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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晶、桑瑞红、朱继家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1/12 14:42:24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刑终98号
原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男,1989年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2018年5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2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桑瑞红,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2018年5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2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志勇,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贾晓凡,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继家,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2018年5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1月9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春恒,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寅井,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素云,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2018年5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9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武希刚,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同乐,系被告人刘素云之兄。
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桑瑞红、朱继家、刘素云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作出(2019)鲁078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桑瑞红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朱继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刘素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素云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9)鲁0783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对原审被告人桑瑞红、朱继家、刘素云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桑瑞红、朱继家、刘素云均不服,均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寿光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3刑初51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寿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进元
审判员  杨金华
审判员  朱 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倩楠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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