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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2/18 15:39:17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784刑初217号
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峰,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丘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辛刚,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8]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峰及其辩护人辛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14日19时42分许,被告人肖峰驾驶鲁V×××××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222线由南向北行至安丘市彭花路交叉路口处时,与行人赵某维相撞,致赵某死亡。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肖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电话报警投案,办案民警将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的被告人传唤到案,其对肇事事实供认不讳。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亲属自行达成赔偿和解谅解协议,经济补偿款40000元已交付,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警基本信息、前科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给予被害人亲属额外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无违法犯罪记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书涛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