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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何某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1/13 8:48:56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潍城未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2014年8月2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浩,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振才,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检公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何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徐振才,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梁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4日零时许,在潍坊市潍城区金沙广场欢乐时光KTV门前,被告人何某与李海龙(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何某纠集李泓雨、钱某、褚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持啤酒瓶与被告人李某、李海龙及辛某某、高鹏(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殴斗。其中,高鹏持匕首将钱某、褚某捅伤,并误伤辛某某,致钱某膈肌、肝脏、胆囊破裂,褚某腹部创伤致肝破裂,辛某某腹部创伤致肠破裂。经法医鉴定,钱某、褚某、辛某某伤势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何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何某系自首,被告人李某当庭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系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何某、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李某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且其家属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何某系初犯,本次犯罪属于酒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其有自首行为,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4日零时许,在潍坊市潍城区金沙广场欢乐时光KTV门前,被告人何某与李海龙(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何某纠集李泓雨、钱某、褚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持啤酒瓶与被告人李某、李海龙及辛某某、高鹏(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殴斗。其中,高鹏持匕首将钱某、褚某捅伤,并误伤辛某某,致钱某膈肌、肝脏、胆囊破裂,褚某腹部创伤致肝破裂,辛某某腹部创伤致肠破裂。经法医鉴定,钱某、褚某、辛某某伤势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用褚某的电话(号码为151××××6299)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当庭亦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再查明,2012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逮捕。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10月11日始至2014年10月10日止),并于当日释放。2013年6月19日,被告人何某因殴打他人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处以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何某的年龄、身份等情况。
(2)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曾被刑事处罚的情况。
(3)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城公(开)行罚决字(2013)00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何某曾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4)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接处警登记表,证实案发当晚的接警情况。
