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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1/12 14:11:15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483号
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荣林,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云进,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4)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荣林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慧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荣林及其辩护人王云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3日,被告人崔荣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安丘市石埠子镇罗家官庄村村东南石旺崖、村南石龙口、村东南侧、村西南山南头的303株杨树及村东南石旺崖的12株柳树采伐。经安丘市林业局鉴定,崔荣林滥伐的林木材积为52.2686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荣林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崔荣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辩称购买树后两次到社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果后,因其中的死树时间长了会烂,才将树伐倒。辩护人王云进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崔荣林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可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崔荣林检举他人犯罪,现尚未查实。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买卖树木证明、安丘市林业局林政科出具的证明,证人鞠某甲、鞠某乙、鞠某丙、鞠某丁、鞠某戊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安丘市林业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荣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崔荣林检举他人犯罪,现无证据证实,故不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鉴于被告人崔荣林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荣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鹏程
人民陪审员 范声芳
人民陪审员 张秀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鹿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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