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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素金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1/12 14:02:56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84刑初290号
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素金,女,1991年12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业主,户籍地安丘市,住安丘市。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云进,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一部刑诉[201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素金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素金及辩护人王云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30日14时许,安丘市公安局金冢子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安丘市金冢子镇区“胖仔米线店”处有人在倒卖液化气,接到报警后金冢子派出所民警王某带领冀某、孙某前去处警,在处警过程中民警王某口头传唤牛素金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时,牛素金不配合调查并用手机将王某的鼻部打伤。经鉴定,王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眼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素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牛素金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王某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人王某、孙某、冀某、刘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安丘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执法录像光盘1张,被告人牛素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王云进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主动坦白自己罪行,系初犯、偶犯,主动支付了被害人一定经济补偿,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牛素金补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素金明知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仍故意阻碍执法并以暴力方法进行袭击,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牛素金归案后坦白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素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建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倩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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