2、证人证言:
(1)范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3日晚,与辛某某、李海龙等人到欢乐时光KTV唱歌,唱完歌准备离开时,李海龙因抢出租车与同在KTV唱歌的另一群人发生争执,对方的一个人用啤酒瓶打在李海龙头上,后双方发生互殴,李海龙、辛某某、“小刚”(指李某)、高鹏均动了手,对方三四个人拿着啤酒瓶、砖头与四人互打,其也想上前但被女朋友拦住。其看见“小刚”和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打,高鹏拿着刀子上前捅了对方,后来高鹏又拿着刀子捅了辛某某等情况。
(2)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4日凌晨,与辛某某、王培起、范迎祥等人在欢乐时光KTV唱完歌后,准备坐车离开,因抢出租车与另一帮人发生争吵,对方的人拿啤酒瓶打了自己的人,后双方发生互殴,双方拿着啤酒瓶、砖块互打,当时男朋友范迎祥也想上前但被自己拉住,最终范迎祥没有动手,王培起也没有动手。打完后,看见辛某某被人捅伤等情况。
(3)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4日凌晨1点左右,与辛某某、范迎祥、李海龙、高鹏、“小刚”等人在欢乐时光KTV唱完歌准备离开,李海龙因抢出租车与另一帮在KTV唱歌的人争吵,李海龙被对方用啤酒瓶打破头,后李海龙、高鹏、“小刚”与对方发生殴斗。打了不长时间就不打了,其与范迎祥、张**三人打车离开。后来听说辛某某被高鹏用刀子捅伤等情况。
(4)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4日凌晨1时左右,与钱某、褚某、崔某某、何某等网友在欢乐时光KTV唱完歌后准备回家,在门口等车时听见有人吵吵,回头一看发现有几个人在吵架,钱某拿着一瓶没有开的啤酒向吵架的方向走去,将啤酒瓶直接砸在对方一名男青年头上,后来双方发生殴斗。自己想上前拉架,但是场面比较混乱就没敢上前,看见钱某被对方几个人打倒了,期间还有几个男子在捡砖块,等对方的人跑后大家去看钱某,钱某躺在地上,身上有很多血,因发现高某和褚某不见了就分头去找,后在KTV门口遇见高某,高某说褚某受伤了,躺在地上,与高某过去看褚某时,发现褚某肚子上有道二三公分的口子。这时110警车和120救护车来了,其跟着车将褚某和钱某送到医院等情况。
(5)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4日凌晨,与陌陌群里的网友何某、钱某、褚某、李泓雨等人在欢乐时光KTV唱完歌后准备离开,当时大家都在KTV门口站着,何某去拦出租车。三五分钟后,看见何某在一辆出租车旁与一个男青年发生争吵,大家就过去了,褚某也和对方发生争吵,这时钱某右手拿着一个啤酒瓶打了对方一个男青年的头,接着对方四五个男青年就跟何某、褚某、钱某打了起来,李泓雨也上前用脚踹对方一个男青年,当时场面很乱,对方两三个男青年也对李泓雨拳打脚踢,后又打了席某某脸部两下,接着这两三个男青年又去打钱某,其中一人将钱某摔倒在地,后有四五个男青年用脚踹钱某,钱某倒在地上一直未还手,后来对方乘坐出租车离开了。其看见钱某倒在地上,脸上、身上全是血。后来发现褚某在KTV南边的地上躺着等情况。
(6)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3日晚21时左右,与辛某某、李海龙、高鹏等人到欢乐时光KTV唱歌。24日零时左右,众人准备坐出租车离开,在KTV门口一男子拦了一辆出租车后又准备拦第二辆,但李海龙已经坐到车里了,拦车的男子不愿意了,拦住了这辆出租车,李海龙就下了车与该男子理论,这时与拦车的男子一起的人拿着啤酒瓶过来了,后来对方又来了七八个人与李海龙争吵,其中一人用啤酒瓶打了李海龙头部,李海龙、辛某某、高鹏就与对方打了起来。后来看见辛某某腹部流血了,其与高鹏、马某某乘一辆出租车,辛某某、李海龙乘坐一辆出租车到潍坊市中医院治疗等情况。
(7)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4日凌晨,与陌陌群里的网友从欢乐时光KTV唱歌出来准备乘坐出租车,因为人比较多就在门口等候,等了一会儿听见北面有人吵架,过去后发现网友中的一个与另外三四个不认识的人在打架,打着打着该男子被对方一个人一脚踢倒了,然后那几个人继续打他。其去找褚某,看见褚某倒在地上,上前扶褚某时被人扔了砖块,其赶紧跑了,后来找不到褚某了,打电话给褚某时,接电话的人不是是褚某,该人称褚某在KTV南面,其找到褚某时,发现褚某倒在地上被人捅伤了。后来120急救车到了现场将褚某送到医院等情况。
(8)马某某的证言,证实系李海龙女朋友,2014年5月24日凌晨下班时想让李海龙接自己,李海龙说在欢乐时光KTV唱歌,让去找他。其打车到了欢乐时光KTV时看见李海龙等人正从KTV出来,其中四个人上了一辆出租车,李海龙也上了另一辆出租车的副驾驶座,其过去跟李海龙说话,这时一个男青年说这辆车是他先拦的,让李海龙下车,说话口气还很横。李海龙从出租车上下来后,该男子朝身后喊“兄弟们,快过来。”喊完后,围上来七八个男青年,手里拿着没打开的啤酒,其中一人将啤酒瓶打在李海龙头上,李海龙与对方发生殴斗。但整个过程很快就散开了,辛某某被人捅伤了,其与两个女的、“小刚”乘出租车,李海龙、辛某某还有一个男青年乘另一辆出租车到了潍坊市中医院给辛某某治疗等情况。
(9)赵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4日0时50分左右,与陌陌群的网友何某、钱某、高某、李泓雨、褚某等人从欢乐时光KTV唱歌出来,准备打车离开,因为拦出租车的事情与另一帮唱歌出来的人发生争吵并发生互殴,刚开始对方三个人打一个人,后来自己帮的褚某、何某、钱某、高某、李泓雨均参与打架,其一直躲在汽车后面不敢上前。后来看见褚某躺在地上休克了,衣服上还有血,钱某也躺在地上浑身是血等情况。
