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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时间:2022/2/21 15:11:02
【典型意义】
根据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当用工单位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等情形时,不应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认定工伤。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准确认定“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认定工伤”的特殊情形,通过抗诉监督法院纠正错误行政判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信力。
【案例简介】
2012年7月,吴某在河北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大楼工程拆除三楼模板时摔下受伤。吴某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市人社局以其与建筑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吴某向河北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河北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市人社局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后吴某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和河北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17年2月,某区法院判决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某市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某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吴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6月,河北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吴某的再审申请。
吴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某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提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河北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了补充规定,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建筑公司将某大楼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周某等人,吴某受周某聘用,在拆除模板时因工受伤,建筑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吴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2020年3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法院于2020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某市中级法院的行政判决,维持某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