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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曾某某与江西省某县政府房屋 行政征收决定检察监督案

来源:本站时间:2022/2/21 15:09:39

【典型意义】


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发现、解决诉求背后的问题矛盾。本案是挂牌督办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认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行政裁判正确的情况下,没有简单地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方式结案,而是将重点放在促成当事人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上,为当事人建立沟通渠道,在法律范围内帮助解决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引导其放弃不合理要求,促成双方达成共识,并持续跟进,根本性解决诉讼背后的实体性权益问题,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案例简介】


2017年3月,某县政府决定对县城的老城区实施棚户区改造,对纳入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曾某某的房屋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2017年8月,曾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某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一审法院以撤销征收决定会损害公共利益为由,判决驳回曾某某的诉讼请求。曾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征收补偿方案中“对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内容违法,并责令某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驳回曾某某的其他诉求。曾某某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专项活动中,此案被列为最高检第二批挂牌督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二审法院确认征收补偿方案剥夺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选择权违法并责令某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判决并无不当。承办检察官在多次沟通中了解到曾某某虽起诉要求撤销征收决定,但实际是对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及对征收部门的工作方式不认可。为此,承办检察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释法说理,增强申请人对征收决定的认同。二是积极与行政机关协调,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针对曾某某反映房屋测绘面积比入户摸底调查时测量的面积少算的问题,及时督促某县政府依法准确认定。三是坚守依法底线,引导申请人放弃不合理请求。针对申请人过高补偿要求,通过邀请某县政府解读补偿政策、耐心解释法律、心理疏导等方式,引导其换位思考,促使其接受了原补偿标准。四是跟进协调促成补偿协议签订。两次到申请人所在地,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案涉房屋第一层按经营用房补偿经营损失的正当要求与县政府沟通协调。在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继续跟进协调促进解决协议签订、补偿款支付、房屋腾退等事宜。2020年3月,曾某某与某县政府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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