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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勇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1/25 9:03:17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091刑初34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勇,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诸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诸城市,捕前住户籍地。2019年7月16日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同年7月1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松海,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高检刑诉[2019]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勇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勇及其辩护人孙松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6日,烟台海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丁勇担任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资金紧张,经营陷于困顿,2015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丁勇在没有经济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派其员工至威海职业学院,以给付“好处费”方式,诱骗学生通过优分期等网贷平台购买电子产品,由该公司与学生签订《还款承诺书》,约定购买电子设备及每个月还款均由被告人丁勇经营的烟台海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后丁勇将得到的电子设备出售,所得款项用于为学生分期还款及偿还高利贷。2015年10月份,被告人丁勇离开威海并停止还款,变更联系方式,未还贷款共计144143.7元(具体人员名单及数额详见判决书附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丁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如果退赃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四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侦查机关出具的受骗信息登记簿、抓获经过、被害人刘某1、鹿某、颜某、张某1、夏某、张某2、卜某、常某、朱某、公某、李某、孟某、于某、丁某、侯某、梁某、单某、王某1、戴某1、张某3、厚某、宋某、陈某、魏某的自书材料、《还款承诺书》复印件13份、烟台海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企业信息等、被告人丁勇的烟台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流水、中国银行办理银行业务交易流水、中国农业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流水、证人姚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刘某1、王某2、刘某2、鹿某、卜某、孙某的陈述、被告人丁勇的供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丁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丁勇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为被告人丁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丁勇系初犯、偶犯,该案的发生事出有因,因为其公司经营不利,丁勇本人受到高利贷人员追债,为了躲避高利贷,与被害人失去联系,被告人丁勇归案以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因联系不上丁勇,2015年10月13日,高某报警,被告人丁勇于2019年7月16日被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勇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丁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勇签订合同诈骗多人,且不能退赔损失,应酌情从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害人人数、犯罪数额的计算原则,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但公诉机关对于犯罪数额的计算有误,应为139872.72元,本院予以纠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本院缴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丁勇追缴赃款人民币139872.72元,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马丽娜
人民陪审员 汪孝永
人民陪审员 吕廷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戚其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