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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2/18 14:09:59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306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巍萍,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南亚非、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巍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3月22日15时许,在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清泉村农民工饭店门前,张某某(已判决)与被害人蔡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张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蔡某进行殴打,导致蔡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蔡某之伤情为轻伤二级。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3、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
另查明,本案系他人报案案发。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蔡某损失85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办案说明等书证、被害人蔡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案犯张某某均积极实施,不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王某某所起作用较小,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肖洪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辛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