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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强、李伟非法拘禁、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1/25 15:17:07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204刑初14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强,曾用名任家家,化名杨振华,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陕西省永寿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4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8年5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李东波,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伟,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湖北省保康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4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8年5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张红宾,河南航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攀,女,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无业,住陕西省泾阳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4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8年5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
委托辩护人马辉,河南道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耿志武,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河北省广平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4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8年5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徐红艳,河南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成龙,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4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8年5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
委托辩护人赵卫军,甘肃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洋,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山东省昌邑市。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4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8年5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
委托辩护人孙松海、徐昌杰,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单连刚,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4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8年5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王新颖,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晓东,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4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8年5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王东升,河南航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超,男,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陕西省洋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4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8年5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李玲娜,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诉刑诉(2018)133号起诉书、汴鼓检诉刑补诉(2019)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任强、李伟、刘攀、耿志武、刘成龙、于洋、单连刚、白晓东、刘超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小刚、检察官助理李芹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强及其指定辩护人李东波、被告人李伟及其指定辩护人张红宾、被告人刘攀及其委托辩护人马辉、被告人耿志武及其指定辩护人徐红艳、被告人刘成龙及其委托辩护人赵卫军、被告人于洋及其委托辩护人孙松海、被告人单连刚及其指定辩护人王新颖、被告人白晓东及其指定辩护人王东升、被告人刘超及其指定辩护人李玲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强、李伟、耿志武、刘攀、刘成龙、于洋、单连刚、白晓东、刘超与岳某(另案处理)等人系开封、洛阳、新乡传销组织成员,该组织以“天津天狮集团”为名,分工明确,组织结构严密,层次清晰,由总管、经理、大主任、小主任、管家、老板(一般传销人员,包括大哥、师傅)六个层级构成;新进被害人员称为帅哥或美女,美女加入组织后称为宝宝。“家庭”(非法拘禁、抢劫被害人的场所)为该组织基本的构成单元,每名大主任管理三到四个“家庭”为一个团队。该组织由总管管理经理,经理管理大主任、大主任管理小主任、小主任管理“家庭”及底层传销人员,管家协助小主任,宝宝负责与被害人语音聊天、视频,待与被害人见面后将其骗至传销窝点,参与威胁被害人向家里打电话要钱,冒充被害人女友与被害人家人通话以取得信任。大哥和师傅是老板的临时身份,24小时看管帅哥,大哥负责威胁、恐吓,师傅负责讲规矩洗脑。
