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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李方森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1/25 15:36:50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784刑初80号
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燕(曾用名李焕珍),女,1979年2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小学肄业,职工,原籍山东省安丘市,住山东省龙口市。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1月1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路振勇,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方森,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中共党员,初中肄业,农民,山东省安丘市人,住安丘市。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1月1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景通,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燕、李方森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燕及其辩护人路振勇、被告人李方森及其辩护人李景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0日下午,在安丘市辉渠镇某村李某2家西屋内,被告人李燕、李方森与受害人李某7因多年积累的家庭矛盾发生争执,两人遂用绳子将李某7捆绑,在捆绑过程中因李某7扬言杀死李燕全家,被告人李燕、李方森遂共谋杀死李某7,后被告人李燕用剪刀将李某7脖子、腹部捅伤,并在李方森唆使下用镐头多次击打李某7的头部,致其死亡。经鉴定,李某7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燕、李方森故意杀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李某3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燕、李方森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我从17岁就被李某7逼的外出打工,挣的钱几乎全被他索要去;我结婚后,李某7曾几次去我家闹事,向我要钱、逼我离婚给他换媳妇,吓得我几年不敢回娘家;李某7不养父母,经常辱骂我们,我母亲在安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他不但不去陪床,还去闹事,逼我在病房里给他磕了五个头才放过我。出事那天我和李方森、李某1陪我母亲出院,一到家他就骂我们,骂的非常难听,气愤之下我们就把他绑了起来,他说要杀了我们全家。因为被他逼的没有办法,李方森说用镐头砸死他,我才把他砸死的。被告人李燕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路振勇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李燕犯罪后即打电话报警,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二、被害人李某7有严重过错,对本案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三、被告人李燕属于激情杀人,主观恶性小,应当以情节较轻论处。四、被告人李燕已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并与被害人的女儿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谅解协议。综上,对被告人李燕应以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方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李某7不孝敬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出事那天我和李燕、我女儿李某1从安丘医院陪我岳母一回到家他就骂我们,我们气愤之下就把他绑了起来,因为他说要杀了我们全家等话,我才叫李燕用镐头把他砸死的。被告人李方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同意赔偿,请求从轻处罚,以尽早回去伺候老人。
辩护人李景通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是由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李方森在受到被害人威胁后,出于义愤而教唆李燕杀害被害人,侵害对象特定,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犯罪后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被告人系初犯,一贯表现很好,事发后村民联名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上对被告人李方森应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李某2、魏某夫妇生有子女三人,被告人李燕系其次女、被告人李方森系其长女女婿,被害人李某7(殁年42岁)系其儿子。因李某7不孝敬父母并时常对亲属等人有过激言行,父母及亲属对其很是不满。
2017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李燕、李方森及李方森的女儿李某1等人陪护魏某从安丘市人民医院出院回到安丘市辉渠镇某村家中,李某7酒后借故又对被告人及李某1进行辱骂,恼怒之下,二被告人用绳索捆绑李某7,在捆绑过程中,李某7扬言杀死李燕、李方森全家等。积怨和愤怒,使被告人李燕、李方森产生杀死李某7以绝后患的念头。后被告人李燕用剪刀捅刺李某7的脖子、腹部,并在李方森唆使下用镐头多次击打李某7的头部,致李某7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7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燕拨打110报警称,其和李方森杀了人。后二被告人到村口等候出警的民警,并带领民警回到案发现场,后办案民警将二被告人抓获。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燕、李方森的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与被害人李某7的女儿李某8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达成谅解协议。被害人李某7的父母李某2、魏某、女儿李某8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均要求对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魏某证实:2017年11月10日下午,李方森、李燕、李某1陪我出院回到家,李某7还在喝酒,李某1过去说住院花了12000元,问他怎么着,李某7就开始骂李某1等,李方森和李某7就吵了起来,李某7吆喝着弄死谁弄死谁的,李某2说把他绑起来,我也说绑起来,之后李燕、李方森就把李某7绑了起来。李某7让我给他解开绳子,我不敢,李某7就骂我,又说先杀我和李某2,再去龙口杀了李燕全家。绑李某7之前没有商量杀害李某7,就是因为李某7不说人话,想着绑起他来教育教育、吓唬吓唬他,绑起来之后,李某7吆喝着要杀谁杀谁的,我说别放开他了,他起来再杀了咱,李某2也说快弄死他吧,这样才出现了后来的情况。我当时在东屋,谁砸的、怎么砸的我不知道。
(2)证人李某2证实:2017年11月10日下午2点多钟,我大女婿李方森、小女儿李燕、李方森的女儿李某1一起从安丘回家,李某7在西屋喝多了坐在沙发上又开始骂,还说要杀了我们全家,家里都非常恨他。记不清是谁提出把李某7绑起来,李方森和李燕趁李某7喝了酒就把他绑了起来。这期间我大女儿李某3也到了家里,李方森和李燕都说不砸死他,咱全家没法活。家里人都说弄死他,我心里也恨他,为了给三个家庭留条活路,我就用劈柴的镐头把李某7砸死了。之后李方森说是报警,我也同意报警叫政府来处理,李方森就打电话报了警,我们就在家里等着警察去找我们。人是我砸死的,我进去,把李方森换出来。
