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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某某、陈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1/12 14:38:3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702刑初9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巩某某,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于甘肃省甘谷县,汉族,大学文化,从事个体经营,住甘肃省甘谷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敬,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潍坊市潍城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朐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解某某,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汉族,大学文化,租住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亚伟,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10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茌平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4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3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荆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4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延利,山东盈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董雷涛,山东盈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尹某,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彭州市。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4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荣烈,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检公刑诉(201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巩某某、解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尹某、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宝忠、马建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巩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敬、被告人解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亚伟、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曹延利、董雷涛、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赵荣烈、被告人陈某、李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7年1月4日,被告人解某某通过QQ联系,以40万条“2016年全国司考”考生信息从被告人陈某处换得30万条“2016年全国药师”的考生信息。
2、2017年1月4日,曹某某通过QQ联系,以5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2016年度四川一级建造师”考生个人信息63634条。
3、2016年12月8日,王某(已起诉)通过QQ联系,以1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考生个人信息11000条。
4、2017年1月29日,田某某(已起诉)通过QQ与被告人陈某联系并协商同意互相交换数据后,田某某将16315条“上海MBA”考生个人信息发送给被告人陈某。
5、2017年1月8日,刘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江苏省南京市报考学位英语”考生个人信息24072条。
6、2016年8月24日,杨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2016年天津医师考试”考生个人信息7194条。
7、2016年12月9日,杨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2016年天津职称英语考试”考生个人信息35464条、“2016年北京自考”考生个人信息55238条、“天津自考”考生个人信息20110条。
8、2017年2月20日,杨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天津一级建造师考试”考生个人信息38501条。
9、2016年12月22日,常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2015年度南京二级建造师”考生个人信息28000条。
10、2016年12月9日,刘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江苏镇江、扬州两地司法考试”考生个人信息1300条、“安徽省司法考试”考生个人信息9700条。
11、2017年1月9日,段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新疆、河南、湖南等地的安全工程师”考生个人信息20891条。
12、2016年10月31日,严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巩某某处购得“2015年度河南初级会计”考生个人信息10000条、“河南研究生”考生个人信息10000条。
13、2015年12月18日,刘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2015年度上海初级会计师”考生个人信息1200条。
14、2016年4月23日,刘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个人信息50000条。
15、2016年8月26日,刘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2016年江苏省执业医师”考生个人信息22000条。
16、2016年12月31日,刘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2016年度上海一级建造师”考生个人信息43500条。
17、2017年1月10日、11日,被告人巩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生个人信息112万条。
18、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巩某某处购得“2016年中级会计”考生个人信息10万条。
19、2017年4月份,被告人巩某某通过QQ联系,以8万条“2017年黑龙江省、河北省及天津市的二级建造师”考生个人信息从郑某某(已起诉)处换取“2017年湖南特岗”个人信息1万条。
20、2016年11月18日、12月23日,梁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巩某某处购买全国公民户籍个人信息3000万条,全国人员信息1000万条。
