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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赵某乙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1/12 14:33:58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705刑初17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无业。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磊,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乙,无业。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洪涛,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无业。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被告人覃某,无业。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被告人邢某,无业。2009年6月1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5月1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被告人车某,无业。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荣烈,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菲,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被告人田亮,无业。2008年10月14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6月13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6月17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孟晓羽、冀桂坤,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某,无业。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国伟,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徐某、覃某、邢某、车某、刘某、田亮、李某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孟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朱磊、被告人赵某乙及其辩护人赵洪涛、被告人徐某、覃某、被告人车某及其辩护人赵荣烈、李菲、被告人邢某、刘某、田亮、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孟晓羽、冀桂坤、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冯国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徐某、邢某、覃某、刘某、田亮、李某、车某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QQ等联系方式,大肆买卖他人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QQ邮箱号码及密码,牟取非法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赵某甲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大量他人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以每条7元的价格,让被告人赵某乙为其破解苹果ID账号安全提示问题。后被告人赵某甲将被告人赵某乙破解安全提示问题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1400余条,以每条45元的价格对外出售,其中自2017年1月至3月,向被告人孟某出售250余条,非法获利11530元。后被告人孟某利用该宗购买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实施犯罪活动。
2、2017年2月至3月,被告人覃某以每条0.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赵某甲出售他人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8045条,非法获利4022.5元。后被告人赵某甲将该宗苹果ID账号及密码转卖。
3、2017年3月至4月,被告人覃某向被告人徐某出售他人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1000余条,非法获利2480元;被告人李某以每条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某出售他人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311条,非法获利1555元;被告人田亮以每条4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某出售他人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287条,非法获利1148元。被告人徐某将上述购买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破解安全提示问题后,以每条40元至5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其中向被告人孟某出售50余条,非法获利2900元。后被告人孟某利用该宗购买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实施犯罪活动。
