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杨春恒律师 > 刑事辩护 > 案例三 上海余某、唐某 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案例三 上海余某、唐某 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来源:本站时间:2022/2/21 14:47:45

2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法律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以下六种行为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追诉: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因此,对于在人员入境、货物进口过程中,违反有关提供检疫报告、按规定入关、对货物消杀等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上海余某、唐某

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余某,男,23岁;唐某,男,23岁,2人均为我国赴菲律宾务工人员。


2020年8月27日,为有效预防输入型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我国驻菲律宾大使馆发出通知,要求自菲律宾回国中国公民需持乘机日3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申领带“HS”标识的绿色健康码后登机。为回国躲避菲律宾疫情,余某、唐某于8月30日、9月3日先后2次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阳性。为了违规搭乘飞机回国,9月7日,2人联系中介,分别以1.7万元价格购买伪造的菲律宾圣卢克医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以伪造证明向使馆隐瞒疫情,申领了绿色健康码。9月9日,2人乘坐东方航空MU212航班抵达浦东国际机场,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随即被送往隔离点隔离观察。9月10日,2人确诊患新冠病毒肺炎后被送往上海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治疗。10月4日,余某、唐某被松江公安分局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立案侦查,同日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21年1月21日,松江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将余某、唐某移送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追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