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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碰瓷”“大冤案”

来源:本站时间:2022/3/10 14:51:33

有种(自我)辩护方式有点奇怪,当事人或家属会自觉或不经意地“碰瓷”“大冤案”,说自己的或自己家属的案件(很可能还在侦查中,不知道是否构成犯罪)和一起人尽皆知的“大冤案”很像。但是这两起案件行为模式不一样,罪名不一样,法定刑也不一样。

譬如,张玉环案再审改判无罪后,有好些人找我,说自己或自己家属的案件和张玉环案一样,是另一个张玉环案。他们自己还写了材料,把这个观点也写上去了。对此,我不是很理解,估计张玉环也不理解。
他们可能是觉得这样会增加办案人员的心理压力。但我估计办案人员只会觉得尴尬吧,别的不说,如果两个案件涉嫌的罪名和涉及的行为模式都不一样,那么它们在实务领域就已经没有可比性了。假设拿一个才刚立案的开设赌场案(以涉案金额来看,一旦构成犯罪,刑期可能是二年到五年)和被羁押近二十七年才释放当事人的杀人案比冤枉,会比较容易让人觉得是在“碰瓷”。(不过也有可能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在长期的工作中见过很多这类说法,已经连尴尬的情绪都无法产生了。)
虽则当事人和家属可能会认为这两起案件的“冤枉”都是很严重的,客观上所有错案的后果也应该都是“严重”的,但其他人或许没办法说服自己,如果这两个案件都被错判,严重程度将是完全一致的或者“很像”。虽然我们作为法律人,基本上都会认为每一起“错案”都是对法治的践踏,但有些案件的“脚印”真的会更明显一些,所以不宜类比。具体到有初步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较大犯罪嫌疑、还在调查的案件,更不太适合发表此类观点。

刑事案件,绝大多数时候没必要“比来比去”,就事论事就可以。办案人员不会因为当事人或家属把事情描述得很严重就被“吓到”的。因为一件事情严不严重、能有多严重,办案人员大都能自己判断出来;如果他们自己不能完全察觉,那么由律师来提供一些依据帮助他们觉察到某些问题就可以,不必经常“劳动”张玉环和其他“大冤案”的当事人。

来源:林子淇刑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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