4、2017年3月,被告人车某以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某出售他人的QQ邮箱号码及密码30万条。后被告人刘某利用电脑软件从其购买及非法获取的QQ邮箱号码及密码中筛选出密码正确的QQ邮箱号码2000余条,以每条4元至5元的价格对外出售,其中出售给被告人徐某非法获利3628元。
5、2017年4月,被告人车某以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邢某出售他人的QQ邮箱号码及密码1300万条。后被告人邢某利用电脑软件从该宗QQ邮箱号码及密码中筛选出注册过苹果ID账号的QQ邮箱号码及密码,再从中获取破解安全提示问题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50余条。后被告人邢某将该破解安全提示问题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中的40余条对外出售,其中以每条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孟某出售10条,非法获利500元。后被告人孟某利用该宗购买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实施犯罪活动。
(二)诈骗罪
2017年1月至4月,被告人孟某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QQ等联系方式,从被告人赵某甲、徐某、邢某处购买他人的已被破解安全提示问题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310余条,后被告人孟某登录苹果公司官方网站,将其购买的苹果ID账号所关联的苹果设备进行抹除,造成被害人吴某、张某、郭某、王某等苹果ID账号所有人的苹果设备锁机无法使用。后被告人孟某通过QQ联系吴某、张某、郭某、王某等苹果ID账号所有人,谎称系苹果工作室客服人员,可以解决苹果设备异常问题,以收取费用为由,分41次骗取苹果ID账号所有人钱款共计13400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搜查笔录、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徐某、覃某、邢某、车某、刘某、田亮、李某均已构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孟某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被告人田亮系累犯,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徐某、覃某、邢某、车某、刘某、田亮、李某、孟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徐某、覃某、邢某、车某、刘某、田亮、李某、孟某依法进行处罚。
被告人赵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朱磊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赵洪涛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不大,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系初犯,案发后有悔罪表现,愿意积极退赔,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某、覃某、邢某、刘某、田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车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赵荣烈、李菲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车某涉案的信息条数有限,其中不真实、重复的信息应予排除,被告人车某获利较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孟晓羽、冀桂坤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认罪,系初犯偶犯,获利数额较小,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孟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冯国伟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孟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悔罪,愿意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事实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徐某、邢某、覃某、刘某、田亮、李某、车某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QQ等联系方式,大肆买卖他人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QQ邮箱号码及密码,牟取非法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赵某甲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大量他人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以每条7元的价格,让被告人赵某乙为其破解苹果ID账号安全提示问题。后被告人赵某甲将被告人赵某乙破解安全提示问题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1400余条,以每条45元的价格对外出售,其中自2017年1月至3月,向被告人孟某出售250余条,非法获利11530元。后被告人孟某利用该宗购买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实施犯罪活动。
2、2017年2月至3月,被告人覃某以每条0.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赵某甲出售大量他人苹果ID账号及密码,非法获利4022.5元。后被告人赵某甲将该宗苹果ID账号及密码转卖。