该传销组织利用网络交女友方式将被害人骗至洛阳、开封、新乡,并安排宝宝将被害人骗至“家庭”后,立即非法收缴被害人通讯工具、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随身物品(该过程称为“抖包”),并通过限制外出及使用通讯工具等方式严格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后再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号及密码(该过程称为“抖密码”),掌握上述信息后,又以威胁被害人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的方式胁迫被害人以给女友家人买礼物、订婚买彩礼或五金等为借口向亲友索要钱款,并要求将钱款汇至该组织控制的金融账户内,用于购买虚构的“天津天狮产品”,钱款到账后即被全部取出或转出。此钱款最终流向组织最高层级人员,再由最高层级人员将部分钱款返还作为下级成员的工资、提成和日常开销。
在获取财物后,该传销组织继续通过反锁房门、轮流看管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在控制被害人期间,通过上课培训等方式继续对被害人洗脑,灌输传销模式的高额提成返现等思想,将被害人发展为组织成员,再利用其为该组织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等违法行为并发展下线,如此循环递进,维持组织运作,扩充组织队伍。
该传销组织中,高方勇(另案处理)、陈永智(另案处理)任经理,王某2(另案处理)、任强等人任大主任,刘攀系宝宝,李伟任小主任,耿志武任管家,刘成龙、于洋、单连刚、白晓东、刘超系老板。
被告人任强于2017年4月被该组织从江西景德镇派往开封,2017年9月底升为大主任,管理王某10(化名王宏飞,另案处理)、李某4(另案处理)、张某4(另案处理)三个“家庭”。2017年10月因管理的“家庭”案发,任强带领岳某等人转移至洛阳,到洛阳后,先后管理岳某、刘某1(另案处理)、黄某(另案处理)、周某2(另案处理)四个“家庭”,2018年3月和王某2交换,到新乡管理李伟、张某1两个“家庭”。任强任小主任、大主任期间每月领取工资700至1000元左右,负责组织、协调小主任相互到其他“家庭”指挥对帅哥抖包、签单,逼迫其往家里打电话要钱;将帅哥家里打过来的钱或者其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内的钱取出交给经理;负责其管理“家庭”的日常开销;关注每个家庭人员动向及邀约帅哥等情况,每天听取小主任电话汇报。被告人任强系洛阳、开封传销组织成员,该组织内部有五级晋升制度、每天作息制度、请示汇报等规章制度。各环节有话术,并进行培训。以“家庭”为单元,对新进被害人员采取固定流程:被害人被所谓的“女网友”骗来时,大主任安排宝宝去接,抖包主任在后面跟踪新人,本家主任提前对家中人员进行分工,确定站位,明确被害人的“大哥”、“师傅”、“二师傅”,本家主任在外面望风,管家开门,“大哥”、“师傅”、“二师傅”在男寝,其他老板分别在女寝、厨房、厕所,除“师傅”外每人手中都有毛巾。被害人进屋后直接反锁房门,让其到男寝“冷静”,“跳”(反抗)的话用毛巾塞嘴,按倒。被害人“冷静”后,师傅”、“二师傅”一人一只胳膊让其坐墙角凳子上,管家让其脱掉鞋和袜子,换上拖鞋,“大哥”坐门口眼睛瞪着,其他老板围坐新人周边,各角色开始聊天,先问个人、家庭情况,接着“冒烟”(祖上冒青烟,证明来对了),之后“树立外寝主任威风”(给抖包主任树威),此时抖包主任踹门而入,其他人均站起来“办手续”(弯腰,并脚握手),抖包主任指使人员“抖包”(搜身,拿走随身物品),最后“树立本寝主任和大哥威风”、“大哥”抽掉皮带(防止用皮带做武器反抗),其他老板站在被害人身边,给管家、“大哥”、“师傅”、“二师傅”助威,防止帅哥“跳”、自残或者伤害别人。被害人来的当天晚上,本家主任、管家、“大哥”进行“抽底”(恐吓、威胁),每天下午大主任安排“坐寝”主任聊天,教如何应对警察,洗脑,鼓励交钱买产品。被害人交钱买产品成为“老板”之前,需要“海外游”(向“大哥”申请上厕所)、“讲课”(洗脑)、“打电话申请开饭、摆阵”(给主任打电话申请开饭,摆碗筷)。另外,大主任、主任会安排信得过的,来的时间长的“老板”进行守夜,拿手机每半个小时给大主任、主任发信息,确保夜间安全。经查实,任强在开封、洛阳、新乡参与非法拘禁16次,抢劫23次,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890000.89元。
被告人李伟于2017年1月在长沙加入该组织,2017年5月随该组织到洛阳,2017年12月被该组织派到开封做管家,后升为小主任,归王某2管理,2018年3月,李伟“家庭”转归任强管理。李伟任小主任期间管理一个“家庭”,每月领取工资980元,负责家里的安全及日常生活管理,安排对帅哥的“抖包”事宜,威胁帅哥往家里打电话要钱,看管帅哥;到组织内别的“家庭”抖包;安排老板冒充女孩在网上“钓帅哥”并向大主任汇报。经查实,李伟在洛阳、开封、新乡参与非法拘禁6次,抢劫7次,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145694元。
被告人刘攀于2016年9月在湖南长沙加入该组织,系宝宝,后随组织转移到洛阳、开封、新乡,每月领取生活费490元。经查实,刘攀在洛阳、开封、新乡参与非法拘禁26次、抢劫23次,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851741元。
被告人耿志武于2017年1月在南宁加入该组织,2017年5月随该组织到洛阳,2017年12月随该组织到开封,后李伟升为主任,耿志武升为管家。耿志武任管家期间,负责协助李伟管理“家庭”,协助来“抖包”的主任组织对帅哥抖包,并负责对“家庭”成员的看管守夜,参与威胁帅哥往家里打电话要钱。经查实,耿志武在洛阳、开封、新乡参与非法拘禁5次,抢劫4次,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97405元。
被告人刘成龙于2017年7月24日到洛阳加入该组织,后随组织到开封、新乡,按照主任安排参与抖包,恐吓、看管、殴打帅哥。经查实,刘成龙在洛阳、开封、新乡参与非法拘禁5次、抢劫4次,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22537元,殴打郝某1、丁海洋。
被告人于洋于2017年9月18日到开封张某1(另案处理)家,后到李伟家随组织转移至新乡。于洋按照主任和管家的分工和安排参与对帅哥的抖包,当过师傅,参与看管,讲故事,陪帅哥聊天;当过大哥,抖包时震慑帅哥。经查实,于洋在开封、新乡参与非法拘禁6次,抢劫5次,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185337元。
被告人单连刚于2017年10月2日到开封蒋超(另案处理)家,后到李伟家随组织转移至新乡。单连刚按照主任和管家的分工和安排参与对帅哥的抖包,看管,讲故事,陪帅哥聊天。经查实,单连刚在开封、新乡参与非法拘禁5次,抢劫4次,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22537元。
被告人白晓东于2017年12月2日到开封王某1(另案处理)家,后到李伟家随组织转移至新乡。按照主任和管家的分工和安排参与对帅哥的抖包,当过师傅,参与看管,讲故事,陪帅哥聊天;当过大哥,抖包时震慑帅哥。经查实,白晓东在开封、新乡参与非法拘禁4次,抢劫3次,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14120元。
