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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广西漆某违法建设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来源:本站时间:2022/2/21 15:04:29

【关键词】


公开听证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公开听证、进行评议,既有利于广泛听取意见,实现精准监督,又有利于以公开促公正,促进当事人更信服检察监督结果,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漆某、陈某某(已病故)从吴某某、张某处接手经营位于桂林市甲村的一打砂场。2014年5月27日,某县自然资源局对漆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拆除涉案耕地上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并恢复耕地原状、原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的应缴纳复垦费94710元,并处破坏耕地罚款126280元。在规定时间内,漆某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0月17日,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某县人民法院于11月10日裁定准予执行。因某县人民法院与自然资源局对裁定准予执行后是否应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有不同意见,该案一直未进入执行程序,受破坏耕地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引发该县乙村村民长期上访。2019年7月3日, 漆某向灵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县人民法院撤销准予执行裁定。2019年9月19日,某县乙村村民莫某某等认为某县人民法院怠于执行,亦向灵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公开听证情况】


鉴于某县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应否撤销影响到该院是否怠于执行的认定,且行政处罚未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即生效,漆某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灵川县人民检察院遂决定对漆某的监督申请召开听证会,并邀请人大代表等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和评议,让当事人充分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以查明事实。


一是做好听证前的准备。灵川县检察院通过实地调查、走访,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征得当事人同意举行公开听证,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学教授、律师代表共9人作为听证员。


二是归纳争议焦点,重点围绕焦点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听证会上,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之前调查走访掌握的情况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归纳了案件的争议焦点,让当事人就此进行了充分的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


三是听证员发表评议意见,促成漆某认可某县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听证会后,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参考听证员评议意见以及根据听证情况,审查认为行政处罚不存在法定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某县人民法院的准予执行裁定合法,决定对漆某的监督申请终结审查,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漆某表示接受检察机关的决定,乙村村民停止上访控告,并以村民小组的名义向灵川县人民检察院送去锦旗和感谢信,长达5年的矛盾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对于未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生效的行政行为,在执行监督阶段通过公开听证,既有利于各方当事人通过陈述意见、辩论充分表达诉求,进一步明晰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为检察机关多角度听取意见、实现精准监督打牢基础,又有利于以公开促公正,提升检察司法公信力,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可感、可触、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当事人更信服检察监督结果,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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