3、2017年3月至4月,被告人覃某向被告人徐某出售大量他人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非法获利2480元;被告人李某以每条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某出售他人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非法获利1555元;被告人田亮以每条4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某出售他人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非法获利1148元。被告人徐某将上述购买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破解安全提示问题后,以每条40元至5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其中向被告人孟某出售50余条,非法获利2900元。后被告人孟某利用该宗购买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实施犯罪活动。
4、2017年3月,被告人车某以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某出售大量他人QQ邮箱号码及密码。后被告人刘某利用电脑软件从其购买及非法获取的QQ邮箱号码及密码中筛选出密码正确的QQ邮箱号码,以每条4元至5元的价格对外出售,其中出售给被告人徐某非法获利3628元。
5、2017年4月,被告人车某以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邢某出售大量他人的QQ邮箱号码及密码。后被告人邢某利用电脑软件从该宗QQ邮箱号码及密码中筛选出注册过苹果ID账号的QQ邮箱号码及密码,再从中获取破解安全提示问题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后被告人邢某将该破解安全提示问题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对外出售,其中以每条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孟某出售10条,非法获利500元。后被告人孟某利用该宗购买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实施犯罪活动。
(二)诈骗罪
2017年1月至4月,被告人孟某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QQ等联系方式,从被告人赵某甲、徐某、邢某处购买他人的已被破解安全提示问题的苹果ID账号及密码310余条,并登录苹果公司官方网站,将其购买的苹果ID账号所关联的苹果设备进行抹除,造成被害人吴某、张某、郭某、王某等苹果ID账号所有人的苹果设备被锁机无法使用。后被告人孟某通过QQ联系吴某、张某、郭某、王某等苹果ID账号所有人,谎称系苹果工作室客服人员,可以解决苹果设备异常问题,以收取费用为由,分41次骗取苹果ID账号所有人钱款共计134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孟某上缴赃款13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上旬其买了苹果6plus手机,购买后一直正常使用,3月1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手机突然白屏了,重启也不管用,其用电脑进入苹果官方网站,输入ID账号和密码,提示密码错误,其才知道被人更改了。第二天其去找卖给其手机的师傅维修,维修师傅用其另外一个QQ邮箱找回ID账号,系统提示救援邮箱账号也更改了。操作过程中,新的救援邮箱账号向其QQ邮箱回复一条邮件,内容是“各种苹果ID专业解锁“等字样,还有一个QQ号码,其给这个号码发了一条信息,对方说想要解锁要收350元,其跟他讲价到300元,付款后对方解锁了手机。
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其用的是苹果7手机,2017年2月的一天,其手机出现苹果官方网站的弹出界面,要求输入其ID账号密码,其输入密码后总提示错误,其找修手机的看,修手机的人说其的ID账号密码被改,已经锁机了。其把手机卡换到另一部手机上,开机看到一条短信息,内容是“专业手机解锁”等内容,还附有一个QQ号码,在QQ上对方说交600元就可以解锁,其跟他商量便宜点,他不理其。到了4月份,其跟他商量好500元解锁,4月5日11时其给他钱后他把正确的密码和密保问题答案发给其,其将手机解锁了。
3、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17日,其的苹果6手机被人锁机了,那天手机突然出现一个苹果官网的界面,上面有其账号,对话框中要求输入密码,其输入后总是不正确,其意识到密码被更改并锁机了。之后就有人给发短信给其,内容是“专业解锁苹果手机”之类的,另外还有个QQ号码,其加了他后,对方说要解锁要付1000元,其跟他讲价到300元,其付款后,对方将新的账号密码和密保问题答案发给其,其用新密码解锁了。
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18日18时,其两部苹果电话不好用了,两个ID账号密码被盗,这时有一个人加了其QQ,说只要给他打钱电话就能用,没办法其就给他打了200元,第一个电话能用了。第二部手机不好用后,4月1日7时29分其又给对方打了400元,打完钱后手机就都好用了。
(二)搜查笔录
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孟某位于锦秀苑小区4-1-501室进行搜查,搜查出作案时所用的手机5部、笔记本电脑2部、台式电脑1部。对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位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大胡路迎宾花园2栋3单元201室进行搜查,搜查出黑色苹果7手机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1部、苹果手机2部、电脑主机1台、U盘1个。对被告人邢某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姿城区骆家搪村1单元401室进行搜查,搜查出金色苹果6手机1部、电脑硬盘1个。对被告人徐某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搜查出其随身携带的白色小米触摸屏手机1部。对被告人车某位于河南省汝州市东盛街12号家中进行搜查。对被告人刘某位于广东省肇庆市大旺区安居楼1号楼单元302号家中进行搜查,搜查出身份证1个、农行卡1个、中国银行卡1个。对被告人田亮家中进行搜查,扣押电脑硬盘一个、手机1部。对被告人李某家中进行搜查,扣押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对被告人覃某住处进行搜查,扣押手机1部。
