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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志威、李小彬等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2/17 15:42:04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84刑初116号
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饶志威,男,1987年11月4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寿江,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小彬,男,1995年9月1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安市,住晋江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伟红,山东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润新,男,1989年4月4出生于福建龙岩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东,北京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烨,男,1999年10月5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龙岩市永定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玉晶,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志炎,男,1982年1月31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光富,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金枝,男,1998年10月9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安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守俭,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钿钿,女,1996年12月9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闫西香,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施沧海,男,1996年7月11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宋洪波,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梓炀,男,1988年10月2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宋振亭,山东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颖,男,1984年4月9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龙岩市新罗区。因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葛文军,山东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森强,男,1982年11月8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战会庆,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志城,男,1998年6月14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武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云进、刘兵福,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境棚,男,1996年6月28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龙岩市永定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业江,山东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饶剑,男,1982年5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龙岩市新罗区,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定辩护人周增坤,山东国宗(安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银生,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释放,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定辩护人朱俊玲,山东瑞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金龙,男,1986年5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定辩护人董云娜,山东瑞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喆,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定辩护人李洪玉,山东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世宗,男,1995年1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释放并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定辩护人张利委,山东日中(安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起诉书、安检一部刑追诉[2020]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饶志威、李小彬、陈润新、戴烨、戴境棚、林志炎、林金枝、施沧海、李志城、吕钿钿、吴梓炀、吕颖、陈森强、饶剑、吴银生、余金龙、苏喆、林世宗构成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次日中止审理,于2021年5月26日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军、范彩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志威、李小彬、陈润新、戴烨、戴境棚、林志炎、林金枝、施沧海、李志城、吕钿钿、吴梓炀、吕颖、陈森强、饶剑、吴银生、余金龙、苏喆、林世宗及辩护人张寿江、朱伟红、王东、闫西香、战会庆、王云进、刘兵福和指定辩护人李玉晶、李光富、赵守俭、宋洪波、宋振亭、葛文军、孙业江、周增坤、朱俊玲、董云娜、李洪玉、张利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4月至5月底,被告人饶志威、饶剑、李小彬、余金龙、苏喆、陈润新伙同林金枝、施沧海、陈森强、李志城、戴烨、吕钿钿、戴境棚、吴梓炀、林志炎、吕颖、吴银生、林世宗等人在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木姐县木姐镇一二层楼房内,以虚构招募网络兼职人员在京东商城为商家刷销量赚取佣金的方式,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害人郭某等人14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志威、饶剑、李小彬、余金龙、苏喆、陈润新伙同林金枝、施沧海、陈森强、李志城、戴烨、吕钿钿、戴境棚、吴梓炀、林志炎、吕颖、吴银生、林世宗诈骗公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犯罪团伙实施跨境网络诈骗活动,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饶志威是该犯罪团伙的组织者指挥者,应从重处罚;饶志威虽不构成立功,但是在抓捕同案犯中起到一定作用,可以比照立功,从轻处罚;因饶志威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剑系组织者、指挥者应从重处罚,系立功、自首、积极退赃,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被告人饶志威、饶剑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其余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余金龙、苏喆、李小彬、吴银生、陈润新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林金枝、施沧海、陈森强、李志城、戴烨、吕钿钿、林志炎、戴境棚、吴梓炀、吕颖、林世宗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志诚、戴境棚比其他被告人涉案金额较小,可比照其他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郭某、梁某、于某、李某陈述,书证人口信息十八份、抓获经过一宗、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寿江出具的说明、饶冰翔申请书、郭某被诈骗时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发还清单、安丘市公安局研判报告、办案说明、前科查询及刑事判决书、山东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各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张寿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饶志威的罪名与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是从犯;劝同案人饶剑等人到案自首,应认定为立功;主动退赃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主观恶性不大,无前科,系初犯,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系坦白,并愿意缴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饶志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朱伟红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李小彬犯诈骗罪定性没有异议,但其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李小彬系从犯;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有积极悔罪表现,愿意退赃并交纳罚金,违法所得近4000元,数额较小。