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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曾就王广建运毒案下令“枪下留人” 、因为案件尚未进入死刑执行程序

来源:潍坊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17/9/27 14:33:11

记者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处了解到,目前王广建运输毒品一案尚未进入死刑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未作出对王广建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

据了解,2014年1月22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广建运输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广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广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了案件材料,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接收了律师提供的相关材料。其间,王广建提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线索。一、二审法院正在进行相关核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核查情况,严格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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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杀是司法正义的重要部分;“不将一个疑点带到刑场”,也是死刑复核这一关键司法程序的意义所在。

这是一次戏剧性很强的“枪下留人”。据报道,因为被认定为伙同他人运毒7.5公斤,河南农民王广建被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甚至今年8月,最高院核准了王广建死刑并且下发了核准死刑的裁定书,由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也已发到濮阳中级法院。

正在这个千钧一发的时候,王广建的律师给最高法院打电话,申请暂缓执行,理由是一份录音录像的新证据,其中毒贩亲口说:王广建不知道驾驶的货车上面有毒品。最高人民法院罕见地启动了暂缓执行死刑的程序,目前,最高法已经委托中院依法调取新证据,将对此案重新作出裁定。

这次的“枪下留人”,体现了慎杀的司法理念,以及最高法对于生命权、司法正义的敬畏。

人死不可复生,一旦执行了死刑,意味着生命的彻底终结,再多的事后补救、平反、赔偿,都无法实现正义的全面回归。因此,慎杀是司法正义的重要部分;“不将一个疑点带到刑场”,也是死刑复核这一关键司法程序的意义所在。

从2007年最高法从省级高法中收回死刑复核权以来,中国司法在“慎杀”方面取得巨大进步。

首先,从程序上说,2012版的新《刑事诉讼法》,将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死刑复核不再是法官的“案牍操作”,而是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讯问被告人。利用这个“准诉讼”的机会,辩护律师可以提交新证据,向最高法陈述之前可能被终审法院忽视的案情;也让“死囚”有了最后的向法官申冤的机会。

特别是今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更是体现了司法透明、死刑审慎的原则,不仅详细规定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有查询立案、得到及时答复等权利,甚至还主动公布了最高法5个刑事审判法庭的电话。

也正是因为死刑复核的程序正义日益完善,这次王广建死刑执行案中,辩护律师才能通过电话等渠道,向最高院递交新证据、申请死刑暂缓执行,实现了“枪下留人”。

其次,从实体正义上说,中国司法对于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日益严格化,包括2010年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文件,都明确规定死刑案中,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结论”,严格排斥非法证据。就是要在证据层面上充分体现无罪推定、罪疑从无、罪刑相当原则,绝不把一个疑点带入刑场,杜绝过去呼格吉勒图案那种带着一堆疑点的案子却执行了死刑的情况,把正义留在了当下。

所以,这次王广建的辩护律师提出有新证据——毒贩亲口说:王广建不知道驾驶的货车上面有毒品,以及王属于从犯、有帮助警方抓捕毒贩等情节,这对原死刑判决的公正性构成“疑点”,最高法本着慎杀的原则暂停了死刑程序。当然,目前还不宜将此案称为“冤案”。而是说,最高法努力体现“慎杀”的司法精神,当可能影响原死刑判决公正性的“疑点”出现时,本着对生命权、对法律真正的敬畏,不错过这样一次重新复核、实现司法公正的机会,暂停了这次的死刑执行。

不把疑点留给刑场,不把遗憾留给未来,让每一个死刑判决都经得起考验,这是最高法作为死刑最终复核机关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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