(三)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4月6日,被告人孟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4月19日,被告人赵某乙、赵某甲在湖南省湘潭市迎宾东路北抓获归案。4月20日,被告人邢某在金华市骆家塘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在修水县被抓获归案。6月9日,被告人刘某在肇庆市大旺区被抓获归案。6月10日,被告人车某在汝州市被抓获归案。7月19日,被告人覃某在珠海市香洲区住处被抓获归案。7月20日,被告人李某在陵水县住处被抓获归案。7月27日,被告人田亮在其湖南省麻阳县家中被抓获归案。
2、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均系成年人犯罪。
3、扣押、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赵某乙处扣押黑色苹果7手机1部;从邢某处扣押金色苹果6手机1部、电脑硬盘1个;从徐某处扣押白色小米手机1部;从孟某处扣押手机5部、笔记本电脑2部、台式电脑1部,后将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发还给孟某;从赵某甲处扣押苹果笔记本电脑1部、苹果手机2部、电脑主机1台、U盘1个;从车某处扣押苹果6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U盘1个;从刘某处扣押身份证1个、农行卡1张、中国银行卡1张;从田亮扣押电脑硬盘一个、手机1部;从李某处扣押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从覃某处扣押手机1部
4、孟某微信交易明细,证实自2017年2月28日至3月19日,孟某微信收款16笔共计5000元;2017年3月23日至4月5日,孟某的微信收款23笔共计9580元。
5、孟某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微信支付信息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徐某微信交易明细,证实自2017年3月24日至4月2日,被告人孟某昵称“森林”的微信向徐某昵称“无有有无”的微信购买苹果iD信息,付款16次共支付2900元。
被告人孟某156××××4980手机号码绑定的微信号及微信号×××的微信收款截图,证实被告人孟某在2017年2月28日至4月4日期间通过微信面对面收款分41次收取13400元。
被告人孟某支付宝账号158××××6850交易明细,证实孟某在2017年1月10日至3月22日期间向赵某甲支付宝账户支付11530元。
6、赵某甲微信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2月15日至3月7日,赵某甲通过微信账号×××向覃某微信账号×××转账8笔共4022.5元。
7、办案说明、微信交易明细,证实公安机关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涉案微信账号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徐某微信账号×××、刘某微信账号×××、李某微信账号×××、覃某微信账号×××、田亮微信账号×××。徐某于2017年4月1日至11日向刘某转账11笔共3628元。2017年4月李某销售给徐某1555元;田亮销售给徐某1148元;2月15日至3月7日,覃某出售给赵某甲4022.5元;3月23日至4月12日,出售给徐某2480元。
8、田亮、李某、覃某与徐某的QQ聊天记录,证实田亮QQ昵称“春楼Q老板”、李某QQ昵称“号奇”、覃某QQ昵称“smessage推信”、徐某QQ昵称“吕蒙”、QQ号码26×××20、、74×××21。2017年4月3日至4月20日田亮与徐某谈论关于出售苹果ID,价格每条4元;2017年4月2日至4月22日李某与徐某谈论关于出售苹果ID,价格每条5元;2017年3月21日至4月15日覃某与徐某之间谈论关于出售苹果ID,价格每条5元。
9、车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截图、支付宝交易截图,证实被告人车某与邢某微信聊天内容涉及扫码付款内容。2017年4月1日、2日、3日、4日、6日车某通过微信收取邢某400元。3月28日,车某通过支付宝收取刘某100元。
10、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09)金兰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1)金婺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证实2009年6月18日,被告人邢某因盗窃罪被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5月12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9月27日刑满释放。
11、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08)龙刑初字第941号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罪犯档案资料、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衢刑执字第3609号假释裁定书,证实2008年10月14日,被告人田亮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6月1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6月17日。
12、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孟某的微信交易明细联系相关被害人,仅联系到部分被害人,其余被害人拒不配合。
