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杨春恒律师 >
刑事辩护 > 徐立田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立田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1/12 14:04:27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84刑初119号
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立田,男,1970年2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丘市,住安丘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8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云进,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9]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立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文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立田及其辩护人王云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徐立田在乘坐客车(车牌号鲁V×××××)时,因车票价格问题,同该客车驾驶员于志江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过程中于志江受伤倒地,后于志江死亡。经鉴定,于志江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猝死,生前情绪激动及体力活动可作为其冠心病发作死亡的诱因。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立田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被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立田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徐立田赔偿被害人亲属205000元,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立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建议从轻处罚,并有证人王某1、王某2、于某1、徐某、赵某、刘某1、王某3、于某2的证言,鉴定意见安丘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视频资料提取笔录,书证被告人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视频资料提取登记表、和解协议书、收到条、电话查询记录,视听资料光盘1张,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立田因车票价格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吵、争执撕扯并与被害人相互厮打,被告人徐立田用拳击打被害人的面部等部位,主观上应当认识到对被害人要害部位击打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客观上致被害人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被告人拳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被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成立自首。鉴于被告人徐立田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立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闫玉叶
人民陪审员 张秀华
人民陪审员 孙秀香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超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