(10)牟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3日晚上,与陌陌群的网友何某、褚某、钱某、李泓雨、刘慧、崔某某等人一起聚餐。饭后大家又到欢乐时光KTV唱歌,5月24日凌晨,众人唱完歌后准备离开,钱某搬着一箱啤酒出来,何某、李泓雨手里也拿着啤酒,走到KTV门前时,何某去拦出租车,看见何某拦下一辆出租车后,众人就往何某的方向走,褚某拿着啤酒瓶、钱某搬着啤酒箱走在前面,其与刘慧、崔某某说着话走在后面,后来听见啤酒瓶碎裂的声音,发现钱某拿着手中的啤酒瓶打在对方一男子的头上,对方男青年就上前打钱某,褚某、何某、钱某、李泓雨就和对方四五名男青年打成一团。后来褚某用手捂着肚子往南跑了,对方一男子一脚踢在李泓雨胯上,李泓雨拿啤酒瓶打在对方上身,对方三个男青年将李泓雨打倒在自行车堆里,钱某躺在地上满身是血,后来120急救车到了,将钱某和褚某送到医院等情况。
(11)崔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4日凌晨,与陌陌群里的网友在欢乐时光KTV唱完歌后,准备到梦幻迪厅继续玩,当时钱某搬着喝剩下的一箱啤酒准备到梦幻再喝,在KTV门口听见不远处有人吆喝,众人就往前走,走着走着听见啤酒瓶摔碎的声音,然后就打起来了,当时场面很混乱,网友中的何某、褚某、钱某、李泓雨均参加了打架,对方有四五个男青年参与打架,有拿着啤酒瓶子的,有拿着砖头的,后来发现钱某身上有很多血,听见有人喊褚某在南面,其赶紧往南跑,看见褚某身上也有血。不多会儿110警车和120急救车就赶到了,众人将钱某和褚某送到了潍坊市中医院急救,后来得知对方也有人受伤了等情况。
(12)侦查人员出具的办案说明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卷宗中的复印件均来自辛某某等聚众斗殴案以及被告人李某、被告人何某的归案情况。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钱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23日晚,与陌陌群里的网友一起聚餐。饭后到欢乐时光KTV唱歌,大约十二点左右唱完歌后,众人在KTV门口等着何某去打车,后来何某把人喊过去说是打着车了,但又听见何某那边发生争吵,何某冲着自己喊“拿酒”,其就抱着啤酒箱过去,从中拿出一瓶啤酒打在了对方身上,后双方发生互殴,其被人踹倒,后来五六个人围着自己打,对方打完走后其发现自己受伤等情况。
(2)被害人褚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24日凌晨1时左右,与陌陌群里的网友一起在欢乐时光KTV唱完歌后,准备到梦幻迪厅继续玩,因为啤酒没有喝完,就准备带到梦幻迪厅继续喝,钱某抱着一箱啤酒,其手里拎着两瓶啤酒,因为当时从欢乐时光出来的人很多,出租车不好打,何某就去北边拦出租车,后听何某说打着车了,众人就往何某方向走。过去后,发现有五六个男青年坐进了何某拦的出租车,何某不愿意了就与对方发生争吵。这时,从其身体右侧过来一个啤酒瓶子打在对方头上,对方一个男青年就上来拽自己,其本想跑,但被对方另一个男青年在肚子上捅了一刀,其就捂着肚子往北跑,后躲在一辆车旁边,一会儿何某过来了,其将手机给何某让其报警等情况。
4、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
(1)被告人李某供述: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与李海龙、辛某某等人吃完饭后,李海龙打电话约高鹏一起唱歌。其与李海龙等人打车接上高鹏后一起到了金沙广场的欢乐时光KTV。晚上十二点左右唱完歌后,李海龙要去吃烤鱼,其与高鹏不想去就坐出租车想离开。在车上听见一个人在打电话说“快过来,这里有人装B”,其朝说话的人看时,看见李海龙从一辆出租车上下来,一个人站在车边上,接着从KTV门口跑来几个人,有人拿着啤酒瓶子打在李海龙头上,其与高鹏就下了车,高鹏朝打架的人走去,其看见对方五六个人与自己帮的人打在一起。后来听辛某某说肚子疼,其跑过去看见辛某某的肚子有一道口子,肠子流了出来,就与辛某某坐出租车到了医院,后听辛某某说是被高鹏捅伤。
(2)被告人何某供述:2014年5月23日晚7点左右,与陌陌群里的网友在潍城区向阳路“方舟居”聚餐,当时有十五六个人。晚上21时左右,众人到了金沙广场的欢乐时光KTV唱歌,凌晨结束后,众人计划到梦幻迪厅继续玩,当时剩下一箱啤酒就打算搬到梦幻迪厅继续喝,其与褚某出门打车,其余人在KTV门前等候,因为人多需要打两辆出租车,其就跟出租车司机说到KTV门前接人,等打第二辆出租车时,还没等司机开车,一个男青年走过来拉开车门上了副驾驶座,因为其已经跟司机说好却被人抢了车,就很不高兴,跟男青年说“总有个先来后到吧,我们那里还有人等着。”男青年说“我不管你等不等”并开始骂人,其就向其他网友招手让帮忙理论。褚某先到了,后来钱某抱着啤酒箱过来并与对方发生争吵,钱某拿出一瓶啤酒打在了男青年的头上,双方就混战在一起。这时,另一个男青年过来打在其太阳穴下方,其躲着跑,后倒在一堆自行车里,该男青年又去打钱某,当时钱某已经躺在地上了,另外有几个男青年围着钱某打。后来看见褚某左手捂着腹部,右手拿着电话让其打电话报警,其拿着褚某的电话拨打了110,这时看见钱某躺在地上,一只手捂着肚子,地上流了好多血。
(3)同案人李泓雨供述:2014年5月23日晚,与陌陌群的朋友聚餐。后大家又一起到了欢乐时光KTV唱歌,24日凌晨唱完歌后,众人一起到了KTV楼下准备到梦幻迪厅继续玩,下楼时,钱某抱着一箱啤酒,其也拿着一瓶啤酒。因为人多出租车不好打,何某就去北边拦出租车,不长时间,不知道谁喊了一声“那边打起来了”,其一看是钱某、褚某和几个男青年打起来了,就跟着大家一起过去,对方一个穿黑色T恤的男青年把钱某打倒了,其上前推了该人一把。后来这个男青年拽着其胳膊将其甩了出去,后来又有人上来掐其脖子,还有人踹了其一脚。这时,看见对方的一个男青年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自己就赶紧跑了。双方打完架后,看见褚某受伤了,躺在KTV大门南侧。钱某躺在打架的地方,也受伤了,打架的地方还有碎玻璃瓶子。
