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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潍坊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本站时间:2019/9/2 15:38:13

 在生活中,关于民事诉讼受案的问题我们对其不太了解,故为解决关于民事诉讼受案问题专门作出了解答,那么关于民事诉讼受案的内容在看完下面的文章后,对于这类问题一定会有所了解。接下来就是由找法网小编带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1、直接破坏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罪里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传播、通讯设施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里的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等。

  2、间接破坏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犯罪。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罪、过失扩散传染病菌种、毒种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擅制进口固体废料用作原料污染环境罪;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非法批准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罪、非法减免应征税款罪、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罪、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失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失职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罪等。

  3、直接侵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犯罪而且尚有较多赃款未追回的犯罪。如贪污罪、业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窃取(骗取、诈取)国家或集体财产的犯罪。

  总之,衡量是否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标准可概括为:一是直接(或间接)损害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二是需要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挽回损失的案件。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兼含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而两者的诉讼方式、适用法律规范、证据标准都截然不同,为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法律应当明确诉讼主体。 

  1、侦查主体。刑事部分的侦查主体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民事部分的侦查主体应是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它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2、审查公诉主体。刑事部分的审查和提起公诉的主体是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民事部分的审查和提起附带公益诉讼应是检察机关的民行部门。公诉部门和民行部门是检察机关的内部分工,都是代表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故两者应当密切配合。 

  3、审判主体。审判主体当然是法院。但是为了区别刑事和民事的不同标准,应由同一合议庭的不同人员分别担任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的审判长,分别主持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的庭审和合议事项,然后合并宣判。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限与时效

  1、时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为主,民事部分的诉讼时限不能超过《刑事诉讼法》对时限的规定,这就决定了民行检察部门、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应当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并规范运作。 

  2、时效。根据“刑主民从"的原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应当与相应的刑事诉讼时效一致,尽管这时可能已接近五年、十年或十五年,也在所不问。但如果是在刑事诉讼后单独提民事诉讼,诉讼时效则只能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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