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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虎、孟亚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2/21 14:17:23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791刑初36号
公诉机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成虎,男,1977年8月17日生于内蒙古赤峰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北京仁德恒康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现租住北京市昌平区。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辛刚,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亚男,曾用名孟宪芬,女,1975年11月16日生于内蒙古赤峰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现租住北京市昌平区。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潍高新检公刑诉[201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虎、孟亚男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简易,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成虎及其辩护人辛刚、被告人孟亚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至2017年4月,被告人王成虎伙同其妻子孟亚男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未查看药品合格证等证明的情况下,通过其淘宝网店“仁德恒康”、“诚信你我他2858”,从淘宝网店任性嘚(店主陈莉娜另案处理)等处购入9万余元平糖焕胰素(经鉴定为假药)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6610元,其中销售给山东王某(另案处理)处276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均系坦白,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二被告人予以刑罚。
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自被告人王成虎处扣押平糖焕胰素(小盒)3229盒、修胰糖康(小盒)274盒、五行消渴(小盒)653盒、唐宁胶囊12瓶、商标贴纸一宗、客户资料一宗、降糖宣传材料一宗、手动打码机一个、手机NOKIA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ZTE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HOTONE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MOBILE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DAXIAN牌黑色滑盖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成虎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孟亚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成虎的辩护人提出如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成虎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3、被告人具有极大的悔改决心和较好的可塑性;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5、被告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并退还违法所得;6、被告人有年迈的父亲、年幼的孩子需要赡养、抚养;7、被告人王成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上家,应认定为具有立功情节。
上述事实有同案证人王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认定意见,侦查机关对“诚信你我他2858”、“仁德恒康”进行远程勘验的笔录、卖出交易信息明细、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平糖焕胰素胶囊、修胰糖康、五行消渴照片,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账号为136×××@163.com、158××××4762支付宝交易记录、王成虎手机信息截屏、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办案说明、出所登记表、手机信息截屏、王某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送检药品清单、王某手机信息截屏,侦查机关对“诚信你我他2858”“仁德恒康”取证过程电子数据光盘两张,被告人王成虎、孟亚男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虎、孟亚男销售假药,其行为均符合销售假药的构成要件,均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刑罚。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销售假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王成虎、孟亚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成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成虎具有立功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6610元及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依法应予没收。综上,依据本院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成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孟亚男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违法所得人民币7661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于侦查机关的平糖焕胰素(小盒)3229盒、修胰糖康(小盒)274盒、五行消渴(小盒)653盒、唐宁胶囊12瓶;作案工具商标贴纸一宗、客户资料一宗、降糖宣传材料一宗、手动打码机一个、手机NOKIA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ZTE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HOTONE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MOBILE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DAXIAN牌黑色滑盖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王成虎、孟亚男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周昭福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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