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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后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2/18 15:26:24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84刑初105号
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后光,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韩成慈,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9]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后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绪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后光及辩护人韩成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马后光酒后驾驶黑色轻骑牌AG50型号摩托车,沿安丘市商场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商场路与兴安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后光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69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后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后光及辩护人韩成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潍坊市公安局乙醇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书证人口信息、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后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摩托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马后光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后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魏振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孟雅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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