21、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巩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尹某处购得“贷款意向客户”个人信息7万条。
22、2017年4月份,被告人巩某某通过QQ联系,向被告人尹某出售“平安贷款”个人信息9999条。
23、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巩某某通过QQ联系,向被告人尹某出售“平安贷款”个人信息数据20000条。
24、2015年6月份,被告人巩某某通过QQ联系,以2000条收藏品信息与被告人李某某换得“2015年北京中小学生”个人信息21696条。
25、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从微信昵称“合作共赢”的使用人处购买“盛世慧海投资公司客户”个人信息3000条、“东方富通投资公司客户”个人信息1860条、“德丰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客户”个人信息1500条、“舜世投资有限公司客户”个人信息1000条、“瑞达投资有限公司客户”个人信息1621条、“远洋投资有限公司客户”个人信息1000条,“中联硅谷投资有限公司客户”个人信息1000条、“共筹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客户”个人信息400条,从微信昵称“一个灵活的胖纸”的使用人处购买“财富大管家投资有限公司客户”个人信息2500条,向微信昵称“文锐”的使用人出售“韩亚投资客户”个人信息3400条,购买“银行保险客户”个人信息4000条,向微信昵称“德丰利达集团总部∽吴作星”的使用人出售“承兑汇票客户和中联硅谷成单客户”个人信息1500条,向微信昵称“张言则”的使用人出售“韩亚投资公司客户”个人信息1000条,“冠群投资公司客户”个人信息1500条,向微信昵称“杨亮”的使用人出售“宝丰汇银客户资料”个人信息11000条、“瑞达投资客户资料”个人信息1000条,向微信昵称“Miss张”的使用人出售“中跃华创客户资料”个人信息300条、“五爱大世界客户资料”个人信息500条,向微信昵称“A德丰郭理波”的使用人出售“华赢凯莱客户资料”3500条,向微信昵称“AA柏小波”的使用人出售“中联硅谷客户资料”1000条、“德丰财富客户财产信息”100条、“德丰财富客户财产信息”1500条。向信息昵称“AAA朱申超”的使用人出售“到场客户信息”2000条、“高息成交客户信息”100条、“中联硅谷客户信息”50条,向微信昵称“孔兵”的使用人出售“理财到场客户信息”22000条、“高息成交中环世贸德金”个人信息500条客户信息,向微信昵称“做最好的自己”的使用人出售“理财到场客户信息”12000条、“短信客户信息”2万条,向微信昵称“柯玉湖(保险经纪人)”的使用人出售“理财到场和成交客户信息”15000条,向微信昵称“哈奴曼杨先生”的使用人出售理财到场客户信息7900条,向微信昵称“A德丰王宏宇”的使用人出售“中联硅谷客户”个人信息3000条,向微信昵称“A德丰利达集团总部经理柴天”的使用人出售“韩亚投资客户”个人信息520条、“德丰利达SK投资客户”个人信息1300条。
26、2016年12月23日,谷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得“湖南省一级建造师”考生个人信息35462条。
27、2017年1月11日,谷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湖南省一级建造师”考生个人信息28296条。
28、2017年3月6日,谷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得“2016年湖南省录用公务员考试永州市”考生个人信息11613条。
29、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解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得“2016年全国中级会计”考生个人信息43.8万条。
30、2016年9月2日,郭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解某某处购买“2016年全国司法考试”考生信息个人信息50万条。
31、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解某某通过QQ联系,从QQ号码57×××81(昵称:清华)的使用人处换取“全国卫生资格”考生信息30万条。
32、2017年1月15日,王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2016年浙江省医师”考生个人信息23378条。
33、2016年12月30日,陈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注册税务师”个人信息10万条。
34、2017年1月3日,陈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注册税务师”个人信息10万条。
35、2016年12月13日,王某某2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2015年石家庄市初级会计师”个人信息16700条。
36、2017年1月2日,王某某2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天津注册会计师”个人信息10180条。
37、2017年1月2日,王某某3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解某某处购得“2016年甘肃省执业药师”个人信息8000条。
38、2017年2月14日,毕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解某某处购得山东等十二省药师个人信息123557条。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某、巩某某、解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尹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陈某、解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尹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巩某某辩解出售给梁某某的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几十万条。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巩某某出售给梁某某4000万条公民信息的证据不充分,该项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巩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巩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解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解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解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较轻,认罪悔罪,请求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
被告人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中存在不正确的信息或不属于公民信息的情况,被告人尹某犯罪情节不属于特别严重,被告人尹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较小,并认罪悔罪,请求对被告人尹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7年1月4日,被告人解某某通过QQ联系,以40万条“2016年全国司考”考生信息从被告人陈某处换得30万条“2016年全国药师”的考生信息。
