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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1/13 8:46:00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705刑初234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无业。2017年5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振才,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及其辩护人徐振才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6年1月的一天,在潍坊市奎文区世纪泰华假日广场MJSTYLE(MJ风格)店内,被告人贾某盗窃女款短棉衣一件,款号815150021,售价人民币399元。
2、2016年5月的一天,在潍坊市世纪泰华广场HM店内,被告人贾某盗窃红蓝相间印花无袖连衣裙一件,售价人民币90元。
3、2017年5月13日,在潍坊市奎文区万达广场ULIFESTYLE(拉夏贝尔,简称US)店内,被告人贾某盗窃款号82346007连衣裙一件,售价人民币299元。
4、2017年5月18日,在潍坊市奎文区世纪泰华商场GCRUES(简称gc)店内,被告人贾某盗窃货号G1C08A0981睫毛蕾丝连衣裙一件,售价人民币269元;盗窃款号GC15118001田园风碎花立领连衣裙一件,售价人民币229元。
5、2017年5月的一天,在潍坊市奎文区世纪泰华新天地二楼ONEMORE(再来一个)店内,被告人贾某盗窃货号11KE720623系带拼接连体裤一件,售价人民币699元。
6、2017年5月27日14时许,在潍坊市奎文区世纪泰华商场DIDIMAX(迪迪马克斯)店内,被告人贾某盗窃货号D4170519X32005灰色带小百花连衣裙一件,售价人民币199元。
7、2017年5月27日14时许,在潍坊市奎文区世纪泰华商场HM店内,被告人贾某盗窃货号0351914032HM牌内裤三条,售价人民币79.9元。
综上,被告人贾某七次共计盗窃价值人民币2064.9元。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贾某系自首,积极退赃,愿意缴纳罚金,社会危害性较小。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贾某窜至潍坊市奎文区多家商场服装店内,采用消磁器去掉防盗卡扣的方式,七次盗窃衣物,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64.9元。分述如下:
1、2016年1月,被告人贾某到世纪泰华假日广场MJSTYLE店内盗窃女款短棉衣一件,价值人民币399元。
2、2016年5月,被告人贾某到世纪泰华广场HM店内盗窃连衣裙一件,价值人民币90元。
3、2017年5月13日,被告人贾某到万达广场ULIFESTYLE店内盗窃连衣裙一件,价值人民币299元。
4、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贾某到世纪泰华商场GCRUES店内连衣裙两件,价值人民币498元。
5、2017年5月,被告人贾某到世纪泰华新天地二楼ONEMORE店内盗窃连体裤一件,价值人民币699元。
6、2017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到世纪泰华商场DIDIMAX店内盗窃连衣裙一件,价值人民币199元。
7、2017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到世纪泰华商场HM店内,盗窃内裤三条,价值人民币79.9元。
另查明,2017年5月27日,巡逻民警在世纪泰华商场发现被告人贾某形迹可疑,经讯问,被告人贾某对其多次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盗物品均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7年5月27日13时50分,其在奎文区泰华新天地二楼DIDIMAX的店里被盗一件灰色带小白花连衣裙,售价199元。
2、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实其是世纪泰华HM店店员,2017年5月27日13时53分左右,其店里被盗了三条女士内裤。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其是奎文区世纪泰华假日广场MJstyle服装店主管,2016年1月,其店里被盗了一件女短款棉衣,价值399元。
4、被害人付某的陈述,证实其是奎文区泰华新天地二楼onemore女装服装店导购员,2017年5月上旬发现被盗一件系带拼接连体裤,售价699元。
5、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其是奎文区泰华假日广场HM服装店安保,2017年6月14日10时,警察到店里问有没有被盗的衣服,在派出所见到了其店被盗的一件连衣裙,价格是90元。
6、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实其是奎文区泰华假日广场gcrues服装店销售经理,2017年5月份盘点时发现被盗两条连衣裙,价值498元。
7、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其是奎文区万达广场UlifeStyle服装店店长助理,2017年5月13日,其发现被盗了一件印花混色连衣裙,价值229元。
(二)物证
被盗物品、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被盗物品及其作案工具情况。
(三)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5月27日15时,公安民警在泰华假日广场巡逻时,发现一女子形迹可疑,上前对其询问,该女子自称叫贾某,对其多次在服装店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贾某出生于1993年6月25日。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经依法搜查,在被告人贾某位于潍坊市高新区怡家家园1号楼1单元2503室内被盗物品,并依法予以扣押发还被害人。
4、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贾某在世纪泰华盗窃一件名为浪漫初夏短裙,经办案民警前去店内核实未果的事实。
5、被盗单位出具的证明,证实各被盗物品挂牌的售价。
6、现场指认照片一宗,证实被告人到犯罪现场进行指认。
(四)视听资料
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实2017年5月27日13时被告人贾某在泰华广场多家女装店挑选衣服,进试衣间后未结账离开。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贾某的供述,证实其喜欢收藏衣服,又不想花钱买,就从网上买了个解扣器,把店里销售服装的磁扣解下来,其一共偷了九件衣服,从2016年1月份至2017年5月27日,都是在世纪泰华商场内和万达广场内。其先在店里逛,把相中的衣服带到试衣间,在试衣间里把磁扣解下来,藏到包里带走。公安在其家里搜到的衣服都是其偷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系自首,且已全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敏洁
人民陪审员  李学元
人民陪审员  韩爱民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琳琳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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