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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富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2/18 14:44:22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91刑初175号
公诉机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富凤(曾用名“田方柯”),女,1995年7月12日生于山东省成武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潍坊慧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员,现系博苑盛世未来幼儿园老师,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现住潍坊市奎文区。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辛刚,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潍高新检公刑诉[2019]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富凤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崇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富凤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田富凤到其姑姑田某家做客时,将其家钥匙偷走。在同年11月初、11月26日,12月4日,田富凤趁其姑姑田某晚上不在家时,分三次用偷走的钥匙打开其姑姑家房门进行盗窃。其中11月初盗窃现金8000元,11月26日盗窃现金20000元,12月4日田富凤进入其姑姑家后,发现家内安装了监控,没敢盗窃随后离开。盗窃数额共计28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田富凤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田富凤予以刑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田富凤赔偿被害人田某人民币28000元,并取得谅解,被害人田某要求对被告人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田富凤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富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苏某的陈述,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清单、田富凤盗窃现场录像,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收到条、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被告人田富凤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富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田富凤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盗窃其亲属财物,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富凤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昭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庆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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