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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北京顺义王某 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来源:本站时间:2022/2/21 14:46:04

法律要旨


根据刑法第330条和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这里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既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也包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不得人员聚集、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如实报告流调轨迹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如果违反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

北京顺义王某

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王某,男,51岁。


王某及其家庭成员租住在顺义区赵全营镇联庄村,通过开办小饭桌提供学生看护、接送和用餐等服务,共招收赵全营镇、高丽营镇等周边村镇的学龄前儿童、小学生20余人,由王某负责驾车接送孩子上下学。2020年12月25日,北京市顺义区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2月26日,赵全营镇政府工作人员通知各村联络人要求村民非必要不出村,有发热症状的人要第一时间报告村委会。


王某自述于2021年1月2日晨起出现咽干、咽痛、头疼症状,无发热及其他症状,1月6日中午自测体温37.4℃,在家自行服用999感冒灵后退烧,未按要求向村委会报告。1月8日9时30分许,王某在儿子陪同下从顺义到昌平区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其间,护士、出诊医生询问其是否到过顺义高丽营镇等中、高风险地区,王某均予以否认,仅承认自己有发热症状。后医院工作人员未将其作为中、高风险区病人进行隔离就诊,让其与其他发热病人共同在候诊区等待,就诊时间长达7个小时。当日经该医院筛查,王某新冠肺炎核酸结果阳性,1月9日9时30分,王某被转至地坛医院隔离治疗。


自2021年1月9日起,昌平区、顺义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王某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接排查工作,王某向流调人员隐瞒真实行程,称自己从12月中旬开始待业在家,仅于2020年12月27日到顺义区高丽营市场做核酸检测,2021年1月7日到怀柔区桥梓镇乡政府税保业务窗口开证明,以及到某加油站加油等少量行程,否认于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3日期间到顺义区北石槽镇、高丽营镇、后沙峪镇等多个村庄接送孩子、家庭经营小饭桌、到附近小诊所就医等情况,导致昌平区、顺义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未能及时全面掌握其活动轨迹并确认密接人员。后经疾控部门开展工作,确认王某密接人员共计926人,其中包括经营小饭桌涉及儿童21人,儿童家长23人。截至目前,王某6名家庭成员中,有2名为新冠病毒确诊病例普通型,其余4名为无症状感染者。其他密接人员中,有3人(2名儿童,1名儿童亲属)确诊为阳性。



2021年1月11日,顺义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王某立案侦查。侦查期间,经公安机关商请,顺义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进一步明确侦查方向,依法固定完善相关证据。目前王某正在隔离治疗中,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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