李某7整天想着害我们全家,因为他不死,我们全家都活不成,只有把他砸死,我家、我闺女家才有条活路。你们去村里问问,李某7在村里不创人,经常闹事,村里的老少爷们都躲着他走。李某7平时在潍坊,家里的事什么也不管,不养老,也不管我和他娘的死活,经常骂我和他娘还有他姐姐、姐夫、妹妹,什么话也能骂出口,骂的很难听。李某7出事后,他女儿被李某7的前妻领回去了。
(3)证人李某3证实:2017年11月10日下午三点半多点,我丈夫李方森打电话给我,说是我母亲回来了,让我去看看,我就到了母亲家。我到屋里时,发现李某7被捆着躺在西屋地上,大声嗷嗷的骂,吆喝着杀了我母亲、我父亲,杀了我们一家,杀了我妹妹一家,让我们过不去明天。我问绑起他来干什么,我父亲李某2说教训教训他,李某7还在骂人。我到西屋看见李某7的脖子受伤淌血,当时我跟李燕说“你这是咋”,李燕说“你不用管,不管你的事,不弄死他,我们全家没法活”。等我解手回来的时候看见李某7趴在西屋地上头朝东脚朝西,头上有血,我害怕就去东屋照顾我母亲了。不知道是谁报的警,警察过来把李方森、李燕、李某2带走了。
(4)证人李某1证实:我姥姥生病在安丘市人民医院住了28天,今天(11月10日)出院,下午三点左右到的我姥姥家。回到家后,李某7在西屋一边喝酒一边骂我们,骂的很难听,还说要杀了我们,我父亲李方森和我小姨李燕就拿绳子把李某7的脚绑了起来。李某7有哮喘病,喝了酒就没有力气,绑他的时候他不老实,我父亲一边绑他,他一边说闹大了今晚上一个也活不成。后来我父亲说我是小孩,让我出去,我在门外站了一会儿就去接孩子了。过了有五分钟的时间,我给我父亲打电话,他让我好好挣钱,好好照顾孩子和我妈,并说已经报警了。我就往我姥爷家走,路上碰到我小姨说李某7死了,她去接公安局的人。
(5)证人张某证实:我是李某7的前妻,和李某7有一个女儿李某8,李某7出事后李某8随我生活。李某7没有文化,说话不好听,为人一般,有一次将我打的很严重。
(6)证人李某4、李某5、江某、李某6、朱某等多人证实,其均系安丘市辉渠镇某村村民。李某7人品不好,酒后时常惹事;不孝敬父母,对姊妹亲戚也不好,经常打骂。
2、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1)安丘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安丘市辉渠镇某村李某2家中等现场情况,从现场提取镐头、剪刀、裤子、鞋子等物品及部分血迹。
(2)安丘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李某7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3)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DNA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尸体头部南侧地面上的可疑血泊血迹中、尸体腿部北侧地面上的可疑褐色斑迹中、沙发垫上的可疑褐色斑迹中、西屋门外侧的喷溅状可疑褐色斑迹中、白凳子上的喷溅状可疑褐色斑迹中、液化气罐上的喷溅状可疑褐色斑迹中、茶几上的滴落状可疑褐色斑迹中、剪刀上可疑褐色斑迹中、镐头上可疑褐色斑迹中、李方森鞋子上可疑褐色斑迹中、李燕裤子上可疑褐色斑迹中、李燕鞋子上可疑褐色斑迹中均检出人血斑,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李某7,支持为李某7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4)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在送检的李某7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敌敌畏、乐果、对硫磷、水胺硫磷、氟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成分;李某7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5.30mg/100ml。
3、物证
(1)镐头一把、剪刀一把,经被告人李燕、李方森辨认系其捅刺、击打李某7所用的工具。
(2)裤子一条、鞋子二只,经被告人李燕、李方森辨认系其作案时所穿的裤子、鞋子。
4、书证
(1)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李燕、李方森、张某、李某8的姓名、年龄等身份信息;李某8出生于2004年2月2日,与张某系母女关系。
(2)受案登记表证实,报案人李燕,报警时间2017年11月10日15时25分,报警人称,2017年11月10日15时许,因家庭矛盾,伙同李方森用剪刀、镐头将李某7杀死。
(3)出警经过证实,2017年11月10日15时28分,辉渠派出所接安丘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李燕报称,其因家庭纠纷与其哥哥发生打架,请出警。辉渠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到达辉渠镇某村后,报警人李燕及李方森在村口等着民警,后带领民警回到案发现场李某2家中,民警将李燕、李方森抓获。
(4)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燕、李方森均已取得李某2、魏某、被害人李某7的女儿李某8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的谅解,要求对被告人李燕、李方森从轻或减轻处罚。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燕、李方森供述证实,2017年11月10日15时许,其陪魏某从安丘市人民医院出院回到安丘市辉渠镇某村家中时,李某7酒后对二人及李某1进行辱骂,气愤之下,二人用绳索捆绑李某7,在捆绑过程中,李某7说要杀死其全家,后李燕用剪刀捅刺李某7的脖子、腹部,又在李方森唆使下用镐头多次击打李某7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后李燕打电话报警。案发后为了逃避追究,商量砸死李某7的事由李某2顶替,为此,在侦查机关前几次讯问时没有如实供述的事实及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燕、李方森在受到被害人辱骂、威胁后,恼怒及多年的积怨,使二被告人产生杀死被害人的想法。后被告人李燕先是用剪刀捅刺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又在被告人李方森的唆使下用镐头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当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二被告人应予刑罚。案发后被告人李燕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李方森在得知李燕报警后,与李燕一同到村口等候出警的民警,并陪同民警回到作案现场,后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庭审中,二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并且已取得被害人的父母及其女儿和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燕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燕系激情杀人,应以情节较轻论处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害人李某7不孝敬父母、对亲属时有辱骂等言行,但无证据证明被害人对被告人等人实施了迫害、家庭暴力等情形,案发之时,二被告人在被害人已经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基于愤怒而杀死被害人,不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害人首先引发事端,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二被告人自首后认罪、悔罪,且均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合本案的起因、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二被告人可以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李方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
三、随案移送到本院的作案工具镐头一把、剪刀一把,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于书清
人民陪审员  范声芳
人民陪审员  张秀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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