2、2017年1月4日,曹某某通过QQ联系,以5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2016年度四川一级建造师”考生个人信息63634条;2016年12月8日,王某(已起诉)通过QQ联系,以1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考生个人信息11000条;2017年1月29日,田某某(已起诉)通过QQ与被告人陈某联系并协商同意互相交换数据后,田某某将16315条“上海MBA”考生个人信息发送给被告人陈某;2017年1月8日,刘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江苏省南京市报考学位英语”考生个人信息24072条;2016年8月24日,杨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2016年天津医师考试”考生个人信息7194条;2016年12月9日,杨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2016年天津职称英语考试”考生个人信息35464条、“2016年北京自考”考生个人信息55238条、“天津自考”考生个人信息20110条;2017年2月20日,杨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天津一级建造师考试”考生个人信息38501条;2016年12月22日,常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2015年度南京二级建造师”考生个人信息28000条;2016年12月9日,刘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江苏镇江、扬州两地司法考试”考生个人信息1300条、“安徽省司法考试”考生个人信息9700条;2017年1月9日,段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新疆、河南、湖南等地的安全工程师”考生个人信息20891条;2015年12月18日,刘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2015年度上海初级会计师”考生个人信息1200条;2016年4月23日,刘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个人信息50000条;2016年8月26日,刘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2016年江苏省执业医师”考生个人信息22000条;2016年12月31日,刘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2016年度上海一级建造师”考生个人信息43500条;2017年1月11日,谷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湖南省一级建造师”考生个人信息28296条。2017年1月15日,王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2016年浙江省医师”考生个人信息23378条;2016年12月30日,陈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注册税务师”考生个人信息10万条;2017年1月3日,陈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注册税务师”考生个人信息10万条;2016年12月13日,王某某2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2015年石家庄市初级会计师”个人信息16700条;2017年1月2日,王某某2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天津注册会计师”个人信息10180条。
3、2017年1月10日、11日,被告人巩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处购得“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生个人信息112万条。
4、2016年10月31日,严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巩某某处购得“2015年度河南初级会计”考生个人信息10000条、“河南研究生”考生个人信息10000条。2016年11月18日、12月23日,梁某某通过QQ联系,以45000元向被告人巩某某求购全国公民户籍个人信息3000万条、全国人员信息1000万条;2017年4月份,被告人巩某某通过QQ联系,以8万条“2017年黑龙江省、河北省及天津市的二级建造师”考生个人信息从郑某某(已起诉)处换取“2017年湖南特岗”个人信息1万条。
5、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巩某某处购得“2016年中级会计”考生个人信息10万条。
6、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巩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尹某处购得“贷款意向客户”个人信息7万条;2017年4月份,被告人巩某某通过QQ联系,向被告人尹某出售“平安贷款”个人信息9999条;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巩某某通过QQ联系,向被告人尹某出售“平安贷款”个人信息数据20000条。
7、2015年6月份,被告人巩某某通过QQ联系,以2000条收藏品信息与被告人李某某换得“2015年北京中小学生”个人信息21696条。
8、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从微信昵称“合作共赢”的使用人处购买“盛世慧海投资公司客户”个人信息3000条、“东方富通投资公司客户”个人信息1860条、“德丰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客户”个人信息1500条、“舜世投资有限公司客户”个人信息1000条、“瑞达投资有限公司客户”个人信息1621条、“远洋投资有限公司客户”个人信息1000条、“中联硅谷投资有限公司客户”个人信息1000条、“共筹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客户”个人信息400条;从微信昵称“一个灵活的胖纸”的使用人处购买“财富大管家投资有限公司客户”个人信息2500条;向微信昵称“文锐”的使用人出售“韩亚投资客户”个人信息3400条,“银行保险客户”个人信息4000条;向微信昵称“德丰利达集团总部∽吴作星”的使用人出售“承兑汇票客户和中联硅谷成单客户”个人信息1500条;向微信昵称“张言则”的使用人出售“韩亚投资公司客户”个人信息1000条,“冠群投资公司客户”个人信息1500条;向微信昵称“杨亮”的使用人出售“宝丰汇银客户资料”个人信息11000条、“瑞达投资客户资料”个人信息1000条;向微信昵称“Miss张”的使用人出售“中跃华创客户资料”个人信息300条、“五爱大世界客户资料”个人信息500条;向微信昵称“A德丰郭理波”的使用人出售“华赢凯莱客户资料”3500条;向微信昵称“AA柏小波”的使用人出售“中联硅谷客户资料”1000条、“德丰财富客户财产信息”100条、“德丰财富客户财产信息”1500条;向微信昵称“AAA朱申超”的使用人出售“到场客户信息”2000条、“高息成交客户信息”100条、“中联硅谷客户信息”50条;向微信昵称“孔兵”的使用人出售“理财到场客户信息”22000条、“高息成交中环世贸德金”个人信息500条客户信息;向微信昵称“做最好的自己”的使用人出售“理财到场客户信息”12000条、“短信客户信息”2万条;向微信昵称“柯玉湖(保险经纪人)”的使用人出售“理财到场和成交客户信息”15000条;向微信昵称“哈奴曼杨先生”的使用人出售理财到场客户信息7900条;向微信昵称“A德丰王宏宇”的使用人出售“中联硅谷客户”个人信息3000条;向微信昵称“A德丰利达集团总部经理柴天”的使用人出售“韩亚投资客户”个人信息520条、“德丰利达SK投资客户”个人信息1300条。
9、2016年12月23日,谷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得“湖南省执业医师”考生个人信息35462条;2017年3月6日,谷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得“2016年湖南省录用公务员考试永州市”考生个人信息11613条。
