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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时间:2022/2/21 15:29:32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从抗诉必要性出发,对于再审也无法解决实质诉求的,权衡抗诉监督与争议化解的利弊,着眼于解决当事人实际诉求,促成当事人和解。考虑当事人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无法参与现场调处、签署书面材料,检察机关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举行公开听证会。同时,对于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
【案例简介】
2013年4月,湖北籍工人宋某在浙江省温州市某建设公司(注册地在温州市甲区,以下简称某公司)位于乙区的工地工作期间受伤。宋某向乙区人社局投诉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9月,乙区人社局书面回复称已立案进行处罚。2014年,宋某与某公司达成接受1.2万元工资补偿后放弃工伤补偿等权利并解除劳动关系的民事和解。同年12月,宋某被鉴定为八级伤残。2015年至2019年间,宋某分别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撤销和解协议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均被驳回。2016年8月,宋某向甲区人社局提出劳动保障监察申请,要求责令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甲区人社局认为违法行为发生超过2年,且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决定撤销立案。宋某提起行政诉讼。甲区法院于2016年12月判决维持甲区人社局的决定,驳回诉讼请求。宋某先后提起上诉和再审,均被驳回。
2019年10月,宋某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温州市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原审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规定,结合宋某已经提供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违法事实,判决责令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故原审判决不当;乙区人社局既未责令某公司为宋某缴纳社保,亦未移送甲区人社局处理,而甲区人社局未依法全面审查事实即径行决定撤销立案,其行为均存在不当。由于某公司已破产,宋某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相应补偿,温州市检察院引导宋某将诉求转到解决生活需要上来,以实质性化解本案争议;商请乙区、甲区人社局达成给予宋某一定救济的化解方案。2020年4月2日,温州市检察院根据宋某远在湖北新冠肺炎疫区的实际情况,通过全国检察机关视频通讯平台,连线湖北省某县检察院召开远程视频听证会,辩明是非,分清责任,宋某撤回监督申请。温州市检察院与两区人社局发放救助金共计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