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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春、刘瑞信、宋智信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1/25 8:48:58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25刑初3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金春,小名“新安”,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昌乐县。2018年2月2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昌乐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瑞信,小名“宝栋”,男,1998年6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昌乐县。2018年2月2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昌乐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志勇,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智信,小名“高照”,男,1995年9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昌乐县。2018年2月2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8)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春犯抢劫罪、强制猥亵罪,被告人刘瑞信、宋智信犯抢劫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鲁0725刑初23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金春、刘瑞信不服判,提出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鲁0725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金春、刘瑞信不服判,再次提出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锦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春、宋智信、被告人刘瑞信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强制猥亵罪
2018年2月20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李金春伙同刘瑞信、宋智信,从昌乐县北门处,强行将杨某某(案发时17周岁)拖拽至被告人刘瑞信的东风风神轿车上,后被告人李金春对杨某某采取强行用手摸胸部、大腿根部、阴部的方式实施猥亵。
二、抢劫罪
杨某某(案发时17周岁)被被告人李金春、刘瑞信、宋智信拖拽至被告人刘瑞信的东风风神轿车上后,三人采取言语恐吓、持械威胁等暴力、胁迫方式抢劫杨某某微信红包内的430元及其金色小米手机一部。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金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瑞信、宋智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金春、刘瑞信、宋智信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刘瑞信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刘瑞信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且在在押期间检举揭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具有立功表现。2、被告人刘瑞信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3、被告人刘瑞信主动将被害人送回宾馆,主观恶性不深。
经审理查明:一、强制猥亵事实
2018年2月20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李金春、刘瑞信、宋智信在昌乐县北门处吃麻辣烫过程中遇到被害人杨某某从此处路某,刘瑞信强行将杨某某(2000年7月20日出生)拖拽至其鲁V×××××号东风风神轿车上。后被告人李金春在轿车后座上对杨某某采取强行用手摸胸部、大腿根部、阴部的方式猥亵杨某某。
二、抢劫事实
被告人李金春、刘瑞信、宋智信在鲁V×××××号东风风神轿车上采取言语威胁、敲打铁棍恐吓等手段抢劫杨某某财物230元。
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刘瑞信、李金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刘瑞信按照公安民警要求将被告人宋智信约到指定地点,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宋智信抓获。
被告人宋智信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后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实:2018年2月20日凌晨3点40分,我从金樽KTV下班后走到温州商城附近,从麻辣烫棚子里出来三名男子,红衣男子上来和我搭讪,说要送我,我说不用,但红衣男子用力拽着我的胳膊把我拽到车上。穿棕色皮衣男子坐在车后排座上,穿黑色衣服男子坐在副驾驶座上,黑衣男子将我的包夺了过去,并翻出手机和银行卡。一直开着车往东走,我故意说要上厕所,下车后趁机向西跑,被其中两名男子追上。上车后,副驾驶座男子拿着刀子(感觉像是刀子,是不是不确定)吓唬我,我一直没敢说话。红衣男子要求我给点油费,后将我微信钱包里30元及我朋友转账的200元钱给了黑衣男子。棕色皮衣男子强行用手摸其胸部、大腿、腰部、阴部,其一直在反抗。
2、证人证言
(1)王某证实:2018年2月20日凌晨4时35分,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我要200元红包,我通过微信转过去了。凌晨4时59分,杨某某联系我说是手机被抢了,凌晨5时02分,对方用杨某某微信联系我说要买新手机,要1000元钱,我没给。
(2)吉某证实:2018年2月20日凌晨4时,杨某某给我发微信说被人拉到一个很远的地方,让我通过微信转账200元钱,又说钱不够打车让我再转钱。但我已经在微信群中看到王某说杨某某的微信被人盗了,所以我就没有再转钱。20日早上5点多,杨某某给我发语音说回来了,说被人抓到一辆车上抢劫了。
3、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杨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刘瑞信、宋智信、李金春;被告人刘瑞信辨认出被告人李金春;被告人宋智信辨认出被害人杨某某。
(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瑞信处扣押铁管二根。
