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杨春恒律师 > > 刑法: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刑法: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来源:本站时间:2022/1/27 15:13: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分享到:
相关文章欣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