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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丹舒、李树平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1/25 8:57:17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781刑初118号
公诉机关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丹舒,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住青州市。2016年8月4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山东省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乔富昌,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祝明军,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州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青州市。2017年4月7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征,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长喜,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树平,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高中文化,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高级电商会员、文德系统负责人,住寿光市。1996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5年7月15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7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荣刚,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汉族,高中文化,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高级电商会员、文德系统临朐片区负责人,住临朐县。2017年4月7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文晓飞,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高级(二星)电商会员、人,住郓城县。2017年4月7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8月16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春恒,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志勇,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5年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工民主党党员,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品牌中心负责人,住广州市花都区。2017年4月7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8月16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松海,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住长沙市长沙县。2017年4月7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晓凡,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丁,别名卢廷会,男,1964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副总裁、顾问,住青岛市黄岛区。2017年4月7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8月16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卢丁患有高血压三级伴房颤伴快速心率、中度ST压低,被青州市看守所拒绝收监。
辩护人刘京国,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丹舒、祝明军、李树平、赵某某、李某某、贺某某、马某某、卢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丹舒及其辩护人乔富昌、被告人祝明军及其辩护人王长喜、陈征、被告人李树平及其辩护人王荣刚、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文晓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春恒、被告人贺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松海、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贾晓凡、被告人卢丁及其辩护人刘京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余丹舒、祝明军、李树平、赵某某、李某某、贺某某、马某某、卢丁以山东满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某公司)及http://www.huangzun.org网站为依托,制作网上结算系统,以圣登堡山楂干红酒、甄某化妆品、虚拟“皇尊币”三种商品为传销媒介,以营利为目的,设定只有缴纳高额入会费才能成为会员,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制定多种奖励政策并根据会员“拉人头”的多少作为对会员返利的唯一依据,层层发展会员,进行传销活动,截止至2017年春节,共发展普通会员5000余人,电商会员1600余人(一星会员156人,二星会员1131人,三星会员79人,四星会员315人,省级代理8名,市级代理13名,区级代理19名),会员涉及全国5个省份(山东、吉林、江苏、江西、广东,其中达到三级三十人以上的45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被告人余丹舒、祝明军、李树平、赵某某、李某某、贺某某、马某某、卢丁在该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协调、宣传等重要职责并对该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及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余丹舒、祝明军、李树平、赵某某、李某某、贺某某、马某某、卢丁,并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丹舒、祝明军、李树平、赵某某、李某某、贺某某、马某某、卢丁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电商会员资格,而且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八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树平系累犯,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余丹舒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予以供认,辩解称满某公司的销售制度是直销而不是传销;公司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电商会员,只有成为电商会员才需要缴纳费用;公安机关制作的电商会员登记表中,内容显示为空的,都是没有实际缴纳费用的;2016年11月份之后,公司就不再发展电商会员;其曾于2016年8月份左右,向青州市公安局提交过公司运营模式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未予以答复。
被告人余丹舒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山东皇尊庄园山楂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尊山楂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明专利证书、荣誉证书、皇尊山楂公司与满某公司之间的经销许可合同书、满某公司价格表、企业冠名协议书等证据,并作了如下辩护意见:
1、余丹舒主观上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满某公司制定了严格的财务制度,余丹舒在经营公司过程中,并没有将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
2、满某公司销售山楂干红酒、甄某化妆品的行为并没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3、余丹舒没有引诱、胁迫他人参加满某公司营销活动的行为,也没有要求参加者直接或间接发展他人参加营销活动。
4、余丹舒销售商品的模式为“团队计酬”模式,目的是为了销售商品,而不是发展下线谋取非法利益,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5、在满某公司经营过程中,已将公司营销模式报送青州市公安局,也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公司运作的材料,而公安机关未予反馈,余丹舒有理由相信公司的经营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被告人祝明军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予以供述,辩解称其仅是满某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电商会员制度和销售模式都是余丹舒建立的,其于2016年8月份即离开了公司,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因各种原因未变更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祝明军的第一辩护人作了祝明军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存在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