10、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解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得“2016年全国中级会计”考生个人信息43.8万条。
11、2016年9月2日,郭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解某某处购买“2016年全国司法考试”考生信息个人信息50万条;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解某某通过QQ联系,从QQ号码57×××81(昵称:清华)的使用人处换取“全国卫生资格”考生信息30万条;2017年6月21日,王某某3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解某某处购得“2016年甘肃省执业药师”个人信息8000条;2017年2月14日,毕某某通过QQ联系,从被告人解某某处购得山东等十二省药师个人信息123557条。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解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涉案手机、电脑一体机、宽带路由器、银行卡、U盘、U盾、银行卡、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Ipad、笔记本、无线上网设备、手机卡、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13000元等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又查明,2013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本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证言:
(1)严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31日,通过QQ25×××72(昵称“金桥”)与QQ昵称为“天天向上”的人联系,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2015年河南初级会计”考生个人信息10000条、“河南研究生”考生个人信息10000条等情况。
(2)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用QQ25×××00与QQ30×××89(昵称“晓阳”)联系,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对方60万条“全国司法考试”考生信息,实际接收50万条等情况。
(3)王某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用QQ31×××66(昵称“申欣集团”)与QQ30×××89联系,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对方5000条“甘肃执业药师”考生信息,对方实际发给其8000条信息等情况。
(4)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4日,用QQ60×××72(昵称“风水轮流转”)与QQ30×××89(昵称“晓阳”)联系,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对方11万条山东等十二省药师信息等情况。
(5)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4日,用QQ41×××41(昵称“零度的浪漫”)与QQ昵称为“狮王”的人联系,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对方6万余条“一级建造师”考生个人信息。款项打入对方“李某某2”银行账户等情况。
(6)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9日,用QQ27×××14(昵称“英为教育”)与QQ95×××80(昵称“狮王”)的人联系,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对方1300条司法考试个人信息。款项打入对方“李某某2”银行卡。还帮曹某以2000元的价格从“狮王”处购买“安徽省司法考试”考生信息9700条等情况。
(7)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8日,使用QQ65×××87(昵称“刘老师-学历提升专业顾问”)与QQ95×××80(昵称“狮王”)的人联系,以1800元的价格购买对方24072条“江苏省南京市报考学位英语”考生个人信息,款项通过其支付宝转给“李某某2”的支付宝。
(8)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4日,使用QQ33×××06(昵称“教育培训”)与QQ92×××61(昵称“老鹰”)的使用人联系,以500元的价格从对方购买“2016年天津医师考试”个人信息7194条,款项转入“李某某2”的支付宝账户。2016年12月9日,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对方“天津市职称英语考试名单”(有35464条个人信息)、一份“北京自考名单”(有55238条个人信息)、一份“天津自考名单”(有20110条个人信息),款项转入对方“李某某2”工商银行卡内。2017年2月20日,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对方“天津市一级建造师”考生个人信息38501条,款项通过其支付宝转给“李某某2”的支付宝。
(9)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9日,用QQ15×××97(昵称“龙腾四海”)与QQ92×××61(昵称“老鹰”)的使用人联系,以500元的价格从对方购买“新疆、河南、湖南等地安全工程师”个人信息2万条,款项转入“李某某2”的支付宝账户。
(10)谷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3日,用QQ81×××19(昵称“永远的你”)与QQ10×××70(昵称“诚信数据”)的使用人联系,以500元的价格从对方购买“湖南省执业医师”考生个人信息35462条;2017年3月6日,又与对方联系,以300元的价格购买“湖南省录用公务员考试永州市”考生个人信息11613条。2017年1月11日,用QQ81×××19(昵称“谷某”)与QQ92×××61(昵称“老鹰”)的使用人联系,以1500元的价格从对方购买“湖南一级建造师”考生个人信息28296条,款项转入对方“李某某2”支付宝账号。
(11)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2日,使用QQ51×××34(昵称“那些年”)与QQ95×××80(昵称“狮王”)的人联系,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对方28000条“南京二级建造师”考生个人信息,款项转给“李某某2”的工商银行卡。
(12)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31日,使用QQ28×××56(昵称“明天”)与QQ97×××59(昵称“白鸽”)的人联系,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对方43500条“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生个人信息,款项转给“李某某2”的工商银行账户。2015年12月18日,与QQ92×××12(昵称“培训”)的使用人联系,以100元的价格购买1200条初级会计报名考试人员名单;2016年4月23日,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50000条报名考试人员名单;2016年8月26日,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22000条“2016年执业医师考试”人员信息,其通过支付宝将上述款项转给对方提供的支付宝账号lwl×××@126.com。