被告人刘超于2018年1月27日到开封王某2代管的家,后李伟过来当主任,耿志武为管家,2018年3月随组织转移至新乡。按照主任和管家的分工和安排参与对帅哥的抖包,当过师傅,参与看管,讲故事,陪帅哥聊天;当过大哥,抖包时震慑帅哥。经查实,刘超在开封、新乡参与非法拘禁3次,抢劫2次,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8105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28日,刘攀将被害人柳某以恋爱名义骗至新乡李伟家,任强指使李伟安排耿志武(管家)、刘成龙、于洋、单连刚、白晓东、刘超(大哥)、郝某1(师傅)将柳某按倒在地,逼迫柳某交出自己的手机、钱包,以及手机、支付宝、微信密码,并对柳某进行威胁、恐吓、洗脑、24小时看管,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柳某被限制人身自由2天。
2.2018年3月,丁海洋被该组织以恋爱名义骗至开封李伟家,李伟指使耿志武、刘成龙、于洋、单连刚、白晓东、刘超将丁海洋按倒在地并殴打,逼迫丁海洋交出自己的手机、钱包,以及手机、支付宝、微信密码,耿志武和刘成龙对丁海洋进行殴打,其他人对丁海洋进行威胁、恐吓、洗脑、24小时看管,因丁海洋有外债,该组织转移至新乡时将其放走。期间,丁海洋被限制人身自由约5天,被劫取人民币307元。
3.2018年2月20日,刘攀以恋爱名义伙同李伟、耿志武、刘成龙、于洋、单连刚、白晓东(师傅)、刘超(大哥)将郝某1骗至开封李伟家,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对其抖包,刘成龙对其进行殴打。后该组织通过反锁房门、相互监督的方式限制郝某1人身自由,逼迫郝某1往家里打电话要钱。期间,郝某1被限制人身自由38天,被劫取人民币7798元。
4.2018年1月27日,刘攀以恋爱名义伙同梁某(另案处理)、刘成龙、于洋、白晓东、单连刚等人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通过反锁房门、相互监督的方式限制刘超人身自由,使用暴力殴打、胁迫的方式抢劫其银行卡及现金共计人民币6015元,限制其人身自由62天。
5.2017年12月3日,刘攀以恋爱名义伙同刘成龙、于洋、单连刚等人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通过反锁房门、相互监督的方式限制白晓东人身自由,使用暴力殴打、胁迫的方式抢劫其银行卡及现金共计人民币8417元,限制其人身自由117天。
6.2017年10月2日,刘攀以恋爱名义伙同王某1、于洋等人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通过反锁房门、相互监督的方式限制单连刚人身自由,使用暴力殴打、胁迫的方式抢劫其银行卡及现金共计人民币162800元,限制其人身自由178天。
7.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任强在开封期间,伙同岳某、高青、卢某等人以恋爱名义将温前华、刘某7、卓某、文培刚、张灿玉、王某11、丁某、宋利华骗至开封传销组织,对其进行抖包,并通过反锁房门、相互监督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使用暴力殴打、胁迫的方式逼迫其往家里打电话要钱、抢劫其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及现金。温前华被限制人身自由81天,被劫取人民币38900元;王某11被限制人身自由79天,被劫取人民币49800元;刘某7被限制人身自由49天,被劫取人民币40600元;卓某被限制人身自由76天,被劫取人民币55000元;文培刚被限制人身自由29天,被劫取人民币96800元;张灿玉被限制人身自由14天,被劫取人民币3300元;丁某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被劫取人民币6400元;宋利华被限制人身自由13天。
8.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任强在洛阳任大主任期间,伙同陈亮指使岳某、刘某1、黄某、周某2、崔某以恋爱名义将程某、费某、刘某6、催狗狗、王某5、李某3、陈某2、王某4、廖某、段某、方某骗至洛阳传销组织,对其进行抖包,并通过反锁房门、相互监督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使用暴力殴打、胁迫的方式逼迫其往家里打电话要钱、抢劫其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及现金。程某被限制人身自由35天,被劫取人民币9062.8元;费某被限制人身自由124天,被劫取人民币5588.86元;刘某6被限制人身自由49天,被劫取人民币16600元;催狗狗被限制人身自由15天,被劫取人民币16500元;王某5被限制人身自由82天,被劫取人民币54100元;李某3被限制人身自由148天,被劫取人民币3400元;陈某2被限制人身自由90天,被劫取人民币4900元;王某4被限制人身自由110天,被劫取人民币111269元;廖某被限制人身自由150天,被劫取人民币81700元;段某被限制人身自由31天,被劫取人民币76614.92元;方某被限制人身自由181天,被劫取人民币25600元。
9.2017年12月,李伟在洛阳李某6(另案处理)家做管家时,以恋爱名义伙同李某6等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通过反锁房门、相互监督的方式限制张某2人身自由,使用暴力殴打、胁迫的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约10天。
10.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李伟在开封期间,以恋爱名义伙同刘攀、耿志武、魏某(另案处理)等人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刘某4、庞某骗至开封传销组织,对其进行抖包,并通过反锁房门、相互监督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使用暴力殴打、胁迫的方式逼迫其往家里打电话要钱、抢劫其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及现金。刘某4被限制人身自由约40天,被劫取人民币70000元;庞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0天,被劫取人民币19300元。
11.2018年2月19日,刘攀以恋爱名义伙同李伟等人将周某1骗至开封,李伟对其抖包,后魏某、李伟等人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通过反锁房门、相互监督的方式限制周某1人身自由,使用暴力殴打、胁迫的方式抢劫其银行卡及现金共计人民币14289元。
12.2018年3月5日,李伟以恋爱名义伙同韩某等人将施某骗至韩某家,李伟对其抖包,后韩某等人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通过反锁房门、相互监督的方式限制施某人身自由,使用暴力殴打、胁迫的方式抢劫其银行卡及现金共计人民币34000元。
