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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时间:2022/2/21 15:34:33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予以救助,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因案加重贫困,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民生利益。本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退役军人张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因超过申请期限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法院的裁判并无不当。同时,鉴于张某某因工伤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检察机关为其申请司法救助,提供了有效的司法帮助,让因案加重贫困家庭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力度,并将“关爱退役军人”的要求落到实处。
【案例简介】
张某某系某县某单位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的聘用职工。2010年4月5日,张某某在门卫值班室拆饮水机时,因用力不当摔倒,碰到凳子边沿,导致胸部受伤,当日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食管破裂并破入左侧胸腔,右侧胸腔积液”。2011年4月28日,张某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5月17日,某市人社局以张某某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随后,张某某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均被驳回。张某某因不服法院裁判,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张某某的监督申请后,通过调阅审判卷宗和工伤认定档案材料、咨询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向张某某及其工作单位、人社局等核实了有关情况,认为张某某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上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应当属于工伤,但其申请工伤认定确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支持其诉求并无不当。同时,张某某是一名退役军人、其家庭是低保户,在本案的实体诉求有正当性、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同时,给予张某某进行了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