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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飞、向涛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1/12 14:29:29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25刑初34号
公诉机关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剑飞,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马涛,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向涛,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甘华,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敏,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正菊,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住福建省浦城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娄鸽,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可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金源,男,1998年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连超,男,1998年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荣烈、王巡生,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正雄,男,1999年1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住福建省南平市蒲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凯,男,1998年5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住福建省南平市蒲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栋,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鑫,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杨欣,男,1997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峰,男,1998年1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住福建省南平市蒲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阮赵微,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延加攀,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国栋,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程,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8)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剑飞、向涛、何正菊、吕金源、朱正雄、刘凯、梁栋、吕杨欣、邱峰、阮赵微、郑甘华、娄鸽、吕连超、延加攀、姜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梅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被告人陈剑飞、梁栋、郑甘华、娄鸽、吕连超、延加攀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份至2018年4月底,何正雄(在逃)纠集张发贵(在逃)、被告人陈剑飞、徐夏(在逃)等骨干成员,成立以何正雄(在逃)为首,以张发贵(在逃)、被告人陈剑飞为核心管理层,下设财务、群主、赔付、拉手组长、拉手等固定成员的网络赌博团伙。该团伙依托微信红包功能,建立“凤凰”、“火影”、“小时代”、“巅峰”、“刺客”等多个赌博微信群,采取预先设“雷”并许以高倍返利为由头吸收大量人员参赌,涉案赌资近亿元。目前已抓获该网络赌博团伙管理人员被告人陈剑飞,群主、赔付被告人向涛,拉手组组长被告人何正菊、郑甘华、娄鸽、吕连超、梁栋、阮赵微,拉手被告人延加攀、朱正雄、吕杨欣、吕金源、姜程、刘凯、邱峰共计15人,截止案发,被告人何正菊自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共发展下线拉手11名,该小组拉手拉拢他人参与微信红包赌博涉案赌资为19813718元,被告人郑甘华组2017年8月份至2018年4月份涉案赌资47752199元。
至案发,被告人陈剑飞违法所得共计32万元,被告人向涛违法所得共计13万余元,被告人郑甘华违法所得461792元,被告人何正菊违法所得9.9万元,被告人吕连超违法所得147692元,被告人娄鸽违法所得232072元,被告人阮赵微非法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梁栋违法所得8000元,被告人延加攀违法所得55800元,被告人姜程违法所得6886元,被告人吕杨欣违法所得71279元,被告人朱正雄违法所得59810元,被告人吕金源违法所得103434元,被告人邱峰违法所得62584元,被告人刘凯违法所得62555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各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
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
被告人陈剑飞的辩护人指出:一、被告人陈剑飞在本案中的作用和地位仅仅是一般成员而并非骨干成员、核心管理层。二、被告人陈剑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陈剑飞愿意积极退赃并交纳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四、被告人陈剑飞系初犯、偶犯,观恶性不大,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五、被告人陈剑飞家庭情况较为困难。
被告人梁栋的辩护人指出:一、被告人梁栋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梁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梁栋愿意依法缴纳罚金,上缴违法所得。四、被告人梁栋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没有造严重的危害后果。
被告人郑甘华的辩护人指出:一、被告人郑甘华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郑甘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甘华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很好。四、被告人郑甘华已经向公安机关全数退交违法所得,且愿意积极交纳罚金。
被告人娄鸽的辩护人指出:一、被告人娄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态度好。二、被告人娄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娄鸽积极退赃并愿意缴纳罚金。
被告人吕连超的辩护人指出:一、吕连超为从犯。二、吕连超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吕连超积极退赃。四、吕连超属于初犯、偶犯。
被告人延加攀的辩护人指出:一、被告人延加攀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延加攀接到家属电话后主动回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案情,应当构成自首。三、被告人延加攀主动退赃,可对其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延加攀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五、被告人延加攀系初犯。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份至2018年4月底,何正雄(在逃)纠集张发贵(在逃)、被告人陈剑飞、徐夏(另案处理)、向涛、何正菊、郑甘华、娄鸽、吕连超、梁栋、阮赵微,拉手被告人延加攀、朱正雄、吕杨欣、吕金源、姜程、刘凯、邱峰等人依托微信红包功能,建立“凤凰”、“火影”、“小时代”、“巅峰”、“刺客”等多个赌博微信群,采取预先设“雷”的方式吸引他人参赌,利用“橘子”抢红包软件进行赌博,涉案赌资近亿元。该赌博团伙以何正雄为首,张发贵负责人事管理及工资审核发放等日常事务,被告人陈剑飞负责工资发放及受张发贵安排发放工资等工作。被告人向涛是群主、赔付,负责建群及维护群,被告人何正菊、郑甘华、娄鸽、吕连超、梁栋、阮赵微系拉手组组长,负责拉手小组成员的管理,被告人延加攀、朱正雄、吕杨欣、吕金源、姜程、刘凯、邱峰系拉手,负责向赌博群内拉入参赌人员。
被告人陈剑飞、向涛、何正菊、吕金源、朱正雄、刘凯、梁栋、吕杨欣、邱峰、阮赵微、郑甘华、娄鸽、吕连超、姜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延加攀经其妻子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剑飞违法所得共计32万元,被告人郑甘华违法所得461792元,被告人何正菊违法所得9.9万元,被告人吕连超违法所得147692元,被告人娄鸽违法所得232072元,被告人阮赵微非法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梁栋违法所得8000元,被告人延加攀违法所得55800元,被告人姜程违法所得6886元,被告人吕杨欣违法所得71279元,被告人朱正雄违法所得59810元,被告人吕金源违法所得103434元,被告人邱峰违法所得62584元,被告人刘凯违法所得62555元均已交至本院或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用于开设赌场的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刘某、吴某1、延帆、吴某2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银行交易明细、临时寄押证明、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剑飞、向涛、何正菊、吕金源、朱正雄、刘凯、梁栋、吕杨欣、邱峰、阮赵微、郑甘华、娄鸽、吕连超、延加攀、姜程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建立微信群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剑飞、向涛、何正菊、吕金源、朱正雄、刘凯、梁栋、吕杨欣、邱峰、阮赵微、郑甘华、娄鸽、吕连超、姜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延加攀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坦白和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向涛、何正菊、吕金源、朱正雄、刘凯、梁栋、吕杨欣、邱峰、阮赵微、郑甘华、娄鸽、吕连超、延加攀、姜程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各被告人均系初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陈剑飞、何正菊、吕金源、朱正雄、刘凯、梁栋、吕杨欣、邱峰、阮赵微、郑甘华、娄鸽、吕连超、延加攀、姜程并积极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剑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向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郑甘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何正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娄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吕金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吕连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4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朱正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刘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梁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吕杨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邱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阮赵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延加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姜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扣押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陈剑飞、何正菊、吕金源、朱正雄、刘凯、梁栋、吕杨欣、邱峰、阮赵微、郑甘华、娄鸽、吕连超、延加攀、姜程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瑞章
人民陪审员  刘东斌
人民陪审员  刘振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盖 斐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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