恳请法院对被告人李小彬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辩护人王东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陈润新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但被告人系初犯,系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自愿认罪认罚,一贯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家庭困难,恳请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润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指定辩护人李光富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志炎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被告人犯罪起因系法律意识淡薄,犯罪时间短,犯罪数额不大,系初犯、偶犯,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无犯罪所得,部分退赃,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指定辩护人李玉晶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烨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其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指定辩护人赵守俭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金枝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但其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系从犯,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文化程度较低,法制意识观念淡薄,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明显,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闫西香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吕钿钿构成诈骗罪无异议,但被告人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被告人饶志威已为其退赔,建议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指定辩护人宋洪波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施沧海系从犯,系坦白,系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指定辩护人宋振亭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梓炀构成诈骗罪无异议,但其存在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葛文军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颖犯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但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战会庆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森强系从犯,系初犯,无前科,系坦白,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王云进、刘兵福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城构成的罪名无异议,但其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坦白,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属初犯、偶犯,涉世不深,思想单纯,受他人欺骗犯罪,愿意缴纳罚金,恳请法院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指定辩护人孙业江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戴境棚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系从犯,认罪态度好,系坦白,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恳请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周增坤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饶剑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但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系自首、立功,违法所得较少,系初犯,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希望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指定辩护人朱俊玲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银生系坦白,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一万元,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指定辩护人董云娜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金龙构成诈骗罪无异议,但其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系坦白,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三万元,请求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指定辩护人李洪玉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喆犯诈骗罪的罪名及数额均无异议,但其具有从轻情节:被告人系自首,当庭认罪态度好,同意退赃,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指定辩护人张利委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世宗构成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系初犯、偶犯,犯罪时间短,非法获利少,社会危险小,希望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5月底,被告人饶志威、饶剑、李小彬、余金龙、苏喆、陈润新伙同林金枝、施沧海、陈森强、李志城、戴烨、吕钿钿、戴境棚、吴梓炀、林志炎、吕颖、吴银生、林世宗等人在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木姐县木姐镇一二层楼房内,以虚构招募网络兼职人员在京东商城为商家刷销量赚取佣金的方式,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害人郭某等人141209.75元。其中被告人李志诚、戴境棚涉案金额为30580元。
另查明,归案后,被告人饶志威向公安机关缴纳200000元,被告人吴银生缴纳10000元,被告人余金龙缴纳30000元,被告人苏喆缴纳30000元,共计270000元;公安机关向被害人郭某发还77780元,发还被害人于某32849.75元,发还被害人梁某20985元,发还被害人李某9595元,共计人民币141209.75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饶志威自愿代替所有的被告人退还赃款141209.75元。余款128790.25元随案移送本院。
在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饶志威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李小彬违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戴烨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吴梓炀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吕颖违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陈森强违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饶剑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余金龙违法所得30000元,被告人苏喆违法所得30000元,被告人林世宗被违法所得2000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饶志威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李小彬退缴4000元,吴梓炀退缴2000元,饶剑退缴5000元。
再查明,公诉机关将被扣押物品手机20台、银行卡16张、驾驶证一本、电话卡3张随案移送本院。其中除被告人陈润新2台苹果牌6S手机外,其他被扣押物品均与本案无关。
再查明,被告人饶志威在羁押期间通过其辩护人告知其亲属,要求他们代为劝说饶剑等未到案的被告人投案自首,在饶志威的表弟饶冰翔的劝说下,被告人饶剑主动投案;后被告人饶剑劝说下,被告人余金龙、苏喆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志威、李小彬、陈润新、戴烨、戴境棚、林志炎、林金枝、施沧海、李志城、吕钿钿、吴梓炀、吕颖、陈森强、饶剑、吴银生、余金龙、苏喆、林世宗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颖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对各辩护人关于判处各被告人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各被告人纠集在一起,明知系诈骗犯罪活动仍积极参与,无主从之分,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可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不同在量刑上予以考量。被告人饶志威委托其亲属劝说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条件,不构成立功。鉴于各被告人均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饶志威全额退缴赃款;被告人余金龙、苏喆均系自首;被告人饶志威、李小彬、吴梓炀、余金龙、苏喆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饶志威、李小彬、戴境棚、林志炎、李志城、吴梓炀、吴银生、余金龙、苏喆积极缴纳财产刑保证金,故均从轻处罚。被告人饶剑系自首、立功,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对其可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饶志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二、被告人李小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
三、被告人陈润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戴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戴境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六、被告人林志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七、被告人林金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施沧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李志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十、被告人吕钿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十一、被告人吴梓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
十二、被告人吕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陈森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饶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十五、被告人吴银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十六、被告人余金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十七、被告人苏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十八、被告人林世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十九、被告人缴纳及随案移送至本院人民币61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抵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罚金,由本院上交国库;随案移送至本院的手机、银行卡、驾驶证、电话卡,除被告人陈润新的苹果6S手机予以没收,由本院上交国库外,其他被扣押物品由本院予以返还各被告人。继续追缴被告人戴烨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吕颖违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陈森强违法所得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大庆
人民陪审员 王红霞
人民陪审员 董学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