(4)同案人李海龙供述: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与高鹏等几个老乡吃完饭后到欢乐时光KTV唱歌,唱完歌时已经是凌晨,几个人便约着继续吃烤鱼,由于一共有9个人,需要乘坐两辆出租车,高鹏等人上了一辆出租车,其看见另一辆空出租车驶过来,就直接坐到副驾驶座上,这时有个男的过来说车是他拦的,让其下车。自己当时因为喝了酒很冲动就跟对方吵了起来,对方向身后招手说“拿啤酒来”,其以为对方是用啤酒为工具跟自己打架,就下了车。这时看见高鹏等人也从车上下来了,辛某某和李某往自己这边走,对方有七八个人也往这边靠,其中一个大高个子抱着一箱啤酒过来,从中拿出一瓶在手里攥着。其瞪着对方,跟对方说“有种你给我开上”,对方就拿着啤酒瓶打在了其头上,因为头上流血了,其就开始跟对方动手,辛某某、李某也动了手,其冲着用酒瓶子打自己的人使劲打,李某和辛某某也帮忙,高鹏也动手了。打完后,几个人往回走,看见辛某某被捅伤了,对方也有两个人被捅伤了,辛某某说是被高鹏捅的。
(5)同案人辛某某供述: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与李海龙、高鹏等人一起到欢乐时光KTV唱歌,唱歌的时候高鹏拿出一把匕首朝李海龙比划,李海龙边躲边说你拿着匕首早晚要出事。唱完歌后众人打出租车离开,高鹏、李某和一个女的打了一辆出租车,剩下的人准备打一辆出租车,李海龙拦下了一辆出租车,但有人过来说这辆车是他先拦下的,李海龙就跟对方吵起来了,对方冲着跟他一起的人招手,说“都过来,把啤酒拿过来”,对方的人就搬过一箱啤酒来,李海龙听到这话后从出租车上下来,指着对方说“有本事你给我开上”,对方就拿啤酒瓶砸在了李海龙头上。双方就开始动手,这时高鹏和李某也从车上下来,跟对方打了起来。后来自己感觉后腰发麻,腹部被人捅了一刀,抬头一看是高鹏,其捂着肚子追高鹏但没有追上。打架结束后,与李海龙、高鹏坐出租车到了潍坊市中医院,高鹏说去筹钱就再也没见。
5、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物证鉴定室(潍)公(奎)鉴(伤)字(2014)W176号、W177号、W18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钱某、辛某某、褚某的伤情均构成重伤二级。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范迎祥对李泓雨、何某;王培起对何某;辛某某对高鹏;何某对李某的辨认情况。
7、试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又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的亲属分别赔偿钱某、褚某、辛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2000元、1000元,被告人何某赔偿钱某、褚某、辛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元10000元、10000元、5000元,钱某、褚某、辛某某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何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和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申请书,证实本案的赔偿、谅解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李某伙同他人积极聚众殴斗,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刑罚。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何某持械聚众斗殴,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李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此次犯罪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原判缓刑,将原判刑罚与本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鉴于被告人何某案发后主动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李某当庭亦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二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缓刑部分,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85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管晓炜
审 判 员  于寿吉
人民陪审员  张永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伟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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