13.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刘攀以恋爱名义伙同任强、王某2、王某3(另案处理)等人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田文山、兰杰、刘成龙、于洋、赵明辉、刘世强、李国会、李雷、周立、张学文、张志杰、李海强、于洪江、栗盼、房志伟、蔡某、郭太培、许彬骗至洛阳、开封、新乡传销组织,对其进行抖包,并通过反锁房门、相互监督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使用暴力殴打、胁迫的方式逼迫其往家里打电话要钱、抢劫其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及现金。田文山被限制人身自由273天;兰杰被限制人身自由89天;刘成龙被限制人身自由214天,被劫取人民币60300元;于洋被限制人身自由163天,被劫取人民币52000元;赵明辉被限制人身自由147天,被劫取人民币43000元;刘世强被限制人身自由32天,被劫取人民币27972元;李国会被限制人身自由89天,被劫取人民币44900元;李雷被限制人身自由123天,被劫取人民币42300元;周立被限制人身自由123天,被劫取人民币5600元;张学文被限制人身自由45天,被劫取人民币67500元;张志杰被限制人身自由211天,被劫取人民币13800元;李海强被限制人身自由29天,被劫取人民币62300元;于洪江被限制人身自由167天,被劫取人民币4400元;栗盼被限制人身自由75天,被劫取人民币25400元;房志伟被限制人身自由150天,被劫取人民币38000元;蔡某被限制人身自由30天,被劫取人民币39970元;郭太培被限制人身自由34天,被劫取人民币800元;庞某被限制人身自由70天,被劫取人民币19300元;周某1被限制人身自由39天,被劫取人民币14289元;刘某4被限制人身自由89天,被劫取人民币70000元;许彬被限制人身自由180天,被劫取人民币34880元;柳某被限制人身自由2天。
14.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任强指使小主任岳某到组织内别的“家庭”抖包、抖密码、逼迫被害人往家里打电话要钱。经查实,岳某参与抢劫4次(董某、周某3、孟某、房某),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157785.31元。
15.2017年11月,被告人任强指使小主任刘某1接收并看管被害人陈某1,陈某1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47天,被劫取人民币36080元。
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任强、李伟、刘攀、耿志武、刘成龙、于洋、单连刚、白晓东、刘超在新乡市纺织路一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强、李伟、刘攀、耿志武、刘成龙、于洋、单连刚、白晓东、刘超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强、李伟、刘攀、耿志武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款之规定,系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结构稳定、人员固定、层级分明、成员间来往密切,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犯罪活动,并据此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内部规约和培训,犯罪活动具有连续性、一贯性、开放性和一定的区域性特征,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任强、李伟、刘攀、耿志武、刘成龙、于洋、单连刚、白晓东、刘超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任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被告人李伟、刘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耿志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成龙、于洋、单连刚、白晓东、刘超被胁迫参加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是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任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我没有指使他人和抢劫别人。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不构成抢劫罪,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建议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李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抢劫罪有异议,有的被害人都是自愿的,有的是被逼迫的,我认为我没有抢劫,我没有逼迫过任何人。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认为公诉机关把传销组织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值得商榷。根据两高两部于2019年4月9日下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本案有两个以上的条件不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是从犯而不应认定为主犯,其所有参与的犯罪活动均由上级计划安排,并非由其自主决定,也起不到决定性和重要性的作用,只能认定为从犯;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自己本身也未获利,其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悔罪,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刘攀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抢劫罪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本案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一罪,而不构成抢劫罪,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对于非法拘禁罪的定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有异议,很多被害人后来都转化为组织成员,有很多机会逃出组织或报警,被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不应计算至案发之日;不应认定为主犯,应认定为从犯;系偶犯、初犯,到案后客观真实反映案情,认罪态度好,自身也是受害人,请求法院量刑时考虑以上情节并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耿志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不妥;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系从犯、偶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