1、祝明军仅是满某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运营模式的建立、日常的管理经营均由余丹舒负责,且祝明军已于2016年8月离职,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也未再收取报酬,其仅是在引进销售模式时起了一定的作用。
2、祝明军不是满某公司的电商会员,亦未发展下线,主观恶性较小。
3、祝明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祝明军的第二辩护人作了公诉机关指控祝明军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1、祝明军不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要件。满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公司,与圣世鸿大公司合作,销售红酒,并无传销的故意。
2、祝明军没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祝明军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被告人李树平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否认,辩解称其不处于满某公司的组织、领导地位,不从公司领取工资报酬;2016年10月份,其被推选为“文某系统”的负责人,但并未发展电商会员。
被告人李树平的辩护人作了如下辩护意见:
1、李树平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2、公安机关在调查证人证言时,采取套用固定模板的方式记录,致很多证人所作证言一致,该类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李树平不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观故意。满某公司系正规合法公司,山楂干红酒亦系正规产品,李树平加入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山楂干红酒,而不是传销。
4、李树平于2016年10月份接手“天和系统”后改名为“文某系统”,未再发展电商会员,未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行为。
5、李树平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被告人赵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供述,辩解称其直接发展电商会员9至10人,发展的人员是否再发展下线及下线人数,其不掌握。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作了赵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意见:
1、赵某某不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赵某某基于山楂干红酒的特殊功效加入满某公司,目的是为了销售红酒获取利润,而不是传销。
2、赵某某不是组织者、领导者,仅是积极参加者。
3、满某公司的销售模式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称其并非市场领导人,亦未从下线收取提成,其仅是劳务工作者。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作了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
1、李某某加入满某公司时,该公司电商会员制度已停止运作,李某某仅是负责虚拟“皇尊币”的交易,而虚拟“皇尊币”交易未设置门槛,客户可在交易平台自己注册,不存在发展客户挣取返利的情况。
2、李某某并非满某公司的领导人或负责人,没有发展电商会员,没有获取返利。
被告人贺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予以否认,辩解称其于2016年11月份加入满某公司,负责公司的品牌设计,具体负责实体运营方面,未发展电商会员。
被告人贺某某的辩护人作了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贺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意见:
1、贺某某未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满某公司与圣世鸿大公司合作销售山楂干红酒,实行“团队计酬”式的销售模式,并非传销,该销售模式已于2016年10月停止。2016年11月,贺某某作为品牌实体店落地专业人才被引进公司,其并非公司的电商会员,亦未发展电商会员谋取利益,而是根据领导的安排从事一般劳务性工作,领取固定工资。
2、贺某某未骗取他人财物,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观故意。贺某某入职时已明确负责品牌实体店落地业务,从事品牌设计,领取协议工资,未获取利益分成。
被告人马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予以否认,辩解称其并非公司总裁助理,而是贺某某的助理,不是公司的核心管理层,亦未从事任何销售活动。
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作了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1、满某公司的销售模式不是传销。
2、马某某并非公司的组织者、领导者。2016年11月份,经贺某某介绍,马某某作为生物化学研发人员加入公司。此时,公司已停止发展电商会员,将发展重心转入实体店落地,马某某未发展下线,亦未从中谋利。
3、虽马某某被冠以公司资产管理部总裁,但具体负责管理公司的固定资产、发货及红酒质量等工作,系劳务性工作。
被告人卢丁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予以否认,辩解称其系公司土木工程方面的顾问,具体负责工程建设,未从事传销活动。
被告人卢丁的辩护人作了公诉机关指控卢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1、满某公司的销售方式属于“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2、卢丁并非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负责公司工程建设,系劳务性工作人员,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未实施发展下线的犯罪行为,亦未获取返利。
经审理查明:
2015年8月,被告人祝明军注册成立了满某公司,其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4月,满某公司雇佣被告人余丹舒担任公司的执行总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祝明军、余丹舒等人建立了以销售山东圣世鸿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大公司)子公司皇尊山楂公司生产的山楂干红酒和山东甄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甄某公司)生产的甄某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成为会员,并从发展的新会员缴纳的会费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按比例在一定的层级内返利的电商会员销售模式和制度。该制度规定,参加者缴纳1万元可成为公司一星会员,缴纳2万元可成为二星会员,缴纳5万元可成为三星会员,缴纳10万元可成为四星会员,缴纳更多数额的资金可成为县、市、省级代理。成为会员后,满某公司将82元/瓶购进的山楂酒以1000元/瓶的价格赠送给会员(该山楂酒仅面向电商会员销售),并赠送一定数量的“皇尊币”,会员可在公司http://www.huangzun.org网站买卖“皇尊币”或提现。该制度同时规定了六种以发展会员数量为计酬依据的奖励制度。为管理的需要,满某公司下设总裁办公室、品牌中心、运作管理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外事部等部门,成立了阳光系统、文某系统、上亿系统、洪某系统、鸿德系统等销售系统,系统负责人将新发展的会员纳入各自系统,并负责通知会员参加公司的各种会议,传达公司的发展目标。自2016年5月17日至2017年3月12日,满某公司共发展电商会员17级1534人。
2016年8月中旬,被告人祝明军从满某公司离职,未再从公司领取工资报酬,亦未从公司获取返利。自2016年5月17日至8月15日,满某公司共发展电商会员688人。
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卢丁加入满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裁,负责外事、法务、守则、市场推广等部门,具体包括公司召开推介会或宣传会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协调公司与员工之间以及员工之间因利益分配引起的纠纷、参加公司高层会议商讨公司事务等。
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树平缴纳会费1万元成为满某公司的一星电商会员,后发展为公司四星电商会员,并于同年9月起接替从公司离职的肖越,成为文某系统的负责人,至案发时,共发展电商会员12级519人。
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缴纳会费2万元成为满某公司二星电商会员,后发展为四星电商会员,并成为文某系统临朐片区的负责人,至案发时,共发展电商会员9级102人。
