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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义德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2/18 15:34:09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784刑初279号
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义德,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安丘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0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沈宝海,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8]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义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2018年10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东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义德及其辩护人沈宝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3日18时许,郑某1驾驶鲁G×××××号金杯农用运输车载着郑某3、郑某2沿安丘市儒辉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安丘市儒辉路辉渠镇姜家庄子村路口处时因车辆故障无法行驶,郑某1找来被告人郑义德拖车,期间郑某3下了车,系好拖车的车绳之后郑某3没有上车,被告人郑义德驾驶着车牌号为鲁16/G63**的六轮白色轻卡车牵引着郑某1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鲁G×××××号的金杯农用运输车开动后,郑某3被牵引车绳绊倒,被郑某1驾驶的金杯农用车压伤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郑某3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郑义德肇事逃逸。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郑义德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郑某1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郑某3无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义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义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辩护人沈宝海的辩护意见是,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被告人郑义德不属于肇事逃逸,郑义德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3日19时许,郑某1驾驶鲁G×××××号“金杯”农用运输车载着郑某3、郑某2沿安丘市儒辉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安丘市儒辉路辉渠镇姜家庄子村路口处时因车辆故障无法行驶,郑某1找来被告人郑义德拖车,期间郑某3下了车,郑某1系好拖车绳之后郑某3没有上车,被告人郑义德遂驾驶着车牌号为鲁16/G63**的六轮白色轻卡车牵引着郑某1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鲁G×××××号的“金杯”农用运输车开动后,郑某3被牵引车绳绊倒,后被郑某1驾驶的“金杯”农用车碾压,致使郑某3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郑义德驾车逃逸。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郑义德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郑某1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郑某3无事故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郑某1证实:2017年11月23日晚上,我开着我的鲁G×××××号货车往回走,车上拉着郑某2、郑某3,到了夏坡桥北边养猪场附近时车坏了,我给郑义德打电话让他帮我拖车,我把拖车绳拴好后,郑义德和郑某2上了郑义德的车,郑某3在我车左边外面站着不上车非要坐车斗子,我就想先回去再回来带郑某3,我就让郑义德开车,郑义德开车拖着我车往前走了,郑某3突然从我车左边跑到车前面去往车右侧跑,结果被拖车的绳子绊倒了,就摔倒在我车前面,车继续往前走,郑某3就到我车底下看不见了,我赶紧踩刹车按喇叭让郑义德停车,可能郑义德没理解我什么意思,停了一下又往前走了几米,我赶紧伸出头去吆喝郑义德停车,他这才把车停下,我们下车查看,发现郑某3已经到了我车斗后面了,是从我车底下碾过去的,我们喊郑某3没有反应,郑某3额头和耳朵上都有血,郑某2打了120,我当时觉得是我找郑义德来拖的车,我就想把责任揽在自己身上,就让郑义德先走了,郑义德就开车走了。
(2)郑某2证实:2017年11月23日,郑某1开车拉着我和郑某3往家走,走到夏坡桥北边时郑某1的车坏了,郑某1就让郑义德帮忙拖车,我跟郑某1将拖车绳拴好,我跟郑义德上了前面的车,郑某1上了自己的车,郑某3没上郑义德的车,我也没太注意他,然后听见郑某1在后面吆喝走,郑义德就开车往前走,往前走了几米,我往后面一看,看见郑某1的车歪头,郑义德的车一停然后又往前走了几米,听见郑某1吆喝停车,郑义德把车停下,然后就看到郑某3躺在郑某1的车后面路上,头上和手上都有血,喊他也没有反应,郑义德说快上医院看看,郑某1把拖车绳解开,我在那扶着郑某3并打了120,过了几分钟郑义德就开着他的车走了,之后我跟郑某1一起将郑某3送到了医院。
2、鉴定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郑某3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伤情符合交通事故伤情特征。
3、现场勘查笔录
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证实,肇事现场方位等情况。
4、书证
(1)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其年龄等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接警记录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被传唤到案;
(3)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郑义德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郑某1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郑某3无事故责任;
(4)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份证实,郑义德、郑某1的准驾车型及肇事车辆的相关情况;
(5)前科查询证实被告人郑义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5、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郑义德供述证实其交通肇事的案发过程及事实。
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应予采信。
另查明,民事部分已经本院判决,后被告人郑义德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郑义德赔偿被害人亲属244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郑义德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义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辩护人关于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被告人郑义德不属于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义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闫玉叶
人民陪审员  马 丽
人民陪审员  孙秀香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刘奕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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