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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某与黑龙江省某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调解检察监督案

来源:本站时间:2022/2/18 14:51:11

【关键词】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伤认定检察建议


【案例简介】


2008年5月7日15时许,某市某煤矿职工张某驾驶摩托车在下班途中,与四轮拖拉机相撞受伤,拖拉机驾驶员逃逸。2008年7月14日至2009年9月27日,张某与某煤矿工伤认定争议,经过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次决定和某市人民政府三次行政复议,均未得到最终处理。2009年9月27日,某市人民政府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行政复议调解,并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后,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调解书,请求认定张某系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均以其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未予支持。2018年1月8日,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符合实质性化解条件,遂交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鹤岗市人民检察院做好争议化解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鹤岗市人民检察经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调解并非针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双方争议也非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调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鹤岗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8日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调解书。2020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该调解书,并责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20年10月22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决定,认定张传义为工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院、鹤岗市院三级检察院联动化解,张某最终获得了一次性工伤赔偿金10万元,2020年12月2日,检察机关举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宣告,这起12年的行政争议终得解决。


【意义】


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调解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监督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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