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缴纳会费10万元成为满某公司四星电商会员,于同年11月起,接替离职的郭某1成某德系统的负责人。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满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皇尊网沙龙服务,建立“皇尊币粉丝群”,提供皇尊币的买卖咨询和技术服务,吸引会员进行投资。
2016年11月初,被告人贺某某入职满某公司工作,负责品牌设计、形象宣传、文化建设等工作,具体包括制作关于公司销售的酒、化妆品的视频宣传片,发布到公司平台及网站,或召开推介会,对外宣传公司,介绍公司产品,吸引顾客进行投资。
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12日,满某公司共发展147名电商会员。
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加入满某公司,担任被告人贺某某的助理,辅助被告人贺某某做好公司产品宣传工作。2017年1月起,被告人马某某担任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负责公司行政资产管理、支付中心、仓储物品中心、物控部等。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3月12日,满某公司共发展49名电商会员。
案发后,青州市公安局依法罚没满某公司违法所得606538.06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程建勇证言,其于2016年6月到满某公司上班,负责行政、会务工作,12月份,升任余丹舒的总裁助理,负责传达市场营销文件、召集组织各系统负责人和高层召开会议等工作。满某公司是圣世鸿大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办公地点位于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东京路**圣世鸿大公司院内的办公楼内,祝明军是法定代表人,余丹舒是执行总裁兼市场部负责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贺某某是品牌中心负责人,负责公司品牌营销和客服,制作宣传片,通过自媒体对外发布宣传片,马某某是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负责管理库房,还协助贺某某的工作,教育部隶属品牌中心,换了好几个负责人,案发时是闫薇负责,安保部负责人是郭某2,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是韩某1,财务部是圣世鸿大集团派到公司的,由孙某8负责。余丹舒说,满某公司的财务归圣世鸿大集团董事长刘某1管理,公司重大的活动,刘某1有时也参加。满某公司以直销的名义在互联网成立了一个交易平台,平台上有会员交易区等应用领域。满某公司实际就是交上钱后成为会员,会员根据所交会费多少划分为四个等级,交16000元购买红酒,成为一星会员,交106000元成为四星会员。成为公司会员后,可以发展新人员加入,只有发展会员,才能从公司挣取奖励积分(皇尊币)和提成。会员级别不同,提成的数额不同。公司下设了几个系统,文某系统,负责人是李树平;鸿德系统,负责人是李某某;惠某系统,负责人是卢某(卢丁);阳光系统,负责人是曹某1;鸿祥系统,负责人是马某1芹;诚智系统,负责人是于某1;圣满苑系统,负责人是王某1;还有其他几个系统,都已经停了。这些系统都是由余丹舒直接领导管理,名义上是推销酒,实际上是发展下线,系统负责人对下线人员通过网络进行管理。公司还成立了一个皇尊币交易平台,每个人只要交钱,都可以从公司获取一个会员账号和密码,登录平台进行皇尊币交易。皇尊币可以提现,或者到平台商城购买商品。公司规定周三为招商会,周某、日为商务洽谈会,基本都是给会员开会。公司召开过五、六次大会,公司的管理人员、系统领导人、会员、会员发展的人员及一些嘉宾参加了。在大会上,介绍了公司和产品,市场部人员对会员和发展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就是公司的运作模式、奖励规则等。公司也通过微信、微博、易某等进行网络宣传,播放介绍公司产品的视频,也通过会员向外人进行培训宣传。
(2)申江波证言,2016年6月份,其在济宁老家经营饭店的时候认识了郭某1,郭某1说青州市有个虚拟项目,一个卖酒的公司,喝了可以降血糖。后其到青州市进行考察,觉得这个项目还可以,就进行投资了。青州的公司名称是圣世鸿大满某公司,位于圣世鸿大集团办公楼上,法定代表人是祝明军,刘某1是圣世鸿大集团的董事长,余丹舒是满某公司的总裁,负责公司的所有业务。刘某1参加了满某公司的二、三次大会,他都是坐在领导席位上,以公司董事长的身份致辞。满某公司主要是电商,在互联网上销售山楂干红酒和发展会员,电商分为一星会员、二星会员、三星会员、四星会员、区代理、市代理、省代理七个层次。会员缴纳1万元(购买1万元的山楂干红酒)成为一星会员,缴纳2万元成为二星会员,缴纳5万元成为三星会员,缴纳10万元成为四星会员,缴纳15万元成为区代理,缴纳30万元成为市代理,缴纳100万元成为省代理,其不知道公司有多少会员和区、市、省代理。公司销售的山楂干红酒1000元一瓶,只销售给会员。2016年6月份,其缴纳了10万元,成为了公司的四星会员。购买山楂干红酒后,公司将买酒的钱变成可提现的网络虚拟积分,分一年半的时间返给会员。会员介绍其他人购买酒,每1万元可提成60元。公司返回的虚拟积分,可在公司皇尊网网站买卖,积分的价格跟股票一样每天涨跌。如果一年半之后,公司积分涨了,就挣钱,跌了,就赔钱。至案发时,其投入的资金回本5万元。公司不给其发工资,若想挣钱,必须多拉会员或让下线多发展会员,挣取奖金和提成。其一共发展了两名下线,一名是玄长稳,一名是张忠祥,二人各投资2万元。其知道公司有文某系统、阳光系统、鸿德系统,其他的不知道。其刚加入公司时属于上亿系统,郭某1是系统的负责人,后来郭某1走了,就没人管理了,上亿系统的会员推荐李某某担任系统的负责人,李某某说系统名字改为鸿德系统,鸿德系统共有20名会员左右。其是鸿德系统的普通会员,平时协助李某某办理系统事物,一般都是由其和李某某参加会议。其成为公司会员后,就开始参加公司的会议,之前每周召开三次,后来改为一周一次。因其是公司的四星会员,经常到公司,公司给其提供了宿舍,其从公司租赁了办公室,每天在办公室盯着皇尊网积分情况。案发当日,与其一起被带至公安机关的人是卢某、李某某和李树平。卢某是公司常务顾问、副总裁,李某某是鸿德系统负责人,李树平是文某系统负责人。公安机关从其办公室扣押了一本笔记本,上面记录了多次会议内容、公司奖励政策、部分会员名单、鸿德系统部分账目及日常安排、公司交易平台机构及构架图。
(3)史善善证言,2016年6月份,其应聘到圣世鸿大实业集团下属的满某公司上班,刚开始在客服部,2017年2月,调至品牌中心给总裁贺某某任助理。满某公司是圣世鸿大集团的一家子公司,刘某1是圣世鸿大集团的董事长,余丹舒是满某公司总裁,负责公司的全部工作。刘某1曾以圣世鸿大集团董事长的身份参加过满某公司的会议,并作了讲话。满某公司产品有山楂干红酒和少量化妆品,主营的是公司的一个皇尊网,分为外盘和内盘,外盘是指在公司网站投资,自由买卖皇尊币(虚拟货币),公司赚取1%的交易费和5%的提现费。内盘是指客户投资注册会员后某头,拉进新的客户投资,获得提成、返利、分红等各种奖励。公司做宣传或拉客户后,邀请客户到公司参观、开会宣传、讲课等,告诉客户能继续发展新客户赚钱的模式,吸引客户。客户同意后,在公司报单,到财务科交钱,公司给客户注册会员。比如,客户投资1万元,公司返还客户一部分购币金,赠送10瓶干红酒,同时告诉客户再拉新人注册投资会有分红和返利,拉的越多,赚的越多,星级越高,比例越多。公司有详细的返利办法,其也不是很掌握。公司存在10多个市场领导人,每个领导人发展的下线多则上百人,少的也有四、五十人。其知道的有李树平这样的大市场领导人,下一层是各县市区的领导人,分了很多层,人数有上百人。贺某某是公司的副总裁,也是品牌中心的总裁,他领导的品牌中心运营部下设教育中心、文化传媒部、培训中心、会务部等,负责搞一系列宣传活动,将公司品牌打出去,吸引更多的客户进行投资,让客户了解红酒产品和皇尊网具体运营投资模式,组织客户参加开会培训,给客户讲解如何投资、如何发展会员等。公司在2016年共召开过三次福利大会,新老会员参加,最少的一次也有一百多人。第一次开会时,没发放现金,只是发了一张奖金牌子,会后到财务科领钱。会员们不是很高兴,后两次就直接发放现金。发放现金的照片应该保存在董飘扬、厉建洹等人的电脑中。
(4)巨胜男证言,2012年,其到山东皇尊庄园山楂酒有限公司上班,2016年5月,刘某1安排其到满某公司负责财务记账,2017年3月担任会计主管。满某公司是2016年5月成立的,法定代表人是祝明军,董事长是刘某1,总裁余丹舒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公司下设办公室、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市场拓展部。其属于财务部,但其跟满某公司的财务部是分开的,公司财务部负责给员工发工资,而其与王某2、付真真、闫林萍负责给公司会员提现。满某公司主营电子商务,在公司官网“皇尊网”销售山东皇尊庄园山楂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干红酒和甄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客户在公司官网注册信息可以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后可购买“皇尊币”或购买山楂干红酒、化妆品获得公司赠送的“皇尊币”,销售“皇尊币”可获利。余丹舒有皇尊网的账户和密码,可操控“皇尊币”的价格。老会员介绍新人注册会员并购买山楂干红酒,公司会奖励老员工和老员工的上一级。会员返利仅存在三个层级,即上一级、本级、下级。如果电商会员有一个共同的上级会员,他们会组成一个团队,称之为“系统”。会员购买商品和“皇尊币”的钱都汇入了王某2的银行账户。2017年3月15日,余丹舒安排将满某公司成立以来的账务进行了统计,截止3月15日,公司实际收入8108.09万元,支出7748.84万元,账户余额359.24万元,应付款项包括酒和货款280.2063万元、工程款59.79万元,实际余额19.24万元。公司实际收入8108.09万元包括电商会员与普通会员的投资数额,支出7748.84万元包括会员提取数额、返利、红利、日常经营开支等。该数据统计出来后,余丹舒让其将电子版都删除了,也没有保留纸质记录。
(5)董飘扬证言,2016年6月2日,其经陈潇介绍,到圣世鸿大集团公司上班,负责平面设计、视频剪辑、摄影录像。刘某1是集团董事长,祝明军是集团下属的满某公司的前董事长,其上班一、二个月后就离职了,余丹舒是执行总裁,贺某某是品牌中心总裁,卢某是常务副总裁,马某某是资产管理部总裁,教育部原来是吴某2,后来换成了闫薇,郭传海负责安保,张某1是总裁秘书,刘某2、邢某1是集团客服人员,其他人就不知道了。贺某某给其安排工作,主要是拍摄领导开会的照片、录制录像、制作公司宣传片,将宣传片发给客服人员,由客服发送到客户的微信群。至于圣世鸿大集团的运营模式,其不太清楚。公司召开过七次福利大会,公司的管理人员、老客户、潜在客户和一些嘉宾参加了,多的时候五、六百人,少的时候一、二百人,会议主要介绍了公司及产品、客户使用产品感受和效果等。
