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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1/25 15:44:06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02刑初22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8年1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潍坊市潍城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2019年1月,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安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4月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良武,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检部一刑诉〔201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宝忠、国慧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良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郝某某在潍坊市潍城区金沙公寓12楼1212房间容留魏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郝某某在潍坊市潍城区金沙公寓12楼1212房间容留庞某、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3月初,被告人郝某某在潍坊市潍城区金沙公寓12楼1212房间容留庞某、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郝某某在潍坊市潍城区金沙公寓12楼1212房间容留庞某、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沙房产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人魏某、庞某、宫某、王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够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执行日期详见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菲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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