(四)电子数据
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奎公(网)电勘字[2017]11号、12号、29号、30号、37号、38号、39号、40号、49号电子数据勘验报告,证实从徐某、邢某、车某、刘某、覃某、李某、田亮、孟某被扣押的手机中提取短信、通话记录等数据,内有各被告人联系交易情况。
(五)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底到2017年3月19日,其在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大湖路迎宾花园小区2栋3单元201室家里,通过电脑操作,从网上购买苹果用户的ID,破解密保后再卖给他人,其买了6000多条,其QQ号码27×××50,昵称“阿破”,其买卖苹果ID时都用这个号。
其是从QQ好友“老王”、“可乐鸡翅”和一个昵称乱七八糟的符号那里买的,每条0.5元的,共花了3000元左右,用支付宝付的款,对方将包含苹果ID的文本文档通过QQ聊天发给其。其让哥哥赵某乙破解了1400条左右苹果ID的密保,每条给他7元,总共给了他9000多元。破解后的苹果ID主要卖给了“执子之手”、“牛气冲天”、“黎明的残月”。“执子之手”自称用破解的苹果ID在苹果官网上刷榜赚钱;“牛气冲天”、“黎明的残月”应该是用来搞锁机然后讹诈苹果手机用户。
其作案用的支付宝账户是“吴起铁边城永盛养猪专业合作社”,账号“bb9***@163.com”,绑定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其卖给“执子之手”共1200条左右,每条22元的,卖了22000元左右。“牛气冲天”通过QQ聊天跟其定好价格和购买的条数后,通过支付宝给其转账,转账时显示他的支付宝昵称是“祥波”,其卖给他250条左右破解的苹果ID,每条45元左右。根据交易记录,2017年1月10日至3月22日,“牛气冲天”转给其34笔共计11530元。
其微信号×××的交易明细记录,2017年2月15日至3月7日,其通过微信向覃某的微信号×××转账8笔共计4022.5元,这些账号其没有破解,卖给了“执子之手”。
2、被告人赵某乙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初,赵志隆说上海有人联系他破解苹果ID可以挣钱,上海那边把原始数据苹果手机用户ID和密码给赵志隆,赵志隆通过QQ发给其。2016年11月底到2017年1月24日,赵某甲给了其2万个信息,其破解了1400个左右,每破解一个,赵某甲给其7元,实际给了其8000余元。其QQ号码25×××66,昵称“要命”;其支付宝账号是其手机号186××××6666,绑定其建设银行62×××93银行卡。其没有向其他人出售过破解的苹果ID。
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20日至今,其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良瑞小区A18号楼1单元404家中,通过QQ好友购买苹果手机的ID账号、密码等信息2200多条,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了11000元,其破解了500条,卖给了七八个人,其中有QQ号码48×××56,昵称“花呗套现”,其卖给QQ昵称“花呗套现”五、六次,共五十条左右,具体多少条、卖了多少钱记不清。下家买了解开密码保护的ID账号和密码后,可随意修改ID密码,造成苹果手机锁机,然后联系机主,要求帮助机主解锁并从中收取费用,其知道是违法的,卖给他们就是为了赚钱。其微信号是×××,昵称“无有有无”,和QQ号38×××85昵称“无有有无”绑定的。
其卖给下家40至50元一条,通过支付宝、微信扫码共收款23870元,其的上家有QQ号码10×××85,昵称“imessage推信”;QQ号码45×××58,昵称“春楼Q老板”;QQ号码34×××05,昵称“小川普”;QQ号码76×××70,昵称是“号奇”;QQ号码70×××45,昵称“也许、其不该等待”,他还有两个QQ号码16×××44、16×××16。其支付宝账号是其手机号150××××3189,支付宝和微信绑定的都是其农业银行卡,银行卡卡号62×××75。
4、被告人覃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其在网上买卖苹果ID信息和邮箱账户信息。其买了约7000条,买了邮箱信息约三四百万条,共花了4000元左右。这些信息都被其卖给下家了,有些买家买这些信息是为了扫该账户的余额,其知道他们肯定是做违法的事情。
其卖这些数据非法获利9000元左右,其下家有QQ号74×××21,昵称“红杏”,其卖给他1000多条,他给其2000元左右;QQ账号30×××61,昵称“活着”、QQ号44×××85,昵称“资源”,其卖给他俩多少条记不清了。其和上、下家交易收付款,都是微信扫码,微信账户×××,昵称“一抹残阳”,其QQ号是10×××85,昵称“imessage推信”。
5、被告人邢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底开始,其用软件获取他人苹果账号信息,破解后再卖给别人。3月25日,其网友给了其6个软件,这些软件能获取他人的苹果账号信息并破解。其从网上买了1300万个QQ账号及对应的密码数据,破解了50多个,按45或50元一个卖给QQ上收苹果用户账号信息的人,共卖了2000元左右。其卖给1454330028的QQ号10个;卖给3559204893的QQ号7、8个;卖给2061388631的QQ号4个;卖给3157368864的QQ号10个左右,其他只买1个的。交易方式以支付宝为主,也有微信付款的。其知道破解密码保护是违法的,其就是为了赚钱花;他们为什么买破解账户信息,其不清楚,但其知道是做违法的事。
其QQ有两个,一个昵称“闹够了没”,号码251××××1629;另一个昵称“无奈”,号码274××××4820;微信一个是xj251××××1629,另一个是188××××7749;支付宝用户名是3161024187@QQ.com。其QQ账号密码是网上买的,QQ上有很多这种群,其在群里喊“收QQ数据”,群里就有人和其联系。其加了购买最多的一个QQ好友,他QQ号码是11×××28,昵称09室,花400元从他那里买了1300万条。
6、被告人车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之前其做微商时,经营中需要带正确密码的QQ号等资料,当时其从网上买的。4月份开始,其一些网友通过QQ向其买那些带正确密码的QQ号,其从QQ群的成员那里多买一些再高价卖给网友,从中赚取差价。