被告人刘成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多处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系胁从犯,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公诉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过重。
被告人于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于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系胁从犯,也是受害人,还具有主观恶性小,不是典型的非法拘禁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家庭状况不好等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对于抢劫罪,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恶性小,起的作用小,无前科,希望对其减轻、免除刑事处罚。
被告人单连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也未实施抢劫他人财物的暴力危害行为,其自身也是被害人;系胁从犯,初犯、偶犯,归案后向办案机关积极坦白、如实供述,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白晓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抢劫罪有异议,我没有抢过,我没抖包也没有吓唬人家。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情节极其轻微,是胁从犯,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抢劫罪有异议,银行卡都是大主任他们拿的,他们什么时候取得钱我也不清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在高方勇、陈永智(均另案处理)等人的操纵下,陈亮、王某3、王某2、胡棋东、任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开封、洛阳、新乡以“天津天狮集团”的名义组建犯罪组织。该组织利用网络交女友方式将被害人骗至所租住房屋内,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并逼迫他人加入该犯罪组织,参与犯罪活动。
该犯罪组织分工明确,组织机构严密,在所租赁的房屋内建立窝点,作为组织成员作案所在的“家庭”。该组织由总管、经理、大主任、小主任、管家、老板(一般人员,包括大哥、师傅)六个层级构成;新进被害人员称为帅哥或美女,美女加入组织后称为宝宝。“家庭”为该组织基本的构成单元,每名大主任管理三到四个“家庭”为一个团队。该组织由总管管理经理,经理管理大主任、大主任管理小主任、小主任管理“家庭”及底层人员,管家协助小主任,宝宝负责与被害人语音聊天、视频,待与被害人见面后将其骗至组织窝点,参与威胁被害人向家里打电话要钱,冒充被害人女友与被害人家人通话以取得信任。大哥和师傅是老板的临时身份,大哥负责威胁、恐吓,师傅负责讲规矩洗脑。
该犯罪组织将被害人骗至开封、洛阳、新乡的“家庭”后,立即非法收缴被害人通讯工具、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随身物品(该过程称为“抖包”),并通过限制外出及使用通讯工具等方式严格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后再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号及密码(该过程称为“抖密码”),掌握上述信息后,又以威胁被害人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的方式胁迫被害人以给女友家人买礼物、订婚买彩礼或五金等为借口向亲友索要钱款,并要求将钱款汇至该组织控制的被害人金融账户内,用于购买虚构的“天津天狮产品”,钱款到账后即被全部取出或转出。此钱款最终流向组织最高层级人员,再由最高层级人员将部分钱款返还作为下级成员的工资、提成和日常开销。
在获取财物后,该组织继续通过反锁房门、轮流看管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在控制被害人期间,通过上课培训等方式继续对被害人洗脑,灌输传销模式的高额提成返现等思想,意图将被害人发展为组织成员或者胁迫被害人加入该犯罪组织,参与组织犯罪,利用其为该组织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等违法行为,通过网络交女朋友的方式发展下线,如此循环递进,维持组织运作,扩充组织队伍。
经查,该犯罪组织,为了降低案发可能,多选择两室一厅有防盗窗,相对较安全的民用楼房,并针对偏远地区或者农村的低学历大龄男青年,利用其希望交女朋友的心理,将其骗至该组织租住的房屋内,对被害人长期非法拘禁,逼迫被害人以给女友家人买礼物、订婚买彩礼或五金等为借口向家人索要钱款,将家人及亲戚之间互相拼凑、竭尽家庭所有积蓄,汇款至被害人银行账号中,实则被该犯罪组织占有,给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精神和财产的伤害。该犯罪组织中的打、掐、摁、踹等暴力胁迫、恐吓行为,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威慑,扭曲了其对社会的认知。据该犯罪组织所租用房屋的所在社区反映,经常看到有大量操着外地口音的男女青年进出小区,他们一般是晚上活动,出入人员着装很正式,而且有时候听到房屋内有吵骂的声音,小区居民的孩子不敢单独下楼或者晚上出门,对附近的居民造成了心理恐慌。
该组织中,高方勇、陈永智任经理,陈亮、王某3、王某2、胡棋东、任强任大主任;高青、李世雨、刘攀是宝宝,岳某、刘某1、周某2、韩某、张某1、魏某、广粘利、刘时佑、王某1、王某10、李某4、张某4、李勇、黄某、李伟任小主任;张少宁、于某、张某3、赵某1、任何岗、郭志超、兰杰、梁某、马士杰、唐士辉、张志杰、郭某1、苏群虎、卢某、耿志武任管家,李某2、田文山任副管家;谢锋、王永、戴某、贾某、方某任副管家、刘凯、庞杰、丁宏园、李某3、廖某、刘某5、费某、王某5、王某4、刘某6、陈某2、程某、蒋金有、李雷、杨海明、张云、张念积、赵明辉、李国会、张某2、许彬、刘某4、庞某、邹永朝、赵凤龙、相猛、吴磊、宋路遥、丁明华、杨田田、邓启元、陈飞、于洪江、栗盼、刘某7、关某、凃家坤、康学钦、房志伟、蔡某、陈某3、王某11、卓某、李某5、刘成龙、于洋、单连刚、白晓东、刘超系老板。