(6)李某1证言,2016年5月28日,李树平发展其成为满某公司的电商会员。满元聚公司总部在青州市开发区圣世鸿大集团的办公楼内,刘某1是圣世鸿大集团的董事长,祝明军是满某公司的董事长,余丹舒是满某公司的负责人,贺某某与马某某负责媒体宣传,卢某是电子商务的副总,张某1、程某是余丹舒的秘书,梁勋淇负责发放产品,陈潇是上海地区的负责人,闫薇是教育部负责人。客户交入会费,购买产品(山楂干红酒),可成为公司的电商会员。对电商会员的分级和入会费情况同申江波证言基本一致。公司电子商务有阳光系统、鸿翔系统、文某系统、诚挚系统等,其属于文某系统,是四星电商会员。肖雪梅(肖越)发展了李树平,创建了天和系统,后肖雪梅离开。李树平接手天和系统,改名为文某系统,赵某某负责临朐县的会员,发展了一百多人,王叔文负责昌乐县的会员,发展了二百多人,其负责新会员信息的录入,发展了二十余人。注入文某系统的资金,2%的提成归负责人,负责人负责系统名下会员的交通费、餐费等费用。电商会员发展新会员,可以获得奖金,公司有详细的奖金提成办法,但其没弄明白。公司每周召开一次招商会,组织会员听课,讲解公司远大发展前景、饮用山楂干红酒的好处、皇尊币的交易、电商会员提成奖励办法等,鼓励发展新的会员。
(7)张某1证言,2016年4月28日,其面试入职满某公司,刚开始负责办公室文员工作,2016年6月,负责总裁办公室工作,2017年春节后,负责会员提现申请工作。满某公司是圣世鸿大公司的子公司,下设总裁办公室、综合管理部、客服部、运作管理部、教育部、市场部等部门,总裁办公室为领导服务,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公司行政,客服部为客户解答问题,教育部负责宣传公司产品、给会员上课,市场部负责推广会员、营销产品。刘某1是圣世鸿大公司的董事长,余丹舒是满某公司的执行总裁,负责市场部和综合管理部,贺某某是品牌运营中心总裁,负责品牌中心、教育部和客服部,马某某是资产管理部总裁,负责财务和库房,卢某负责外事,祝明军是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8月份,祝明军就不在满某公司了。满某公司是电子商务公司,主要销售圣登堡山楂干红酒和甄某化妆品,主要是卖酒,化妆品很少有买的。山楂干红酒和化妆品都是圣世鸿大公司下属企业生产的,山楂干红销售价格1000元/瓶,化妆品15000元/套,酒和化妆品必须成为会员才能购买。客户必须交钱才能成为电商会员,电商会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和四星,对应会费分别是1万元、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电商会员由市场部负责,其听说电商会员发展新的会员可争取提成和奖金,具体如何操作不清楚。普通会员,只能购买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皇尊币”,和炒股差不多,买多少钱都可以,没有数额限制。公司有微信公众号,定期推送信息,介绍产品和皇尊币。公司定期召开招商会,贺某某负责组织,针对的对象是想了解公司产品的人,教育部负责讲课,一般是闫薇授课,贺某某也偶尔讲课,讲完课后由团队领导人自行安排行程。公司有多个电商营销团队,有文某系统(负责人李某1)、阳光系统、鸿德系统(负责人李某某)、圣满苑系统(负责人王某1),比较活跃的是文某系统和阳光系统。
(8)梁勋淇证言,2016年9、10月份,其通过朋友廖俊义介绍加入了满某公司,刚开始在公司福利中心登记客户信息,后来成为资产管理部马某某的助理。满某公司办公地点位于圣世鸿大实业集团办公楼上,法定代表人是祝明军,执行总裁是余丹舒,负责公司的全部工作,统筹全局,品牌中心负责人是贺某某,负责公司向外推销业务,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是马某某,负责管理公司固定资产,财务部负责是孙某8,负责公司财务。公司以销售红酒的方式进行经营,客户购买一定数量的红酒就可以成为公司会员,如果再介绍他人购买红酒,就可以再获得一定数量的红酒。公司有皇尊网站,注册账号,可以购买皇尊币。其担任资产管理部经理马某某助理期间,具体负责为客户发货。具体来说,仓管开好发货单,告知发货数量,其把酒拿给客户,客户上门提货,其共发货3000多瓶红酒。
(9)郭某2证言,2016年10月,其进入满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公司车辆协调使用、安保登记等。满某公司办公地点位于圣世鸿大公司办公楼内,二者应该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满某公司执行总裁是余丹舒,品牌运营中心负责人是贺某某,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是马某某,公司副总裁是卢某,负责外事和法务部门。公司有三套系统,分别是文某系统、鸿德系统、诚智系统,文某系统负责人是赵某某、李树平,其他系统负责人其不知道。满某公司主要业务是促销红酒,公司每周日举行小型招商会。
(10)王某1证言,2016年11月份,其和朋友聚会时,喝着圣世鸿大公司生产的山楂酒不错,就和马某2到青州市圣世鸿大公司找到了皇尊网亿嘉亿系统负责人吴某1,吴某1负责青岛地区的直销。吴某1带领参观了山楂产地,介绍了公司流程和红酒性能,讲解了直销的规章制度。他说,入会会员分四星,推荐会员入会,按星级不同,提取不同的提成。过了几天,其加入了吴某1的亿嘉亿系统,缴纳了26000元,公司返回10000元,给了26瓶山楂红酒,赠送了14000个皇尊币。皇尊币是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当时每个1.2元,40天后可提现。后期其发展了二哥王彬入会,他也缴纳了26000元,其获得了2000元的福利现金奖,另其和吴某1作为上线还每人分得了400余元。2017年1月份,吴某1因违反公司制度被开除了,公司执行总裁余丹舒建议其自己做个系统,其和马某2就建立了诚德圣满苑系统。2017年2月,其发展了闫成玉入会,他缴纳了26000元。那时候,公司制度已经发生变化,只有26瓶酒,不再有返回现金,也不再赠送皇尊币。其通过介绍他人入会成为会员获取利益,每直接发展一名会员,可得到5000元的福利现金奖,下线再发展会员,其可获得入会费的5%。
(11)闫薇证言,满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位于圣世鸿大公司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是祝明军,执行总裁是余丹舒,品牌运营中心总裁是贺某某,资产管理中心是马某某,卢某负责外事联系,其是公司的讲师,担任讲师的还有吴某2、李某2、宁国维、刘某3,这四人已离职。公司每周授课一至二次,讲师主要负责讲解山楂酒,带人参观考察庄园,让投资者了解公司产品,并投资成为公司会员。公司以买酒赠送皇尊币的方式让购买者成为公司的电商会员,根据购买者缴纳的钱款数额,按单价1000元/瓶的价格给相应的山楂酒。电商会员共分为四个档次,1万元是一星会员,2万元是二星会员,5万元是三星会员,10万元是四星会员。公司刚成立的时候,按照1:3的比例赠送皇尊币,后赠送比例逐月递减,公司新制度200元就可以报单,赠送150元的皇尊币。最早加入公司的人,逐渐介绍新会员加入,最顶层的人可以用自己的名字命名分支系统,公司按照分支系统发放奖励。其知道公司有阳光系统、文某系统、圣满苑系统,阳光系统负责人是梁某或曹某2,文某系统负责人是李树平,圣满苑系统负责人是王某1。公司奖励制度分为红利奖、培育积分、重销奖、福利现金奖等,公司以上述奖励手段鼓励现有会员推荐新会员缴费加入公司。
(12)王某2证言,2014年4月,其进入山东皇尊庄园山楂酒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5月,圣世鸿大公司董事长刘某1安排其与闫林萍、付真真、巨胜男到满某公司工作。满某公司办公地点位于圣世鸿大公司总部办公楼一楼东区,余丹舒负责公司事务。到达公司后,余丹舒安排巨胜男负责财务部工作,其干出纳,闫林萍负责修改皇尊网客户资料,付真真负责审核会员提现工作。其工作主要是负责收取会员缴纳的会费、给会员汇奖励金某胜男安排的其他工作。满某公司没有公户,巨胜男让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五张银行卡用于保管满某公司的资金,其保管的银行卡中还有资金300余万元。其和财务孙某8资金往来比较多,都是公司的钱,其根据巨胜男的安排转账。其通过手机银行向会员返现,手机银行都有记录,其在电脑中也记录了一个流水账,已打印,共26页。在日记账中有“提现”一栏,提现包括给会员的返利、奖金、福利,经计算共计4896.6357万元。日记账只对每天提现总额进行汇总,看不出提现的对象,只能查网银记录,其已将建行623666822000********的网银交易记录下载,制成了电子表格。
(13)付真真、闫林萍证言,2016年5月份,其与王某2、巨胜男一起被安排到满某公司上班。满某公司有电商会员和普通会员,电商会员分为四级。公司有文某系统、惠某系统、阳光系统、诚挚系统、鸿翔系统,李树平是文某系统负责人,其他的不知道,系统负责人负责发展和管理会员。
(14)孙某8证言,满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办公,办公地点位于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东京路**圣世鸿大实业公司办公楼司对外宣传说是圣世鸿大公司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祝明军,2016年8月份离职,刘某1是董事长,但平时不怎么去公司,余丹舒是执行总裁,负责公司运营,余丹舒下面有贺某某、马某某、卢某三个高管,贺某某和马某某于2016年11月加入公司,贺某某负责教育部,马某某负责仓库、财务、综合办,卢某负责公司工程装修。其刚开始在圣世鸿大公司上班,于2016年5月调入满某公司,但人事关系仍在圣世鸿大公司。其在满某公司财务部任出纳,只有刘某1和余丹舒有权利向其要公司的资金数据。满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销售圣登堡山楂干红酒和甄某化妆品,公司制定销售计划,教育部负责对外宣传和给客户讲课,客户加入会员,到财务部交款,到仓库领取酒或化妆品。2016年7月中旬以前,满某公司所有收支都是通过其个人的五个银行账户,后会计孙桂琴让其将五个账号销户,改用王某2的个人账户。满某公司的收入分两大部分,一部分是纯收入,包括客户购买皇尊币、山楂酒、化妆品的收入约3398万元和房子租金、员工停放车辆的押金约12.9万元,一部分是其与韩某2、王某2之间的资金往来,公司内部的往来记账,共约4107万元。公司的支出,一部分是注销银行账户前,刘某1安排从五个账户内提取2284万元的现金,分别存到了付边经(音)和刘某1儿子刘甲伟的账户,一小部分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事后,余丹舒层问起过该事,其如实告诉了余丹舒),一部分是经营支出(工程用款、山楂酒和化妆品货款、员工工资、车辆加油费)共约1578.5万元,一部分是发放福利,共约510.5万元,还有公司内部资金往来支出3066.94万元,账面盈余36.9万元,其中现金13.6万元,借条23.28万元。
