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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燕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1/12 14:06:36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784刑初488号
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燕,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丘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云进,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沈宝海,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燕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洪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燕及其辩护人王云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孙燕驾驶鲁V×××××号小型轿车沿安丘市安孔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山水集团西门口处时,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鞠某2发生交通事故,致鞠某2死亡。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燕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燕打电话报警。民事部分,被害人亲属已另行起诉,被告人孙燕为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另被告人孙燕自愿在法定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补偿被害人亲属5万元以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并将该款交至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燕系自首,肇事车辆保险能够足额赔偿,被告人孙燕自愿额外补偿被害人亲属,建议从轻处罚,并有证人鞠某1、王某1、王某2、徐某证言,鉴定意见安丘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乙醇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书证被告人人口信息、抓获经过、122受理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被告人供述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孙燕系自首,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闫玉叶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刘奕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