(13)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份,使用QQ28×××09(昵称“激湍”)与QQ47×××16(昵称“京诚培训中心”)的人联系,以4.5万元的价格向对方购买4000万条公民个人户籍信息。其用王某某3的卡号为62×××99的银行卡将款打到对方“杨元春”的建设银行卡中。
(14)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5日,使用QQ12×××87(昵称“No1”)与QQ95×××80(昵称“狮王”)的人联系,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对方2万余条“2016浙江省医师考试”考生信息,款项通过其支付宝转到对方“李某某2”支付宝账户。
(15)王某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3日,使用QQ56×××98(昵称“冰点”)与QQ97×××59的人联系,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对方16700条“石家庄市初级会计师”个人信息;2017年1月2日,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对方10180条“天津注册会计师”,款项通过转到对方“李某某2”工商银行账户。
(16)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30日,使用QQ97×××92与QQ92×××61(昵称“老鹰”)的人联系,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对方10万条“注册税务师”个人信息;2017年1月3日,以1700元的价格购买对方11万条“注册税务师”信息,款项通过转到对方“李某某2”支付宝账户。
(17)韩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在家中通过互联网卖教育培训信息。因将被告人陈某的一张写有一些银行卡号及梁某某、李某某2名字等信息的纸张损坏,其重新抄写了一份。家中的台式电脑、无线上网卡、U盘、U盾都是被告人陈某自己使用等情况。
(18)李某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前后,其身份证曾丢失过。涉案卡号为62×××77的工商银行卡及所绑定的支付宝非其办理并使用等情况。
(19)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其身份证曾丢失过。涉案卡号为62×××32工商银行卡及支付宝非其办理并使用等情况。
(20)梅某的证言,证实系北京优路教育成都分公司会计。2017年1月,曹某某曾以购买“一级建造师”资料的名义从其处支取现金12000元等情况。
(21)汪某某的证言,证实系北京优路教育成都分公司工作人员。2017年年初的一天,曹某某曾给其一组“一级建造师”数据,让其打电话验证等情况。
(22)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9日,通过刘某某联系,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安徽省司法考试”考生信息9700条等情况。
(23)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广州辰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工作期间,常某某经其同意购买“二级建造师”数据,相关费用单位报销等情况。
(24)魏某某的证言,证实其QQ号为94×××59(昵称:星际迷航),通过联系QQ号为11×××39的男子,购买相关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
(25)王某某3的证言,证实其卡号为62×××99银行卡一直系由梁某某使用等情况。
(26)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羁押证明,证实案件的侦破及七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2、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解某某办公室、被告人陈某、巩某某、李某某及其他涉案人员住处进行搜查的情况。
3、电子数据搜索与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移动硬盘、电脑硬盘等进行数据搜索、勘验的情况。
4、物证:
信息、检材截图,证实从被告人电脑、U盘中检出的涉案数据情况。
5、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七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情况。
(2)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证明,证实涉案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人员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
(3)支付宝记录、交易记录、转账记录、财务记录,证实涉案被告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
(4)扣押清单,证实涉案手机、电脑一体机、宽带路由器、银行卡、U盘、U盾、银行卡、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Ipad、笔记本、无线上网设备、手机卡等物品一宗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情况。
(5)QQ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涉案被告人通过QQ及微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记录情况。
(6)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上网追逃的情况。
(7)本院(2016)鲁070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陈某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情况。
(8)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证实公安机关罚没被告人尹某10万元、李某某8万元、陈某某5万元,以及罚没曹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谷某、黄某某、郭瑞峰、严某某、刘某等情况。
(9)手写记录,证实被告人陈某记录的银行卡等信息情况。
(10)银行卡开户信息,证实涉案李某某2银行卡在银行开户的信息情况。
(11)借款单,证实梁某某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情况。
6、被告人供述:
(1)陈某在检察机关供述,QQ92×××61、95×××80、97×××59、92×××12、95XXX81均是其买卖、交换公民个人信息登录使用等情况。
(2)巩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其用QQ:28×××72(昵称“天天向上”)、QQ29×××26(昵称“一根树枝”)、QQ47×××16(昵称“京诚培训中心”)、QQ47×××13(昵称“清大培训中心”)、QQ47×××02(昵称“阳光灿烂的日子”)。其用QQ47×××16(昵称“京诚培训中心”)联系QQ昵称“白鸽”(QQ号97×××59),用2万元的价格购买112万条“2016年一级建造师”数据,款项转入“白鸽”所使用的“李某某2”工商银行账户。曾以500-600元的价格出售给QQ昵称为“宜人”的约10万条“2016中级会计”考生信息。2016年11月份,其以4.5万元的价格将4000万条公民个人户籍信息出售给一个QQ号为28×××09(昵称“激湍”)的人。对方将款打到其使用的“杨元春”银行卡中。2017年4月份,与QQ23×××39(昵称“建讯教育”)联系,以8万条“二级建造师”数据换取对方“特岗”数据3、4万条。2016年,与QQ49×××19(昵称“半斤八两”)的人联系,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贷款数据10万条。2017年4-5月间,昵称“半斤八两”的人以3000元的价格分三次购买其2017年初贷款数据10万条。以及曾送给QQ昵称为“冷风的北京”收藏品公民信息,对方给其“2015年北京中小学生”个人信息的情况。