(15)刘金美证言,满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份,法定代表人是祝明军,执行总裁是余丹舒,内部宣传资料称该公司是圣世鸿大公司的子公司。其于2016年6月份到满某公司上班,任客服主管,负责修改会员密码、会员提现查询、物流发货情况、用餐人员统计、参观酒厂报备、会议服务保障等工作。公司主营山楂干红酒和化妆品的销售,加盟成为公司会员,必须购买山楂酒或化妆品。成为会员后,介绍他人成为会员,会得到公司提成,推荐的人越多,提成越多。购买公司产品,公司赠送虚拟货币皇尊币。皇尊币交易平台像股票一样,可以自由买卖。公司通过召开招商会的方式发展会员,2016年,一般十天召开一次,2017年改为每周二次,参加招商会人数多的时候500余人,最近一般30余人,人多的时候余丹舒发言,人少的时候团队领导人发言。
(16)韩某1证言,其于2016年9月下旬到满某公司上班,担任公司文员,任职于公司行政办下的人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员工考勤、协助餐厅安排用餐、文件会签、报销发票等工作。公司下设总裁办、顾问中心、财务部、市场部、品牌中心、运作管理部、资产运营部、行政办、技术部、外事部、服务部等,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祝明军,执行总裁是余丹舒,总裁助理是张某1和程某,常务副总裁卢某,品牌运营中心总裁是贺某某,资产管理部总裁是马某某,外事部、法务部是卢某。公司主营业务是以发展会员的方式推销圣世鸿大集团公司生产的山楂干红酒和经营虚拟货币皇尊币。
(17)厉建洹证言,其于2016年5月份到满某公司上班,是公司的音响调试师,负责会场音响设备、投影设备的调试、会场布置、资料发放等。满某公司是圣世鸿大公司的子公司,刘某1是董事长,祝明军是法定代表人,余丹舒是执行总裁,负责公司运作,贺某某是品牌中心总裁,负责公司宣传、推广市场销售,马某某是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负责公司资产及产品的购销管理。购买公司的酒可以成为公司会员,会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县代理、市代理、省代理,会员发展新会员会有返现,级别越高,返现越多。
(18)百合富、何某、张卒、鲁某、朱某1、刘某4、张某2、杨某1、韩某3、宋长伟、刘某5、崔某1、韩某4、崔某2、杨某2、邢某2、刘某6、曹某3、龚某、乔某、杨某3、杨某4、于某2、王某3、郄新华、郄光明、郄新光、郭某3、高某1、张某3、刘某7、孟某1、贾某1、王某4、马某3、崔某2、司某、刘某8、张某4、魏某1、徐某1、李玉泉、李某3、李某4、史某、宋某1、苏某、杨某5、蒋某1、徐某2、闵某、贾某2、孙某1、刘某9、张某5、丁某1、刘某10、张某6、陈年芝、蒋某2、张某7、宋某2、王某5、王某6、吕某1、孙某2、李某5、张某8、柳某、李某6、杜某、谭某1、郭某4(李树平发展)、申某(赵某某发展)、钟金叶、郭某5、丁某1(区代理,祝明军)、韩某5、刘某11、李某7、孟某2、李某8、相某、魏某2、张某9、刘山、李某9、徐某3、张某10、吕某2梅、张某1魏某3(李树平发展)、高某2、赵某1、刘某12、刘某13、刘某14、崔某3、宗某、冯某、孙某3、孙某4、薛圆圆、王某7、王某8、殷某、宋某3、邱某、贾某3、于某3、安某、王金刚、谭某1、孙某5、赵某2、马某4、朱某2、孙某6、贾某4、孙某7、王某9、张某12、巩某、孟某3、崔某4、王某10、刘某15、葛某1、葛某2、刘某1宋某4、郭某6、赵某3、刘某17、胡某、刘某18、刘某1吕某3、邓某、刑学善、王某11、刘某2王某12、李某10秀证言,分别证实通过公司广告、他人介绍或被告人李树平、赵某某等人介绍,缴纳会费成为满某公司电商会员,获赠公司给予的山楂干红酒和一定数量的皇尊币,部分证人证实电商会员分为四级,发展新会员可获得公司的返现,自己所属的公司系统,且部分证人发展了新的会员。
(19)王某13、董某、姜某、丁某2、谭某2、于某4、证言,证实在满某公司投资买卖皇尊币的情况。
2、书证
(1)户籍证明八份,证实被告人余丹舒出生于1970年10月27日,被告人祝明军出生于1974年7月21日,被告人李树平出生于1963年12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出生于1962年9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71年8月28日,被告人贺某某出生于1965年2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出生于1988年6月10日,被告人卢丁出生于1964年4月4日,八被告人作案时均系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案系由青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工作中发现,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侦查,2017年4月6日,青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将被告人余丹舒、贺某某、马某某、赵某某、李树平、李某某、祝明军、卢丁抓获到案,此案告破。
(3)建设银行存款日记账(王某2记录),证实满某公司自2016年5月27日至2017年4月6日收入及支出情况。
(4)满某公司发展会员、会员所属系统、投资数额登记表一宗,证实满某公司自2016年6月23日至2017年1月23日发展电商会员、会员所属系统、会员投资数额的情况。
(5)搜查证一份及从被告人余丹舒办公室扣押的材料一宗,其中,“商业模式”材料载明客户成为公司一星电商至省级代理需要缴纳的费用,拓展新电商会员可享受上一级、下二级批发积分的5%,拓展两位电商,享受上三级下三级批发积分的5%;“福利现金奖说明”市场文件(2017年2月7日)载明电商会员成功推荐一名会员可领取5000元现金和价值5000元的福利酒;“会议时间表”载明2016年11月1-30日,每日13:30至14:30分,公司都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公司产品介绍和皇尊币理财,针对领导层进行专门系统培训,并组织招商会吸引投资。
(6)青州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被告人余丹舒与被告人马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宗,2017年3月2日的聊天记录,证实电商会员拓展一名会员可获得5000元现金和价值5000元的产品;2017年3月5日的聊天记录,被告人马某某在公司战略布局会议上的讲话,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公司领导层宣传、推广公司;2017年3月17日聊天记录,被告人马某某向被告人余丹舒提出了公司奖励制度的修改意见,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参与制定了公司后期的奖励制度。
(7)青州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被告人余丹舒与被告人李树平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宗,证实了满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更新了电商会员奖励制度。
(8)青州市公安局依法从被告人余丹舒电脑中提取的“推荐5人及5人以上的电商会员的名单”,证实被告人李树平发展部分电商会员的情况。
(9)青州市公安局依法从被告人余丹舒电脑提取的“电商会员奖金明细”,证实了电商会员从满某公司领取奖金和提现的情况。
(10)满某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皇尊山楂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甄某公司、圣世鸿大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房屋租赁合同、企业冠名协议书、销售协议书、销售合同书、满某公司价格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实满某公司等五公司均系经工商登记成立的公司,满某公司租赁圣世鸿大公司的办公楼进行办公,可冠名圣世鸿大集团满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字样,从皇尊山楂公司购进山楂酒、从甄某化公司购进化妆品进行销售。
(11)协议书一份,证实满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与被告人余丹舒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满某公司聘请被告人余丹舒担任公司的执行总裁,负责公司的策划、运营、财务等,包括销售模式、销售管理以及涉及的软件系统、积分交易盘等所有经营业务,并约定了工资及提成等收益制度。
(12)青州市公安局依法从被告人余丹舒某信记录中提取的“满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图,该构架图显示被告人余丹舒是公司的执行总裁,下设总裁办、顾问中心、财务部、市场部、品牌中心、运作管理部、资产管理部、行政办、外事、服务部,其中品牌中心又下设教育中心等五部门,培训中心属于教育中心的下设机构。被告人余丹舒直接和管理领导市场部、运作管理部、行政办,被告人贺某某负责品牌中心,被告人马某某负责资产管理部,并协助被告人余丹舒管理运作管理部,被告人卢丁负责外事部、法务部。
(13)三代分销体系、奖金提成制度,证实以图解的形式详细演示了发展会员如何取得奖励。
(14)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及任务列表及任务表,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余丹舒是满某公司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的组长,负责召开每日例会、听取汇报、检查工作、研究应对政策。
(15)被告人马某某与程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2017年1月至3月,满某公司召开市场例会、发布新积分奖励制度、新春促销文件的情况,即该公司直至案发时,一直实行电商会员制度。
