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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风险独立?

来源:本站时间:2022/3/10 14:47:46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法院判决后,5位独立董事被判承担上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据悉,这些独董每人每年领的酬劳仅10万元左右。吃粒芝麻,却要赔个西瓜,给人的感觉就是“太不值当”了。或许正是有感于此,“康美案”出判决后,很多上市公司的独董迅速辞职。

不过,是不是辞职就没事了?应该说辞职也不一定能免责,甚至如果有关部门真的要调查,要追究责任,只要是在独董任期内发生的违规情形,独董也很可能要承担责任。
郑爽出事后,国内很多明星工作室也纷纷扎堆注销,“盛况空前”。那么,是不是注销就没事了?只能说风险可能稍微小了一点,但也不是完全没事、一定没事。
要完全没事、一定没事、保证没事,只有一种方法,就是一开始就不要做某件有风险的事。
近两年,我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是空前的。而且显而易见的一点是,对帮助者也要予以打击。帮助者有一个特点,那就是真的打击起来是很容易的,因为帮助者数量多,又经常缺乏风险意识,以为“事情不是自己做的所以自己没事”,通俗点说就是很容易“找”。而“实行者”因为很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反而可能有所防范。
我的部分当事人之所以会身陷囹圄,很多时候就是陷入了误区,他们觉得事情不是自己“做”的就没事,出事了应该找某某。但法律规定却并非如此。而且经济犯罪案件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出事后,大boss逃之夭夭,而其他人却被轻易抓获。有知识能否改变命运我不太清楚,但我总是觉得没有知识很容易被随意地改变命运。
具体到某些事件中的当事人,情况可能会更复杂。因为他们不是纯然地缺乏知识的人或者是在一般人认知中文化水平很低的人,但他们并不十分了解自己所做的事情风险有多大。换言之,他们可能有“专业知识”,但却缺乏“风险知识”。
举例而言,有一种风险叫“挂名”风险,“挂名”即一个主体将自己的名字、名称“借”给另一个主体使用。譬如公司不是某某实际控制的,某某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但完全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再如某某分公司实际上独立经营,和总公司没有任何业务联系,但其使用的企业名称就是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还有公司印章;又如某某公司从事违规业务,初级员工没有“签单权”,所有的交易单据都是由总监来签名。这类情况,要找法定代表人、总公司、总监总是很容易的,虽然不是说最后一定会追究这些主体的具体责任,但这些主体本身确实会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就上述情形而言,很难说法定代表人、总公司、总监完全意识不到出具自己的名字有风险,但风险有多大,他们往往不太清楚,或者说,从来不愿意去想。这种心态比较普遍,它是一种在长期的行业“潜规则”下滋生、茁长并根深蒂固的、对风险的有意忽视,其具有从众心理和效益追求的双重加持。但随着政策方面日趋严格,此等心理的危害性一定会日益凸显。

正如人是群居性动物,从人们生产、经营活动及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风险也经常缺乏独立性。

来源:林子淇刑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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