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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1/12 14:21:57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寒刑初字第257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甲,农民。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于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石洪亮、黄腾,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寒检公刑诉(2014)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德龙、吴真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于某丁、被告人于某甲及其辩护人黄腾到庭参加诉讼。经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5月8日13时许,在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于某丁家中,因琐事,于某丁和于某甲双方互相殴打,双方均受伤。于某丁被致伤左胸部,致左胸第4、5、6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于某丁之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身份信息等;2、证人胡某、于某乙证言;3、被害人于某丁陈述;4、被告人于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于某甲庭审中虽表示认罪,但辩称其当时被打昏了,只是手在乱抡,打没打着于某丁并不清楚。
被告人于某甲辩护人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被害人存在过错,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丁与被害人于某甲均是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村民,二人系东西邻居。因于某甲在收拾房子垒院墙时占用了东邻于某丁家部分院落,2014年3月7日15时许,于某丁与于某甲因此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于某丁将于某甲胸背部打伤,导致于某甲L1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侧第12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为此,被告人于某甲与被害人于某丁产生矛盾。2014年5月8日13时许,在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于某丁家院内,被告人于某甲酒后与被害人于某丁再次发生冲突进而相互撕扯,致使双方均受伤,于某丁被致伤左胸部,致左胸第4、5、6肋骨骨折。2014年5月21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于某丁左胸部肋骨骨折之伤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于某甲供述与辩解
2014年5月8日中午12点多,于某乙在于某丁家门口骂我,我走到胡同口时,于某丁、于某乙和于某乙妻子把我架到于某丁家中。在他家西屋东边,于某丁、于某乙一人拽我一条胳膊,于某乙崴我手指头,我感到很疼就朝于某乙胳膊上咬了一口,于某丁从院子中拿了一根木棍往我头上砸了一下,把我的头砸破了。这三人对我拳打脚踢,我也用拳头捣他们,用巴掌扇他们,我用拳头捣于某丁了,怎么捣的他我记不清楚了,捣在他身上什么部位我也记不清了,除我之外没有人打于某丁了,于某丁身上的伤应该是我造成的。后来我就被打倒在地上了。于某乙、于某乙老婆把我打了一顿,就离开于某丁家了,过了一会,于某乙和他老婆又回来打了我一顿,然后了出去把门关上的,这会民警才过来的。
二、被害人于某丁陈述
因我与2014年3月7日与西邻于某甲因琐事打架,于某甲身上的伤被鉴定出轻伤来,我被刑事拘留后又转为取保候审,于某甲就一直怀恨在心,多次辱骂我及家人。2014年5月8日中午13时许,在家里我听见兄弟媳妇于某丙吆喝有人打他,接着她跑到院子里,我看见于某甲右手拿着一块半头砖要“楔”于某丙,并说要揍我们,于某甲右手拿着砖头、左手用拳头捣我的身体,捣了我左前胸、右侧额头和面部,我也用拳头捣了于某甲的胸膛和肩膀。大约10分钟,我弟弟于某乙进了院里,于某甲就拿着砖头朝于某乙扔了过去,我就上前撕住于某甲的衣服,我和于某甲互相拽着对方,于某乙从中间想要拉开我们,于某甲朝于某乙的右胳膊肘部咬了一口,于某乙挣开了往院子外面跑,于某甲没追上又回头来拿了一根棍子朝我肋部打了五六下,又一下打在我后脑勺左侧,我用手抓住了棍子和他夺,用力时我觉得肋部特别疼,派出所来以后,于某甲把棍子扔在了地上,自己也跪在地上,朝地上撞自己的头,躺在地上。
三、证人证言
1、证人于某乙证言。2014年5月8日13时许,我妻子于某丙说于某甲要打她,让我过来看看,等到我哥哥于某丁家门口时,发现于某甲在追她,于某丁在后面拽着于某甲,我就上前拉于某甲,于某甲拿着一块砖头砸了我右脚大姆指一下、咬了我右手胳膊一口,当时于某丁就撕打于某甲,二人撕打在一起,我挣脱之后就和我妻子跑出去了,出去之后我妻子就用在门外锁锁上了,之后他们在院子里打架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民警到现场后,和我们两口子一起进入于某丁院子里,就看到于某甲倒在地上,头部出了很多血,于某丁头部、嘴部都受了伤。
2、证人胡某证言。2014年5月8日下午,在我家院子里,于某甲来我家和我对象于某丁打架了,我看到于某甲拿着棍子朝我对象的头部和胸腹部打了二三下,然后抓着对我对象的衣服撕把我对象,我对象也抓着他的衣服,两个人撕打在一起了,于某丁额头破了皮、手有指头破了皮,到了朱里医院后医生说断了朝我三根肋骨,之所以打架,是因为以前我们两家打架过,一直有矛盾,他天天的骂我们。
3、证人于某丙证言。2014年5月8日13时,在富郭庄一村于某丁家门口,于某甲喝醉酒看见我就骂我,我往于某丁家里跑,于某丁发现后便与于某甲打架。在于某丁屋里我给我丈夫于某乙打电话让他过来,打完电话后我看见二人在大门口撕打,两人头上都出血了,后来两人撕扯到院子里,于某乙就从家里过来拉架,于某甲咬了于某乙右胳膊一口,后来我们把二人拉开了,两人就不打了。于某甲就想回出去,我就把于某丁家大门口外门锁上了。过了一会民警就到现场了,开门后看到于某甲倒在地上,头部流了很多血。
四、书证
1、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鉴定书。检验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于某丁被他人致伤左胸部,致其左胸第4、5、6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随案光盘。证实2014年5月8日,在寒亭区朱里街道富郭庄一村,听到于某甲骂于某丁方的事实,平时也经常于某丁,但都没看到具体打架经过。
3、被害人于某丁身份信息。证实于某丁的身份情况。
4、被告人于某甲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于某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身份与起诉书相符。
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于某甲于2014年6月12日,被寒亭公安分局朱里派出所民警在于某甲家中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讯问。
6、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于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因邻里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甲虽以当时被打昏不知是否打伤于某丁进行辩解,但结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足实证实被告人于某甲致被害人于某丁轻伤的犯罪事实,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12日至2015年9月11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楚金福
审 判 员 郑 清
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伟宁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