(16)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决书二份、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1996年7月1日,被告人李树平因犯盗窃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5年7月15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5年11月26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李树平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5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
(17)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二份,证实青州市公安局没收满某公司违法所得606538.06元。
3、电子数据
青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远程勘验报告,2017年4月6日,青州市公安局网安大队登入满某公司皇尊币交易网站(网址http://www.huangzun.org/manhzb/login/login.html),输入余丹舒的账号和密码,下载会员列表,提取相关数据,制作了电商会员注册信息简表、电商会员组织构架图,证实自2016年4月29日至2017年3月12日,在满某公司注册电商会员的人数为1686人,其中空单132单,实际注册电商会员1554名,其中被告人李树平发展电商会员12级519人,被告人赵某某发展电商会员9级102人。
4、被告人供述
(1)余丹舒供述,2016年4月底,其通过朋友张某13介绍认识了满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祝明军。祝明军介绍说,满某公司是圣世鸿大公司的第19子公司,他本人是山东皇尊庄园山楂酒有限公司的销售副总,希望其将数字虚拟货币引入山楂酒网络销售平台,实现共赢,其同意了。其和满某公司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月工资4万元,并收取公司30%的收益。在执行协议过程中,2016年5月份至11月份是月工资4万元,11月份,其工资涨至6万元,未执行“获取公司30%收益”的协议。
其和祝明军、张某13、张某14商量制定了公司管理制度、平台运作模式、会员奖励政策等。制定完政策后,张某13组建了阳光系统,肖越组建了文某系统,胡月明组建了上亿系统,李某某组建了鸿德系统,王胜春组建了118系统,马某1芹组建了洪某系统。所谓的系统,就是公司给予系统领导人较高一点的待遇,鼓励领导人发展他人加入公司成为会员。
关于公司组织架构情况,其任公司执行总裁,下设品牌运营中心、资产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外事部、市场部、财务部等部门。其中,贺某某负责品牌运营中心,秘书是史善善,马某某负责资产管理部和市场部,其负责综合管理部,孙某8、王某2、巨胜男任主管会计,卢丁负责外事部,张某1、程某负责召集会议。
公司电商会员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门槛的,即星级电商会员,分为一星会员、二星会员、三星会员、四星会员、县级代理、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分别对应的费用为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100万元。公司现有省代理11个,市代理15个左右,区代理30个,四星会员60个左右,三星会员50个左右,二星会员2000个左右,一星会员200个左右;另一种是没有门槛的,即普通电商会员,免费注册,自由购买皇尊币的涨跌,无购买数额限制。
注册电商会员,需推荐人或系统领导人先在网上提起拨币申请,申请人将星级会员对应的资金汇入王某2的账户,资金到账后,王某2电话告知其,其就给推荐人或系统领导人拨付相应数额的现金币,会员就注册成功了。会员注册成功后,可在网上店铺提货,货品有两款山楂酒和柿叶化妆品。第一次提货,750ml定制皇尊山楂酒,1000元一瓶,135ml定制皇尊山楂酒200元一瓶,甄某柿叶化妆品15000元一套,二次购物,星级会员七折,区代理6折,市代理5折,省代理4折。750ml定制皇尊山楂干红酒成本是90元一瓶,135ml定制皇尊山楂干红酒成本是20元一瓶,甄某柿叶化妆品成本是1200元一套。
电商会员的获利模式是通过推荐他人来实现的,公司制定了多种奖励政策。
(1)红利奖,若会员发展了两只分支,一支人多,一支人少,新发展会员会被分在人少的一支下面,新会员缴纳会费的30%分配给分支所有人员,并根据星级级别按照8:10:12:15的比例分红,每日四星封顶6万元,三星封顶3万元,二星封顶1万元,一星封顶5000元。
(2)培育积分,发展一位新电商会员,可享受上一代红利奖的5%、下两代红利奖的5%,发展两位电商会员,可享受上下三代红利奖的5%。
(3)见点奖,分支每增加一位会员,根据星级级别和见点级别,取最小值的5‰,六层以内有效。
(4)团队传销奖,电商会员所获奖金的10%转化为重销币,由公司平台拿出重销币额的50%的现金平均分配给上十代有血缘关系的推荐人。
(5)全球业绩分红奖,公司全球业绩的4.75%分配给省市两级代理。
(6)福利奖,推荐一名电商会员(会员多交6000元),推荐人获得5000元现金奖励和5瓶红酒,被推荐人获得6瓶红酒。
为方便联系和沟通,公司建立了工作微信群,用于下达通知等工作。对外宣传方面,建立了微信公众号“满某”,宣传产品的好处,办了一期报纸“皇尊人”,宣传产品的功效,公司网站挂有关于皇尊币投资和如何炒币的文章。关于公司奖励政策的制定,是其和祝明军商量的,通过口头讲解的方式对外宣传,想了解产品的就介绍产品,想通过市场赚钱的就讲奖励政策,主要是系统领导人讲解,再由客户向下游客户讲解。
关于皇尊币的运营,祝明军从潍坊市张磊处花几十万元购买了系统软件,2016年5月28日,皇尊网建立开始运营,郭某7、张某1李某11(陈某)负责盯看后台交易数据,其可控制皇尊币的价格,即操盘人员可根据其指示拉高或降低皇尊币的价格。皇尊币交易,公司收取抛售交易费的1%和提现金额5%的手续费。
关于公司财务,从开盘到被查处,会员共投入资金6000余万元,都存入了王某2和孙某8的个人账户。其中,山东圣世鸿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多笔用了3000余万元,后又陆续归还了,可能还欠50余万元,满某公司尚欠酒款、化妆品款340余万元,账户尚有150余万元。
(2)祝明军供述,2015年,其注册成立了满某公司,准备搞电子商务,通过网络销售红酒等商品。后圣世鸿大公司董事长刘某1找到其,欲与其合作。其提出让余丹舒担任执行总裁,由其和刘某1雇佣余丹舒,给余丹舒纯收入的20%。2016年4月份,余丹舒提出运作“皇尊网”网站,制作网上结算系统,以销售圣世鸿大公司生产的山楂红酒和化妆品为由,买卖虚拟货币,以推荐会员可获得高额奖励等形式设置多种奖金制度,引诱他人缴纳高额会费成为会员并且发展下线,并根据销售额、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额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在皇尊网运作过程中,余丹舒提出会员购买一万元的货,公司会赠送3万元的皇尊币,这些皇尊币会在一年内全部返还给会员,会员收到皇尊币后可以提现,这样会员会在一年之内纯挣2万元和公司提供的产品,其怕这样公司不好运营下去,就于2016年8月份辞职不干了,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未更换。其每个月的工资为3万元,干了三个半月,共从公司领取了10.5万元的工资,辞职后就不再从公司领取工资了。其辞职之前,即自2016年4月至8月,公司共收取会员投资2000余万元。
关于公司电商会员制度、发展会员模式及公司奖励制度的供述,与被告人余丹舒供述基本一致。
(3)李树平供述,2016年5月份,其经肖越介绍加入了满某公司,向公司缴纳1万元,注册成为一星会员,公司给了十瓶山楂干红酒和1万元的皇尊币,并开通了公司皇尊币交易账户。后因其管理一支会员团队,公司奖励升级至四星会员。关于公司电商会员种类、级别、缴纳数额、发展下线模式、奖励模式、公司宣传方式的供述,与被告人余丹舒的供述基本一致。
其到公司后开始发展会员,发展了王某14和李某1,王某14又发展了张某16、王世均等人,张某16下面有近百人,王世均下面有三、五十人,李某1又发展了李某12等人,李某12下面有二、三十人。赵某某是肖越发展的,赵某某又发展了很多人。2016年9月底,因肖越和领导层闹矛盾,离开了公司。公司将赵某某发展的一支人归入了其名下,其正式管理赵某某、王某14、李某1三支会员队伍,起名为文某系统,共十层,会员四、五百人,其负责文某系统所有会员的接待,也给有需要的客户讲解满某公司的项目。10月份之后,基本未再发展多少会员。公司还有鸿德系统、鸿祥系统、阳光系统、圣满苑系统、承德系统等。其没有基本工资,主要是通过发展会员挣取奖金和重复消费奖,奖金三代内有效,重复消费奖十代内有效,其共从公司领取收益五、六万元,另在公司平台内还有三十万元。自2016年10月份之后,交易平台就不能再提现了,余丹舒等管理层说,公司的钱被圣世鸿大公司盖楼用了。
另供述,公司每周举行一至二次招商会,安排教育部进行培训,讲解山楂干红酒的功效等内容,吸引客户进行消费,培训二、三个小时,培训结束后,安排到酒厂参观。
(4)赵某某供述,其与满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明军是朋友关系,经祝明军介绍,其于2016年5月28日加入满某公司,借了祝明军2万元注册成为公司的二星电商会员,后公司奖励升级至四星会员。满某公司总裁是余丹舒,以前的法定代表人是祝明军,副总裁是卢某,贺某某、马某某是两个品牌的负责人,下边是各个系统的负责人,其中阳光系统是曹永成,鸿翔系统是马某1芹,文某系统是李树平,还有诚智系统等,公司还有财务部、安保部、教育部、客服部等部门。关于公司电商会员种类、级别、缴纳数额、发展下线模式、奖励模式、公司宣传方式的供述,与被告人余丹舒的供述基本一致。其属于文某系统,文某系统一共五个领导人,主要领导人是李树平,还有其和王某14、孙某5、李某1,其负责临朐片区业务,王某14负责昌乐片区业务,李某1负责寿光地区业务,孙某5负责安丘片区业务。其发展了孙某9、黄某,二人又发展了其他下线,至案发时,其发展下线十余层,大约一百余人。其不从公司领取工资,通过发展会员挣奖金、提成和奖励,先后从公司赚取返利108000元,另有皇尊币积分80000多,但积分未兑换。
关于满某公司与圣世鸿大公司之间的关系,满某公司是圣世鸿大公司的一个子公司,满某公司财务部的人都是圣世鸿大公司派驻的,圣世鸿大公司董事长刘某1曾在教育部讲课的时候讲过产品的好处。2016年11、12月份,刘某1以集团董事长的名义参加了满某公司的大会,并在大会上致辞,讲解了公司的发展前景及产品的好处。
