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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 刘某青、谢某梅与安徽省某县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任某 土地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

来源:本站时间:2022/2/21 15:35:08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本案过程中,站在促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高度,坚持法治、德治相统一,综合采取走访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厘清个案中的法律关系,注重与行政机关沟通,增强社会参与,以民事纠纷的解决促成行政争议的化解,引导各方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的良好效果。


【案例简介】


1988年,刘某青与谢某梅的父亲(已故)共同与安徽省某县某村某生产队(现已拆并)签订一份用地协议,刘某青、谢某梅现存的土地使用权证系根据该用地协议为两户合一颁发。2004年某县国土局依第三人任某申请,将双方宅基地交界处的隔巷登记在任某名下。刘某青、谢某梅认为该隔巷使用权属其所有,于2018年9月起诉请求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撤销任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判令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其重新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一审法院认为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任某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一行为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亦不存在程序违法,对其要求重新颁发不动产登记证的诉求,以未提供证据证实为由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亦驳回申请。2020年5月,刘某青、谢某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经调阅卷宗材料、咨询专业人员、实地测量,查明:1988年,某生产队将本案争议中约1米宽不规则的梯形隔巷分别转让给谢某梅父亲和任某两户,2004年某县国土局根据任某申请,将该隔巷登记在任某名下,导致该行政纠纷的产生。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调查查明,刘某青对土地登记一直未提出异议,直到2015年提出变更登记申请,但任某不同意重新指界,变更登记无法完成。另查明,行政机关在登记过程中未履行公告程序,界址调查表、地籍调查表中部分签名非本人所签,行政确认程序存在瑕疵。检察机关在了解行政机关前期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决定牵头协调行政机关和双方所在的社区,通过发挥地方基层组织力量,发挥检察工作优势,共同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在前期协调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在双方所在社区举行公开听证会,挑选经验丰富的人民监督员、律师担任听证员,到现场查看并测量争议隔巷,在听证会上厘清矛盾根源,讲述“六尺巷”故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20年10月12日双方完成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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