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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时间:2022/2/18 14:43:03
【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土地行政登记
【案例简介】
2004年4月28日,某农产品公司与冯某等签订了《某甜菜站转让协议》,将某甜菜站有偿转让。同年6月9日,某区人民政府依冯某申请向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7年1月16日,某村五组认为某区人民政府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划拨形式为冯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某村五组提出上诉。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村五组不服二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未获支持,后申请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并就有关专业问题咨询国土专家,审查认为,冯某个人将诉争土地用于仓储不符合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本案争议土地权属来源不清,某区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不足;某区政府在颁证过程中地籍调查程序存在瑕疵,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中多处未按规定填写完整等。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证据证明,某区人民政府作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据此,2019年12月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20年6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作出改判。
【意义】
本案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明某区人民政府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划拨形式为冯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以此为据提出抗诉,促使错误判决和行政行为得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