(5)李某某供述,2016年6月份的时候,经郭某1介绍,其投资1万元成为满某公司的一星电商会员,后追加为公司二星电商会员。其发展了朱国政,朱国政有个下级是宁某,宁某又发展了大约20人。2016年11月份,其上级郭某1与公司领导层发生矛盾离开了,公司将郭某1领导的上亿系统分解了,安排其名下20余人,其就起名为鸿德系统,成为市场领导人,申江波具体辅佐管理。其主要负责公司皇尊网的“沙龙服务”,在公司建立的“皇尊币粉丝群”充当技术顾问,给会员提供咨询,指导会员炒皇尊币。公司给其每个月3千元至5千元的补助,并领取会员买卖皇尊币交易额的10%-20%的提成。2017年1月份,因发展不了会员,其不想干了,公司许诺给其一个月5千元工资,至案发时,其共领取工资1万元。1月份的时候,公司制定了“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及任务列表”,上面载明其和余丹舒是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的组长,负责召开每日例会、听取汇报、检查工作、研究应对政策。
关于满某公司与圣世鸿大公司之间的关系,郭某1曾向其介绍,满某公司是圣世鸿大公司的子公司,刘某1是圣世鸿大公司的董事长,余丹舒是满某公司的总裁,教育部介绍公司的也是这么说的。2016年11月份,满某公司召开全体人员大会的时候,刘某1坐在领导席,在会上致辞,讲了满某公司经营形式和前景。
关于满某公司电商会员分类、级别、缴纳数额、奖励政策、宣传方式的供述,与被告人余丹舒供述基本一致。
(6)贺某某供述,其于2016年11月份到满某公司上班,任公司副总裁,主管品牌设计,主要负责公司形象宣传、文化建设、产品推介、会场布置等工作。满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公司投资人刘某1,法定代表人祝明军,执行总裁余丹舒,马某某是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该公司是圣世鸿大公司的子公司。在其加入公司之前,该公司已建立了一套软件系统和推销模式,即以会员发展新会员、充值购买产品再返利的模式,通过互联网推销圣世鸿大公司的圣登堡山楂干红酒,同时建立运行虚拟货币“皇尊币”的交易平台。其加入公司后,发现公司有700余万元的山楂干红酒存放在仓库,都是会员购买的,但会员都不要酒,只想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挣提成、返利。公司曾动员其缴纳会费成为会员,但其不认同该营销模式就一直未成为会员,只是参与公司的管理。品牌部主要是制作一些关于公司酒、化妆品等产品的视频宣传片,发布到公司平台及网站上,对外宣传,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公司,成为公司的会员。在其主管品牌部期间,公司召开过一次大会,公司管理人员和会员、潜在客户、嘉宾等共三、四百人参加,在会上介绍了公司和产品,市场部负责人对会员和发展的人员进行运作模式、奖励制度的培训。关于电商会员制度、奖励模式的供述,与被告人余丹舒的供述基本一致。
(7)马某某供述,其于2016年11月14日到满某公司工作,当时担任品牌运营中心总裁贺某某助理,2017年1月份,担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裁。满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5、6月份,办公地点位,办公地点位于圣世鸿大公司办公楼上公司的一个子公司。余丹舒是公司的执行总裁,下设市场部、品牌中心、运作管理部、资产管理部、行政办、外事法务部,余丹舒负责市场部、运作管理部、行政办,贺某某负责品牌中心,卢某负责外事法律部。资产管理部下设行政资产管理、支付中心、仓储物品中心、物控部等,主要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员工工资福利支付、货款收付、日常开支等费用支付、采购山楂红酒和化妆品、发货、退换货等工作。关于公司电商会员制度、奖励模式的供述,与被告人余丹舒的供述基本一致。在其任贺某某的助理期间,主要是作了公司产品宣传和推广工作,如山楂酒宣传折页、宣传墙、公司司旗、文化墙、公司公众号LGO等。其觉得公司的电商销售模式像传销模式,就没有注册为会员,也没有挣取提成或奖金,只是从公司领取固定工资。其曾向余丹舒提出设想改变公司的经营模式,但余丹舒说现阶段是为将来的直销模式做准备,积累粉丝和会员,至案发时,仍采用原来的经营模式。
(8)卢丁供述,其于2016年4月26日进入满某公司上班,任常务副总裁,2017年2月5日,公司取消副总裁职务,其被任命为顾问。满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办公地点位,办公地点位于青州市开发区东京路圣世鸿大公司办公楼内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祝明军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丹舒是总裁,贺某某是品牌中心总裁并负责平台运作、宣传事宜,马某某是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其与以上几人是公司的领导层。其刚开始时负责公司外事、法务、守则三个部门,从2017年起,余丹舒还让其负责市场推广。外事,主要是负责每次召开宣传会、推广会、代理会之前向派出所、市场管理局报备。法务,主要是协调各部门与员工签订劳务协议、保密协议。守则,主要是协调公司与员工之间、会员之间在平台上因利益分配引起的分歧和摩擦。市场推广,主要是陪同余丹舒到莱芜市找当地朋友帮忙寻找大客户投资皇尊币。另外,其经常参加公司高层会议,商议如何做好市场、如何发展会员等。2016年5月份,余丹舒、祝明军、张某17、张某18成立了公司平台,发行皇尊币。公司有若干团队,团队领导人负责参加公司会议、传达公司指示,组织会员参加公司会议、培训、学习等。公司以召开推销会的名义发展会员,由讲师讲解山楂红酒的好处,动员客户买酒赠送积分,或会员找亲朋好友购买皇尊币,发展会员。其推荐刘某21、韩某6、刘某22每人缴纳2万元成为二星会员,放在了吴某1名下,介绍张萍萍缴纳2万元成为二星会员,放在了刘某21名下。其本人不是电商会员,只是投资27万元购买了皇尊币。
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时质证,予以确认。
针对八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满某公司电商会员销售模式性质的认定,经查,满某公司以销售山东皇尊庄园山楂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圣登堡山楂干红酒和山东甄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甄某化妆品为名(该两款产品仅面向会员销售),要求参加者缴纳1万元至100万元成为公司的会员或代理商,会员通过发展新的会员依照先后顺序组成上下级关系网,依据直接发展或一定层级以内发展人员的数量获取报酬或返利,并通过召开推销会、宣传会的方式介绍公司的盈利模式,引诱其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销售模式属于传销活动,满某公司系传销组织。所谓“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是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级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活动。就本案而言,通过分析被告人余丹舒制定的红利奖、培育积分、见点奖等六种奖励措施可知,所有的奖励办法都是以发展人头为基础,从发展的下线会员缴纳的会费中抽取一定的数额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不同的层级中分享,而不是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基础计算报酬,该案销售模式系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故被告人余丹舒所作满某公司销售制度属于直销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所作余丹舒销售商品的模式为“团队计酬”模式,不属于传销,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祝明军的辩护人所作祝明军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树平、贺某某、马某某、卢丁的辩护人所作满某公司销售模式属于“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应作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八被告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经查,被告人余丹舒作为满某公司的执行总裁,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是传销销售模式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了发起、策划、操纵作用,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应对传销组织发展的所有传销人员和传销资金数额负责。被告人祝明军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人余丹舒共同制定了传销销售模式,在传销活动起到了发起、策划的作用,属于传销活动的领导者和组织者,但其于2016年8月从传销组织实质退出,未继续从原传销组织中获取工资报酬或返利,应对传销组织自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8月中旬发展的传销人数和传销资金数额负责。被告人卢丁作为传销组织负责人之一,负责传销活动的外事、法务、守则、市场推广等工作,协调公司与会员、会员之间因利益分配引起的纠纷,参与传销组织高层会议,商讨传销组织事务,推广传销组织市场,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作用,属于传销活动的领导者,应对传销组织发展的所有传销人员和传销资金负责,但其未直接发展下线会员,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树平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满释放后再次加入传销组织,并担任传销组织分支系统的负责人,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共12级519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自己发展的传销人员和传销资金数额负责。