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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2/18 15:37:17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786刑初185号
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2018年4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文华,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8]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于同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善埔、马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韩文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鲁V×××××(鲁G×××××)号重型半挂车沿新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昌邑市金晶大道路口等信号灯时,马某某酒后驾驶鲁G×××××号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时撞到半挂车后尾部,造成马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驾车逃逸。经认定,陈某甲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未及时报警且驾车逃逸的违法行为较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较大,确定陈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12月26日,陈某甲经电话通知到达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驾车肇事事实。案发后,陈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10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肇事车辆(照片),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本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说明、办案说明、民事调解书、事件单、收到条等,证人邓某、马某、焦某、陈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车辆技术检测报告、理化检验报告、价格评估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未及时报警且驾车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即陈某甲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在量刑时不再重复评价。事故发生后,陈某甲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肇事事实,构成自首。鉴于陈某甲系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意见,经查,与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齐登强
人民陪审员 韩凤霞
人民陪审员 王雪森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郝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