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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杨某某与云南省昆明市 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检察监督案

来源:本站时间:2022/2/21 15:08:18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解决人民群众合法诉求作为做实行政检察的落脚点。坚持检察长带头办案,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案中,检察长带头办案,通过卓有成效的调查核实查明事实,三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促成双方达成补偿协议,维护了杨某某的合法权益,解决了持续6年的行政争议。


【案例简介】


自2014年3月起,杨某某多次向行政部门信访反映政府修路造成其花地被淹问题。2016年4月1日,杨某某提起行政诉讼称,其租赁的花地由于附近市政道路建设及其他共三条公路的建设,使花地大棚成为洼地,无法排水,致多次被淹,无法种植,诉请法院确认某县(现为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诉称的“修路行为”并非被告某县政府所为、“政府修路行为”致其遭受损害无相应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杨某某申请再审,亦被驳回。2019年2月25日,杨某某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两次到涉案花地现场核查,调取《中共昆明市委编制办公室关于某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调取涉案花地11份卫星遥感测绘图等,经调查查明,公路建设单位某工业园区管委会系某县政府的派出机构,某县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杨某某起诉修路造成损害的事实确实存在。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提请抗诉。考虑到杨某某提起行政诉讼的实质诉求是获得补偿,2019年6月21日云南省检察院检委会决定对该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光辉领衔办案,多次听取案件汇报,审阅案件材料,对案件提出具体办理意见。为使补偿数额有据可依,云南省院参考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花卉所出具的《2013年-2014年百合种植收益情况调查》,结合某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杨某某反映水淹地的情况报告》提供的受损土地面积,明晰相对科学合理的标准,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打牢基础。



云南省、昆明市和某县三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先后与双方当事人11次面对面沟通、协商;为使杨某某尽快拿到补偿款,2020年春节前,云南省院在抓疫情防控同时,持续推进办案工作。2月21日,某区(原某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在人大代表、律师、村委会代表的见证下,签订《补偿协议书》,杨某某拿到补偿款,当场撤回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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