被告人赵某某作为传销组织分支系统负责人之一,积极发展下线9级102人,对传销活动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自己发展的传销人员和传销资金数额负责。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传销组织分支系统负责人和“皇尊网”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建立皇尊币粉丝群,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吸引会员进行投资,为传销组织的扩大起了关键作用,属于传销活动的领导者,但其未直接发展传销人员,亦未从其负责的“皇尊网”运营中获取非法返利,“皇尊网”的运营对传销队伍的扩大起到了次要的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作为传销组织品牌设计总裁,负责传销组织的形象宣传、文化建设等工作,定期召开推商会,对外宣传公司的产品和奖励措施,引诱参加者进行投资,被告人马某某辅助被告人贺某某做好以上宣传工作,二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作用,属于传销活动的领导者,应对各自加入传销活动后发展的传销人员和传销资金负责,但被告人马某某主要工作是资产管理,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故被告人李树平及辩护人所作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不处于组织者、领导者的辩解和辩护意见、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所作赵某某不是组织者、领导者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所作李某某不是领导人,仅是劳务工作者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贺某某的辩护人所作根据领导安排从事一般劳务工作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所作马某某不是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卢丁的辩护人所作卢丁系劳务性工作人人员,不是组织者、领导者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所作具体辩解和辩护意见评判分析如下:被告人余丹舒所作公安机关制作的电商会员登记表中,内容显示为空的会员都是未实际缴纳费用的,不应计入传销组织发展人员数量的辩解意见,经查,电商会员登记表中显示“空单”的会员未登记人员姓名,未填写身份证号码或联系方式,注册时间也是连续的,不排除虚拟注册的可能性,应对显示“空单”的传销人员共计132人从传销总人数中予以扣减,该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所作2016年11月份未再发展电商会员的辩解意见,经查,电商会员登记表证实传销组织发展传销人员的活动持续至2017年3月12日,该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及其辩护人所作已将满元聚公司销售模式报送青州市公安局,但公安机关未予答复,有理由相信该经营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对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祝明军所作于2016年8月份离开满某公司,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予以考量。被告人祝明军第一辩护人所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在引进公司经营模式时起到了一定作用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并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树平的辩护人所作公安机关调查证人证言时采用固定的模板,导致证人证言一致,该部分证据不能作为证据采用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人均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参加者,对于该传销组织的人员构成、发展模式等内容所作的证言基本一致是符合事实和常理的。该案证人证言由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所作内容与本院具有关联性,应作为本案证据予以确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某某所作直接发展会员9-10人,该人员是否发展下级人员及下级人员数量,其不掌握的辩解意见,经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负责,即不论是否具体掌握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组织者、领导者亦应对此负责,故该辩解意见不影响对其发展传销人员数量的认定。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所作李某某仅是负责满某公司“皇尊币”的运营,而“皇尊币”的交易未设置门槛,亦不存在返利,不应认定为实施传销活动的辩护意见,经查,传销活动参加人员缴纳会费后会获得传销组织赠予的“皇尊币”,可在传销组织的网站买卖或提现,“皇尊币”是传销组织得以正常运营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被告人李某某作为“皇尊币”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的负责人,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对传销活动的存在和扩大起了关键作用,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传销活动。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贺某某所作加入公司后负责品牌设计,其未发展会员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贺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担任该组织的品牌设计总裁,下设教育部,召开会议宣传公司产品和奖励措施,吸引他人投资,该组织在其加入后发展的参加者应定为被告人贺某某发展的人员。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马某某所作并非公司总裁助理,而是贺某某助理,并非公司核心管理层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卢丁所作其负责公司土木工程建设,未从事传销活动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均证实被告人卢丁担任传销组织的副总裁,系组织的管理层,负责公司的外事、法务等工作,在传销组织中起到了管理、协调作用。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丹舒、祝明军、卢丁、李树平、赵某某、李某某、贺某某、马某某以推销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会费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先后顺序组成一定的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发展,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余丹舒、祝明军、卢丁、李树平、李某某引诱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刑罚。被告人李树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该部分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丁、李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八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
综合考量八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发展会员层级和人数、加入传销组织的时间、归案后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丹舒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23年10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树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22年10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祝明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卢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4日,即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贺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4日,即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马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
九、没收暂扣于青州市公安局的传销组织违法所得606538.06元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负责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学军
人民陪审员  赵 帅
人民陪审员  李成富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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