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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国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1/25 9:03:49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03刑初167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国顺,男,1983年8月27日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山东省安丘市,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桂荣、孙松海,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一部刑诉【2019】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国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国顺及其辩护人李桂荣、孙松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6日21时55分许,在潍坊市经济开发区仁和盛庭小区南门外玄武街北侧非机动车道内,因行车问题,被告人范国顺与张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后张某驾驶电动车离开时,范国顺驾驶摩托车撞向张某,致张某倒地,面部及右锁骨等处受伤。经鉴定,张某右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范国顺与张某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范国顺报警称被打,后民警到达现场,将撞倒张某后仍在现场的范国顺抓获;范国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范国顺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4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国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监控视频,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档案、受案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范国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国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范国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范国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或矛盾激化存在过错,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范国顺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国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宁宁
人民陪审员 孙兰香
人民陪审员 张瑞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