本案被告人任强于2017年4月被该组织从江西景德镇派往开封,2017年9月底升为大主任,管理王某10(化名王宏飞,另案处理)、李某4(另案处理)、张某4(另案处理)三个“家庭”。2017年10月因管理的“家庭”案发,任强带领岳某等人转移至洛阳,到洛阳后,先后管理岳某、刘某1(另案处理)、黄某(另案处理)、周某2(另案处理)四个“家庭”,2018年3月和王某2交换,到新乡管理李伟、张某1两个“家庭”。任强任小主任、大主任期间每月领取工资700至1000元左右,负责组织、协调小主任相互到其他“家庭”指挥对帅哥抖包、签单,逼迫其往家里打电话要钱;将帅哥家里打过来的钱或者其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内的钱取出交给经理;负责其管理“家庭”的日常开销;关注每个家庭人员动向及邀约帅哥等情况,每天听取小主任电话汇报。被告人任强系洛阳、开封该组织成员,该组织内部有五级晋升制度、每天作息制度、请示汇报等规章制度。各环节有话术,并进行培训。以“家庭”为单元,对新进被害人员采取固定流程:被害人被所谓的“女网友”骗来时,大主任安排宝宝去接,抖包主任在后面跟踪新人,本家主任提前对家中人员进行分工,确定站位,明确被害人的“大哥”、“师傅”、“二师傅”,本家主任在外面望风,管家开门,“大哥”、“师傅”、“二师傅”在男寝,其他老板分别在女寝、厨房、厕所,除“师傅”外每人手中都有毛巾。被害人进屋后直接反锁房门,让其到男寝“冷静”,“跳”(反抗)的话用毛巾塞嘴,按倒。被害人“冷静”后,师傅”、“二师傅”一人一只胳膊让其坐墙角凳子上,管家让其脱掉鞋和袜子,换上拖鞋,“大哥”坐门口眼睛瞪着,其他老板围坐新人周边,各角色开始聊天,先问个人、家庭情况,接着“冒烟”(祖上冒青烟,证明来对了),之后“树立外寝主任威风”(给抖包主任树威),此时抖包主任踹门而入,其他人均站起来“办手续”(弯腰,并脚握手),抖包主任指使人员“抖包”(搜身,拿走随身物品),最后“树立本寝主任和大哥威风”、“大哥”抽掉皮带(防止用皮带做武器反抗),其他老板站在被害人身边,给管家、“大哥”、“师傅”、“二师傅”助威,防止帅哥“跳”、自残或者伤害别人。被害人来的当天晚上,本家主任、管家、“大哥”进行“抽底”(恐吓、威胁),每天下午大主任安排“坐寝”主任聊天,教如何应对警察,洗脑,鼓励交钱买产品。被害人交钱买产品成为“老板”之前,需要“海外游”(向“大哥”申请上厕所)、“讲课”(洗脑)、“打电话申请开饭、摆阵”(给主任打电话申请开饭,摆碗筷)。另外,大主任、主任会安排信得过的,来的时间长的“老板”进行守夜,拿手机每半个小时给大主任、主任发信息,确保夜间安全。经查实,任强在开封、洛阳、新乡参与非法拘禁16次,抢劫23次,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890000.89元。
被告人李伟于2017年1月在长沙加入该组织,2017年5月随该组织到洛阳,2017年12月被该组织派到开封做管家,后升为小主任,归王某2管理,2018年3月,李伟“家庭”转归任强管理。李伟任小主任期间管理一个“家庭”,每月领取工资980元,负责家里的安全及日常生活管理,安排对帅哥的“抖包”事宜,威胁帅哥往家里打电话要钱,看管帅哥;到组织内别的“家庭”抖包;安排老板冒充女孩在网上“钓帅哥”并向大主任汇报。经查实,李伟在洛阳、开封、新乡参与非法拘禁6次,抢劫7次,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145694元。
被告人刘攀于2016年9月在湖南长沙加入该组织,系宝宝,后随组织转移到洛阳、开封、新乡,每月领取生活费490元。经查实,刘攀在洛阳、开封、新乡参与非法拘禁26次、抢劫23次,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851741元。
被告人耿志武于2017年1月在南宁加入该组织,2017年5月随该组织到洛阳,2017年12月随该组织到开封,后李伟升为主任,耿志武升为管家。耿志武任管家期间,负责协助李伟管理“家庭”,协助来“抖包”的主任组织对帅哥抖包,并负责对“家庭”成员的看管守夜,参与威胁帅哥往家里打电话要钱。经查实,耿志武在洛阳、开封、新乡参与非法拘禁5次,抢劫4次,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97405元。
被告人刘成龙于2017年7月24日到洛阳加入该组织,后随组织到开封、新乡,按照主任安排参与抖包,恐吓、看管、殴打帅哥。经查实,刘成龙在洛阳、开封、新乡参与非法拘禁5次、抢劫4次,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22537元,殴打郝某1、丁海洋。
被告人于洋于2017年9月18日到开封张某1(另案处理)家,后到李伟家随组织转移至新乡。于洋按照主任和管家的分工和安排参与对帅哥的抖包,当过师傅,参与看管,讲故事,陪帅哥聊天;当过大哥,抖包时震慑帅哥。经查实,于洋在开封、新乡参与非法拘禁6次,抢劫5次,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185337元。
被告人单连刚于2017年10月3日到开封蒋超(另案处理)家,后到李伟家随组织转移至新乡。单连刚按照主任和管家的分工和安排参与对帅哥的抖包,看管,讲故事,陪帅哥聊天。经查实,单连刚在开封、新乡参与非法拘禁5次,抢劫4次,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22537元。
被告人白晓东于2017年12月3日到开封王某1(另案处理)家,后到李伟家随组织转移至新乡。按照主任和管家的分工和安排参与对帅哥的抖包,当过师傅,参与看管,讲故事,陪帅哥聊天;当过大哥,抖包时震慑帅哥。经查实,白晓东在开封、新乡参与非法拘禁4次,抢劫3次,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14120元。
被告人刘超于2018年1月27日到开封王某2代管的家,后李伟过来当主任,耿志武为管家,2018年3月随组织转移至新乡。按照主任和管家的分工和安排参与对帅哥的抖包,当过师傅,参与看管,讲故事,陪帅哥聊天;当过大哥,抖包时震慑帅哥。经查实,刘超在开封、新乡参与非法拘禁3次,抢劫2次,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8105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28日,刘攀将被害人柳某以恋爱名义骗至新乡李伟家,任强指使李伟安排耿志武(管家)、刘成龙、于洋、单连刚、白晓东、刘超(大哥)、郝某1(师傅)将柳某按倒在地,逼迫柳某交出自己的手机、钱包,以及手机、支付宝、微信密码,并对柳某进行威胁、恐吓、洗脑、24小时看管,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柳某被限制人身自由2天。
2.2018年3月,丁海洋被该组织以恋爱名义骗至开封李伟家,李伟指使耿志武、刘成龙、于洋、单连刚、白晓东、刘超将丁海洋按倒在地并殴打,逼迫丁海洋交出自己的手机、钱包,以及手机、支付宝、微信密码,耿志武和刘成龙对丁海洋进行殴打,其他人对丁海洋进行威胁、恐吓、洗脑、24小时看管,因丁海洋有外债,该组织转移至新乡时将其放走。期间,丁海洋被限制人身自由约5天,被劫取人民币307元。
3.2018年2月20日,刘攀以恋爱名义伙同李伟、耿志武、刘成龙、于洋、单连刚、白晓东(师傅)、刘超(大哥)将郝某1骗至开封李伟家,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对其抖包,刘成龙对其进行殴打。后该组织通过反锁房门、相互监督的方式限制郝某1人身自由,逼迫郝某1往家里打电话要钱。期间,郝某1被限制人身自由38天,被劫取人民币7798元。
4.2018年1月27日,刘攀以恋爱名义伙同梁某(另案处理)、刘成龙、于洋、白晓东、单连刚等人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通过反锁房门、相互监督的方式限制刘超人身自由,使用暴力殴打、胁迫的方式抢劫其银行卡及现金共计人民币6015元,限制其人身自由62天。
5.2017年12月3日,刘攀以恋爱名义伙同刘成龙、于洋、单连刚等人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通过反锁房门、相互监督的方式限制白晓东人身自由,使用暴力殴打、胁迫的方式抢劫其银行卡及现金共计人民币8417元,限制其人身自由117天。
