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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孔某、乔某等人 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

来源:本站时间:2022/2/21 15:00:14

犯罪嫌疑人孔某,男,33岁,大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乔某,女,29岁,无业;犯罪嫌疑人殷某等,基本情况从略。


2020年8月,孔某、乔某产生制造假新冠疫苗并销售牟利的想法,为此二人通过互联网查找、了解了真品疫苗的针剂样式和包装样式。随后,二人购买预灌封注射器,在酒店房间和租住房内,用生理盐水制造假新冠疫苗。为扩大制假规模,乔某从老家找来亲属、朋友3人帮助制造。制假后期因生理盐水不足,乔某以矿泉水代替。应孔某委托,殷某等3人利用制图技术、印刷技术和印制条件,为孔某设计制作了“新冠肺炎灭活疫苗”标签和包装盒。制作完成后,孔某对外伪称是“从内部渠道拿到的正品新冠疫苗”,销售给王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致假疫苗流入社会。11月19日深夜,孔某指使他人将制假过程中剩余的包装盒、半成品等运至偏僻处焚烧、销毁。


2020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发现孔某等人的犯罪线索,决定立案侦查,并于当天将携赃款出逃的孔某、乔某抓获,随后相继抓获殷某等人。初步查明,孔某、乔某等人制造并销售假新冠疫苗约5.8万支,获利约1800万元。12月22日,公安机关以孔某、乔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孔某、乔某等人以不具有药物成分的物质制造所谓新冠疫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假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确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再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孔某、乔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有逃跑、串供或毁灭证据的危险,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2020年12月25日,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孔某、乔某等人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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