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杨春恒律师 > 刑事辩护 > 李成龙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成龙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1/13 8:47:32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703刑初307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成龙,男,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潍坊市坊子区,被捕前住潍坊市坊子区。2016年8月4日,被告人李成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振才,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6】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成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丽、郑希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成龙及其辩护人徐振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3日21时左右,被告人李成龙与王某4、王某1、王某2、林某、马某在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央子街道东利渔河河口入海处的渔船上钓鱼,王某4饮酒后胡言乱语,李成龙等人进行劝阻,王某4又撕扯李成龙的衣服,李成龙起身用手推了王某4一下,王某4向后倒退时被船栏杆绊倒掉入海中。后王某2施救未果,王某4身亡。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王某4系生前溺水死亡。
另查明,2016年7月25日,被害人王某4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警称王某4于2016年7月23日被姓李的人推到海里淹死;2016年8月3日,被告人李成龙经依法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成龙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王某4家属7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李成龙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对其他损失另行主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成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3、吕某、王某2、王某1、林某、马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前科证明,户籍信息,谅解书、收到条,被告人李成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龙过失将他人推入海中致其身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安机关系在初步掌握了李成龙的犯罪事实后依法将李成龙传唤到案,对辩护人提出的李成龙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成龙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王某4酒后胡言乱语,被劝阻时又撕扯李成龙衣服,王某4具有一定过错,对李成龙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成龙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被害人家属已对李成龙予以谅解,对李成龙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成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宁宁
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
人民陪审员  夏俊民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玉萱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