4、书证
(1)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刘瑞信、李金春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在被告人刘瑞信协助下,公安机关将宋智信抓获。
(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智信无前科。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金春、刘瑞信、宋智信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人员基础信息证实,杨某某的身份情况,出生于2000年7月20日,案发时系未成年人。
5、谅解书、收到条各一份证实,被告人宋智信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并取得杨某某的谅解。
6、被告人宋智信手机微信收款记录照片证实,通过微信收款二维码接收杨某某230元。
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李金春供述证实:2018年2月20日凌晨,我和刘瑞信、宋智信三人在温州商城吃麻辣烫,后看到一个小姑娘(杨某某)边哭边走,刘瑞信就出去将杨某某弄到车上了。后我在车后座看着杨某某,刘瑞信开车往五图走,杨某某在车后座挣扎,使劲用脚踹车门,杨某某将车右侧车门踹开了,刘瑞信就停下车,杨某某从车上下来走到老坝河路边的栏杆处用手抓着栏杆不走,其用手拽杨某某,并吓唬杨某某说“撒开上车,再不撒开就把你扔到河里去”。后来他和宋智信就将杨某某拽到车上,宋智信在车上拿着两根小棍敲打,吓唬杨某某。刘瑞信继续开车往南走,到了宝通街,刘瑞信用右手向后摸杨某某的胸部、大腿,我隔着衣服摸杨某某的胸部、大腿、阴部,用手摸阴部时,被杨某某拨开了。在宝通街杨某某趁尿尿的时候跑了,刘瑞信、宋智信就追上杨某某,刘瑞信说“再跑就强奸你”,杨某某说“无所谓,随便你们了”。后刘瑞信对杨某某说“送你不要紧,给我200块钱油钱”,杨某某答应了。宋智信就开始翻杨某某的包,没有现金,刘瑞信就问“微信里有钱吗?”杨某某说“微信里也没有钱,我得借别人的”。因为杨某某的手机屏碎了,开不了机,刘瑞信就让宋智信将杨某某的手机卡插到了刘瑞信的手机上,通过微信向王某要了200元红包。后将杨某某送到了米兰酒店,宋智信把包给了杨某某,刘瑞信拿着杨某某的身份证和杨某某一起进了米兰酒店,我和宋智信就离开了。
(2)刘瑞信供述证实:2018年2月20日凌晨,我和李金春、宋智信在温州商城的麻辣烫小摊,看到一个女孩(杨某某),李金春让我把杨某某弄过来,杨某某不愿意,我就挎着杨某某的右胳膊,后来将杨某某推上了车,我在驾驶座上、宋智信在副驾驶座上,李金春和杨某某在车后排,杨某某想从左后侧车门下车,但是被李金春拉住了。后来走到老坝河附近,杨某某要下车,李金春不让下车,宋智信从车的副驾驶座底下拿出两根铁棍,吓唬杨某某。车开到老坝河桥上的时候,李金春突然让停车,说要把杨某某扔下去,我和宋智信劝李金春不要这样。后来开车顺着宝通街往东走,杨某某趁下车尿尿往西跑了,他下车把杨某某追了回来,后李金春将杨某某使劲推进了后排座左侧,要将杨某某送回米兰酒店。李金春向杨某某索要油钱,杨某某说愿意,但是手机坏了,后将杨某某的手机卡插到我的手机上,通过微信转账向宋智信转账30元、200元。我开车往昌乐走的时候,在路上,杨某某说“别碰我”,我知道李金春在后座上肯定对杨某某动手动脚了。我们将杨某某送至昌乐县米兰酒店,杨某某告诉酒店前台不认识我,我就离开了。杨某某的微信号还在我的手机上登录着,我就通过该微信号冒充杨某某联系杨某某的好友要钱,对方通过微信转账给了我200元钱。
(3)宋智信供述证实:2018年2月20日凌晨,我和刘瑞信、李金春在温州商城的麻辣烫小摊,看到一个女孩(杨某某),刘瑞信就过去抓住杨某某,杨某某不愿意跟着刘瑞信走,但是刘瑞信拉着她,她也挣不开。后杨某某被刘瑞信拉上车,杨某某在后排座上反抗,大喊大叫,李金春在车后边搂着杨某某,不让她反抗。后刘瑞信开着车走到昌乐县老坝河桥那里,杨某某把门跺开,下车抓着桥栏杆不走了,李金春就下车故意吓唬杨某某,说是把杨某某扔到河里,后来我和李金春将杨某某又弄上车。因为杨某某一直反抗想跑,我就拿着两个铁棍在车上敲打,但不是为了吓唬杨某某,是为了帮杨某某出气。后来刘瑞信又开车拉着杨某某往潍坊方向走,走到路上时,杨某某说要尿尿,杨某某下车后,就往西跑,我和刘瑞信就追赶杨某某,李金春开车拉上他们,后又往昌乐走,刘瑞信提出要点油钱,杨某某同意了,后用刘瑞信手机登录杨某某微信,通过微信转了30元、200元。把杨某某送到米兰酒店后,刘瑞信跟着杨某某进了酒店,我和李金春就离开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春、刘瑞信、宋智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金春以暴力、胁迫方式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李金春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李金春、刘瑞信、宋智信共同实施抢劫的财物为230元,对指控超出230元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人李金春、刘瑞信、宋智信犯罪对象系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瑞信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宋智信,属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瑞信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瑞信检举他人犯的线索,公安机关或已掌握,或未查证属实,不构成立功。被告人刘瑞信辩护人所提检举犯罪线索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金春、刘瑞信、宋智信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瑞信、宋智信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瑞信的辩护人关于坦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金春、刘瑞信、宋智信置国法于不顾,见被害人路某,公然将被害人强行推入车内,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主观恶性大。被告人刘瑞信关于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宋智信积极缴纳罚金,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金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刘瑞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宋智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作案工具铁管二根,予以没收。
宋智信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瑞章
审 判 员 王春艳
人民陪审员 吴振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盖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