(3)刘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使用QQ27×××07(昵称“宜人”)与QQ昵称为“天天向上”的人联系,以600元的价格购买10万条“2016年度中级会计”考生个人信息等情况。
(4)解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2016年8月19日,QQ10×××70(昵称“教育主管”)的人与其QQ30×××89(昵称“晓阳”)联系,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对方43.8万条“全国中级会计”考生信息。2016年9月2日,QQ25×××00(昵称“HALO”)的人与其QQ30×××89联系,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对方60万条“全国司法考试”考生信息。2017年1月4日,QQ95×××80(昵称“狮王”)的人与其QQ30×××89联系,其用40万条“2016年全国司考”个人信息交换对方30万条“全国药师”考生信息。2017年4月14日,QQ57×××81(昵称“清华”)的人与其联系,以30万条“全国卫生资格考试”信息交换其30万条“全国药师考试”信息。2017年6月21日,QQ31×××66(昵称“申欣集团”)的使用人与其联系,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对方8000条“甘肃药师”考生信息。
(5)尹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其用QQ49×××19(昵称“半斤八两”)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QQ47×××16(昵称“京诚培训中心”)的使用人7、8万条“贷款意向客户”的个人信息;其以1000元购买了对方9999条“平安”贷款个人信息;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对方2万条“平安”贷款个人信息等情况。
(6)李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2015年,使用QQ11×××04与QQ29×××26(昵称“一根树枝”)的联系,对方以2000条收藏品数据换其21696条“2015年北京中小学生”信息。以及其其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
(7)陈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使用QQ10×××70(昵称“诚信数据”)与QQ30×××89(昵称“晓阳”)的人联系,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对方43.8万条“全国中级会计”考生信息。2016年12月,与昵称“永远的你”联系,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对方35000条“湖南医师”个人信息;2017年3月,又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对方“2016年公务员名单”。
(8)同案犯田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2016年8月,其用QQ12×××46(昵称“河北田老师”)与QQ95×××71(昵称“考试名单”)的使用人联系,并协商同意互相交换数据后,将16315条“上海MBA”考生信息发给对方的情况。
(9)同案犯王某在公安机关供述,证实其有二个QQ号(11×××30,昵称“,”;11×××39,昵称“数据代理商”)。2016年12月8日,与QQ昵称“狮王”的人联系,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对方11000条“一级建造师”个人信息,其通过支付宝将款项转账到“李某某2”支付宝账号。
(10)同案犯郑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2017年4月份,其通过QQ:23×××39(昵称:建讯教育)与QQ:29×××26(昵称:一根树枝)的使用人联系,以1万条“2017年湖南特岗”个人信息从对方处换取“2017年黑龙江省、河北省及天津市的二级建造师”考生个人信息8万条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巩某某、解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尹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刑罚。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应撤销前罪缓刑,与本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陈某、解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尹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尹某、陈某某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对被告人陈某、解某某从轻处罚,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尹某、陈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巩某某、解某某、刘某某、尹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涉案手机、电脑一体机、宽带路由器、银行卡、U盘、U盾、银行卡、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Ipad、笔记本、无线上网设备、手机卡、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13000元等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巩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6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撤销本院(2016)鲁070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人陈某量刑的缓刑部分,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判已羁押27日折抵刑期27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罚金50000元,已缴纳10000元,余款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解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尹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涉案手机、电脑一体机、宽带路由器、银行卡、U盘、U盾、银行卡、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Ipad、笔记本、无线上网设备、手机卡、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13000元等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张文波
人民陪审员  张永芹
人民陪审员  刘智忠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钱雨晴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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