理,进行专门审查。案件进入案件管理系统,可以有效避免怠于审查、拖延审查、遗漏审查等情况,能够完整体现检察官办案过程,为今后查询案件提供技术支撑。

二是必须沟通联系。羁押必要性审查实际上是对原批捕条件的再次审查,尤其是对原案社会危险性的再次审查。变更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原批捕条件的推翻,对新事实、新情况、新理由进行研判,重点在于对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重新评判,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在此背景下,若要全面了解情势,必须注重与嫌疑人的辩护人或家属联系,分别从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捕后赔偿谅解、家庭人员关系、嫌疑人工作、固定居所、一贯表现情况等方面进行取证,再由检察官进行综合判断。切实为检察官作出“变”或“不变”提供审查方向和审查依据,做到让羁押必要性审查合法、合情、合理。

三是必须听取意见。在拟变更强制措施前,必须书面听取侦查机关意见,向侦查机关发出听取意见函,强化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形成检警合力。同时,在审查过程中向侦查机关听取意见,保持与其积极沟通,有利于检察官全面了解案件的侦查进展、证据固定等情况,促使检察官对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判。在发出的听取意见函中,重点围绕认罪态度、证据固定、侦查障碍等方面提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意见。渝北区检察院经事先沟通后提出变更或者释放的建议,侦查机关均已采纳。

四是必须严格把关。对于检察官拟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作出决定前必须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报分管检察长审批。承办检察官需将收集的材料和侦查机关反馈的意见客观真实地进行汇报,参会检察官根据承办检察官汇报,需就案件的社会危险性发表意见并记录在卷。通过程序把关避免检察官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随意性,增强检察官的责任感,防止人为因钱、情、关系而放人,避免产生检察廉政风险。

二、以“四个慎重”把好实体过滤关

为了更好地把握审查尺度,针对部分特殊案件和人群,用“四个慎重”做好实体过滤,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等,让审查更精准。

一是对涉企案件,慎“捕”慎“放”。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核心骨干、关键岗位管理者等人员在适用强制措施时要评估对企业的经济影响,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尽量不捕。对于已逮捕的嫌疑人,需要听取企业对于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若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密切关联人员,可考虑变更强制措施。而对于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嫌疑人,在变更强制措施前,也要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对于损失较大、无法挽回且企业持明确反对态度的,要慎重变更强制措施。

二是对有刑事犯罪前科、多次实施犯罪或不认罪不悔罪的犯罪嫌疑人,要慎重变更强制措施。这些情况代表着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易造成逃匿、毁灭证据或者重新犯罪等情形,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对于此类人员需格外注意、慎重决定。

三是对涉众型案件或者共同犯罪案件,要审查各嫌疑人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赔偿和解等情况,区分层级关系,不能走一刀切的捷径。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要充分考虑其主观恶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事后表现等,谨慎评估其社会危险性,慎重变更强制措施。

四是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员,审查逮捕时须严格审查社会危险性因素,对于具有监管条件、认罪认罚、已赔偿谅解的能不捕就不捕,慎重使用逮捕措施。

三、以“四项举措”把好监督管理关

为促使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在推进上形成合力,积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切实在思想认识上取得共识,明确要求各业务部门承担起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分类建立台账,定期核对、通报。制定印发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重点工作内容。第二,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对重要数据进行随机抽取检查。第三,各部门指定专门检察官负责该项工作,定期对台账数据进行核实并跟踪督导,落实到人、落实到岗。第四,通过检察官自查、组织检查督导等方式予以有效落实。

渝北区检察院坚持以“三个四”工作为抓手,着力探索解决羁押必要性审查形式化问题,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向实质化、规范化转变,以减少不必要羁押,依法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切实转变司法办案理念,充分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提升司法文明、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

(作者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文章转自:刑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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