6.2017年10月2日,刘攀以恋爱名义伙同王某1、于洋等人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通过反锁房门、相互监督的方式限制单连刚人身自由,使用暴力殴打、胁迫的方式抢劫其银行卡及现金共计人民币162800元,限制其人身自由178天。
7.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任强在开封期间,伙同岳某、高青、卢某等人以恋爱名义将温前华、刘某7、卓某、文培刚、张灿玉、王某11、丁某、宋利华骗至该组织,对其进行抖包,并通过反锁房门、相互监督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使用暴力殴打、胁迫的方式逼迫其往家里打电话要钱、抢劫其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及现金。温前华被限制人身自由81天,被劫取人民币38900元;王某11被限制人身自由79天,被劫取人民币49800元;刘某7被限制人身自由49天,被劫取人民币40600元;卓某被限制人身自由76天,被劫取人民币55000元;文培刚被限制人身自由29天,被劫取人民币96800元;张灿玉被限制人身自由14天,被劫取人民币3300元;丁某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被劫取人民币6400元;宋利华被限制人身自由13天。
8.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任强在洛阳任大主任期间,伙同陈亮指使岳某、刘某1、黄某、周某2、崔某以恋爱名义将程某、费某、刘某6、催狗狗、王某5、李某3、陈某2、王某4、廖某、段某、方某骗至该组织,对其进行抖包,并通过反锁房门、相互监督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使用暴力殴打、胁迫的方式逼迫其往家里打电话要钱、抢劫其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及现金。程某被限制人身自由35天,被劫取人民币9062.8元;费某被限制人身自由124天,被劫取人民币5588.86元;刘某6被限制人身自由49天,被劫取人民币16600元;催狗狗被限制人身自由15天,被劫取人民币16500元;王某5被限制人身自由82天,被劫取人民币54100元;李某3被限制人身自由148天,被劫取人民币3400元;陈某2被限制人身自由90天,被劫取人民币4900元;王某4被限制人身自由110天,被劫取人民币111269元;廖某被限制人身自由150天,被劫取人民币81700元;段某被限制人身自由31天,被劫取人民币76614.92元;方某被限制人身自由181天,被劫取人民币25600元。
9.2017年12月,李伟在洛阳李某6(另案处理)家做管家时,以恋爱名义伙同李某6等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通过反锁房门、相互监督的方式限制张某2人身自由,使用暴力殴打、胁迫的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约10天。
10.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李伟在开封期间,以恋爱名义伙同刘攀、耿志武、魏某(另案处理)等人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刘某4、庞某骗至该组织,对其进行抖包,并通过反锁房门、相互监督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使用暴力殴打、胁迫的方式逼迫其往家里打电话要钱、抢劫其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及现金。刘某4被限制人身自由约40天,被劫取人民币70000元;庞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0天,被劫取人民币19300元。
11.2018年2月19日,刘攀以恋爱名义伙同李伟等人将周某1骗至开封,李伟对其抖包,后魏某、李伟等人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通过反锁房门、相互监督的方式限制周某1人身自由,使用暴力殴打、胁迫的方式抢劫其银行卡及现金共计人民币14289元。
12.2018年3月5日,李伟以恋爱名义伙同韩某等人将施某骗至韩某家,李伟对其抖包,后韩某等人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通过反锁房门、相互监督的方式限制施某人身自由,使用暴力殴打、胁迫的方式抢劫其银行卡及现金共计人民币34000元。
13.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刘攀以恋爱名义伙同任强、王某2、王某3(另案处理)等人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田文山、兰杰、刘成龙、于洋、赵明辉、刘世强、李国会、李雷、周立、张学文、张志杰、李海强、于洪江、栗盼、房志伟、蔡某、郭太培、许彬骗至洛阳、开封、新乡该组织,对其进行抖包,并通过反锁房门、相互监督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使用暴力殴打、胁迫的方式逼迫其往家里打电话要钱、抢劫其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及现金。田文山被限制人身自由273天;兰杰被限制人身自由89天;刘成龙被限制人身自由214天,被劫取人民币60300元;于洋被限制人身自由163天,被劫取人民币52000元;赵明辉被限制人身自由147天,被劫取人民币43000元;刘世强被限制人身自由32天,被劫取人民币27972元;李国会被限制人身自由89天,被劫取人民币44900元;李雷被限制人身自由123天,被劫取人民币42300元;周立被限制人身自由123天,被劫取人民币5600元;张学文被限制人身自由45天,被劫取人民币67500元;张志杰被限制人身自由211天,被劫取人民币13800元;李海强被限制人身自由29天,被劫取人民币62300元;于洪江被限制人身自由167天,被劫取人民币4400元;栗盼被限制人身自由75天,被劫取人民币25400元;房志伟被限制人身自由150天,被劫取人民币38000元;蔡某被限制人身自由30天,被劫取人民币39970元;郭太培被限制人身自由34天,被劫取人民币800元;庞某被限制人身自由70天,被劫取人民币19300元;周某1被限制人身自由39天,被劫取人民币14289元;刘某4被限制人身自由89天,被劫取人民币70000元;许彬被限制人身自由180天,被劫取人民币34880元;柳某被限制人身自由2天。
14.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任强指使小主任岳某到组织内别的“家庭”抖包、抖密码、逼迫被害人往家里打电话要钱。经查实,岳某参与抢劫4次(董某、周某3、孟某、房某),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157785.31元。
15.2017年11月,被告人任强指使小主任刘某1接收并看管被害人陈某1,陈某1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47天,被劫取人民币36080元。