其购买或免费下载的QQ数据内容包括带密码的QQ号码或不带密码的QQ号码,共4000万条左右,花了一万元左右,通过支付宝或微信付款。其QQ号码是11×××28,昵称“09室”,用来联系购买或销售QQ数据;微信号码×××,支付宝账号32×××48@QQ.com,昵称都是“天天天想你”。
其把这4000万条数据都卖给了QQ好友,其中16×××16的昵称是“承诺”,其以100元卖给他30万条;251××××1629的昵称是“闹够了没有”,其以400元卖给他1300万条。他俩说买这些数据做邮箱改数据用,其知道大部分QQ号码的密码不正确。
7、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从2017年3月,其从QQ好友那里买QQ邮箱账号及密码,用相关软件筛选出密码正确的QQ邮箱账号,再将正确的邮箱和密码卖给别人,其共挑出2000条左右,以每条四至五元的价格出售,挣了13000元。
其有两个QQ号码,卖QQ邮箱时用1975182192,买QQ邮箱账号及密码时用16×××16,微信号×××,昵称都是承诺,微信号是卖账号后收款的;其支付宝账号131××××1870,绑定其农行银行卡,也是用来收款的。
8、被告人田亮的供述,证实2017年4月份开始,其从QQ群里买苹果手机用户的ID账号数据,通过相关软件筛选账户和密码正确的。其花了400元买了三百万条左右,卖了2000条左右,赚了7000元左右。其通过微信收付款,其收付款用其妻子的微信×××,昵称“alle”;其QQ号是45×××58,昵称“春楼Q老板”,其知道买家买这些数据用来破解苹果的ID密码。
9、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其通过QQ在网上买卖他人苹果ID账号数据和QQ邮箱数据,用苹果ID账号数据进行“锁机”讹诈苹果手机用户钱财。其以每条4元至5元的价格对外出售。主要卖给了QQ好友是“吕蒙”,“红杏”。
其作案用的QQ号是76×××70,昵称“号奇”。其知道买家购买这些信息是用于违法犯罪,有人用来锁定ID对应的手机讹诈机主的钱。其一共卖了600条左右,每条2元到4元,卖了5000元。其用昵称“黑白之间”的微信账户给对方发收款二维码。
10、被告人孟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3日,其通过QQ好友“海哥”、“阿破”、“吕蒙”、“在路上”、“红日”、“红杏”(这四个号码一个人使用,他的微信昵称是“无有.有无”)、“闹够了没有”那里买过苹果ID,其用3157368864这个QQ号,通过微信扫码付款。其用昵称“森林”的微信向微信昵称“别说话吻我”也买过。其一共买了约400个,每个50元;卖了80个左右,约24580元左右。其购买苹果ID后,通过苹果手机官方网站抹除该ID号码所关联的设备,机主开机后需要重新用ID号码和密码登录激活才能使用手机。抹除后其就加对方好友或通过短信跟对方联系,告诉对方需要收费才能找回ID,以此为由将ID密码卖给对方,根据手机型号,收取对方300元至600元不等,其都是通过微信面对面收款的方式收取对方钱的。
其买苹果ID在手机上都有交易记录,“阿破”通过支付宝转账付款,2017年1月20日至3月22日转账11笔共计6030元;“无有.有无”通过微信扫码付款,2017年3月24日至4月3日扫码支付17笔共计2950元。2017年1月20日之前的交易情况因为手机丢了记不清了。其卖苹果ID的收入手机上也有交易记录,2017年2月28日至3月19日,微信扫码收款16笔共5000元;3月23日至4月5日,收款23笔共计9580元。2月28日之前的交易记录记不清了,有一万元左右。
其的微信号×××,昵称“森林”,绑定的手机号是158××××6850,给微信昵称“无有•有无”和“别说话吻我”支付过钱款,绑定的其工商银行62×××50账户。其用的微信号码有158××××6850、156××××4980、×××,其中156××××4980、×××用来收款,没有绑定银行账号。其支付宝账号是158××××6850,也是绑定工商银行的账号,给“阿破”转账支付过。
其用的QQ号码有48×××56,昵称“花呗套现”,绑定的手机是158××××6850,和“在路上”、海哥、阿破联系业务,QQ号34×××93绑定158××××6850手机号,3157368864、3241064023、3524851098、3524084032、3549207939这5个QQ号码都是其购买苹果用户账号信息时带的用于接受验证信息所绑定的QQ邮箱,其给用户激活手机时就是用该邮箱接受验证码给用户设置新密码激活开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徐某、覃某、邢某、车某、刘某、田亮、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车某、李某的辩护人均辩称各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综上,被告人田亮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徐某、覃某、邢某、车某、刘某、田亮、李某、孟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孟某案发后积极退赃,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4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覃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邢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车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田亮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十、被告人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一、依法没收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徐艳刚、覃某、邢某、车某、刘某、田亮、李某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本院扣押被告人孟某违法所得134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敏洁
人民陪审员 韩爱民
人民陪审员 李学元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琳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