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任强、李伟、刘攀、耿志武、刘成龙、于洋、单连刚、白晓东、刘超在新乡市纺织路一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物证(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涉案人员的手机、银行卡、钱包、纸质笔记本、笔记本电脑、手表、香烟、腰带、钱币;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报案材料、涉案人员及被害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及转账记录、乘车信息、火车票、入住宾馆明细、扣押及发还清单、破案经过、购买产品的名单、天狮业务申请表(空白表格)34张、邀约材料8页、网络的发展与未来学习资料38页;证人郝某1、刘某2、郝某2、刘某3、戴某、张某1、梁某、王某1、韩某、王某2、王某3、庞某、蔡某、周某1、张某2、魏某、刘某4、施某、刘某1、张某3、黄某、方某、廖某、王某4、王某5、催狗狗、王某6、王某7、李某1、王某8得、岳某、于某、刘某5、费某、刘某6、程某、周某2、赵某1、李某2、李某3、陈某2、段某、王某9、李某4、王某10、卢某、张某4、郭某1、贾某、刘某7、关某、卓某、陈某3、王某11、李某5、宁某、蒋某、赵某2、徐某、杨某、丁某、季某、董某、周某3、陈某1、孟某、房某、崔某、李某6、郭某2、秦某、李洪鑫的证言;柳某、张灿玉、温前华、文培刚、丁某、宋利华、董某、周某3、孟某、房某、陈某1的陈述;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任强、李伟、耿志武、于洋、单连刚、刘成龙、白晓东、刘超、刘攀、柳某、施某、周某1、刘某4、许彬、任何岗、张志杰、杨海明、张学文、郭志超、李雷、栗盼、蒋金有、张某2、苏群虎、蔡某、庞某、魏某、郝某1、刘某1、方某、廖某、王某4、刘某5、庞杰、周某2、赵某1、李某3、陈某2、黄某、刘某7、陈某3、张灿玉、温前华、董某、周某3、陈某1、孟某、房某、崔某、李某6、郭某2、秦某、李洪鑫的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强、李伟、刘攀、耿志武、刘成龙、于洋、单连刚、白晓东、刘超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强、李伟、刘攀、耿志武根据法律规定,系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结构稳定、人员固定、层级分明、成员间来往密切,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犯罪活动,并据此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内部规约和培训,犯罪活动具有连续性、一贯性、开放性和一定的区域性特征,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任强、李伟、刘攀、耿志武、刘成龙、于洋、单连刚、白晓东、刘超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被告人李伟、刘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耿志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成龙、于洋、单连刚、白晓东、刘超系被胁迫参加犯罪,是胁从犯,结合各被告人参与时间长短、转场经历、暴力行为、参与积极程度、守夜、有通讯可能等情况,应当减轻、免除处罚。本案各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攀、耿志武、刘成龙、于洋、单连刚、刘超对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任强、李伟、白晓东对非法拘禁罪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伟、刘攀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伟作为小主任、刘攀作为宝宝对整个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关于被告人任强、刘攀、于洋、白晓东的辩护人及任强、李伟、白晓东辩称本案不能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被骗入该组织“家庭”内,由被告人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号及密码,再以暴力、语言威胁逼迫被害人以给女友家人买礼物、订婚送彩礼或者五金等借口向家人索要钱财,经获取后被该犯罪组织非法占有,被告人任强、李伟、刘攀、于洋、白晓东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李伟、耿志武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性质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不符,对此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李伟、耿志武、单连刚、白晓东、刘超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伟、耿志武、单连刚、白晓东、刘超并没有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不应定坦白,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本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实施暴力程度以及当庭认罪、悔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30年3月31日止)。
被告人李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
被告人刘攀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29年3月31日止)。
被告人耿志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
被告人刘成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
被告人于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
被告人单连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
被告人白晓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
被告人刘超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免予刑事处罚。
二、随案移送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笔记本30本、A4纸一摞,予以没收,其余物品,退还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玉宏
审 判 员  何云娣
人民陪审员  代建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翟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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