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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贤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1/25 15:44:55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784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贤兵,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灌南县。2017年6月21日被临时寄押于江苏省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同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良武,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君仁,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8]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贤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同年5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贤兵及辩护人张良武、张君仁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8月20日、12月18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2018年9月19日、2019年1月17日恢复审理。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刘贤兵在安丘注册成立潍坊聚贤互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采取缴纳会费10000元成为会员后,通过发展会员的方式赚取公司返还的“发展金”、“感恩金”、“互助金”等方式,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进行传销活动。在组织、领导该传销活动中,刘贤兵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会员达50余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骗取的财物数额为60余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贤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贤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周某1、张某1把会员缴纳的会员费投到周某1自己成立的潍坊聚贤众扶互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里去了,其没有收到会员费。辩护人张良武的辩护意见是,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从公安机关出具的传销活动人员架构图看,组织领导者是陈某,该架构图与被告人刘贤兵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人刘贤兵和陈某之间的关系不够明确,二人是组织领导者还是上下级,层级关系不够明确,因此不能确定被告人在该案中的身份。2、没有查清参与传销人员获得的返利数额和被告人谋取的非法利益数额。3、涉案犯罪金额60余万元仅有交款人证言,没有其他凭证作证,证言随意性大、可信度低,应查明公司账目记载以确定最终涉案金额。因据被告人供述,参与人周某1、张某1于2016年9月脱离公司另成立公司,二人发展的下线属于哪个公司会员不清楚。辩护人张君仁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贤兵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成立。理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发展的会员人数和骗取财物60余万元没有依据。会员加盟都是通过陈某、周某1负责,周某1后来仿效被告人建立潍坊聚鑫众扶互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并以同样模式运行以发展会员,现在没有证据证实周某1发展的40余人是其公司名下还是被告人公司名下。被告人处实际加盟会员只有20余人,按每人1万元会员费计算再扣除奖励,最多不足2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刘贤兵在安丘市注册成立潍坊聚贤众创互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贤众创),在兴安路北首浮来春花园沿街二楼由被告人刘贤兵及周某2、刘某3等人负责讲课,并通过敬老助残爱心互助网平台,以养老互助投资的名义,采取交1万元会员费成为爱心互助会员后再发展2名下线爱心会员并每人交1万元,上线即可提成5000元公益活动发展金及其他数额不等的感恩金、互助金、补偿金等的方式,即上线会员根据下线会员缴纳的会员费赚取金额不等的公益活动发展金(层碰奖)、感恩金(见点奖)、互助金(量碰奖)、补偿金,通过拉人头收取会员入会费从事传销活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2017年6月21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刘贤兵在江苏省徐州火车站候车室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周某2证明,其与刘贤兵均系江苏省灌南县人,俩人早先经营净水机生意时相识。2016年6月,刘贤兵在安丘成立聚贤众创公司,打电话让其来安丘。当时刘贤兵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他和工商局副局长刘某3负责讲课,工商局副局长赵某2配合刘某3和来公司考察的人员进行沟通便于吸收发展会员,赵某3负责平台财务报单和会员提现,其到安丘后和刘某3一块负责讲课,主要讲互助养老这块内容。公司还有两个副总,一个叫李某4,后来和刘贤兵合不来被刘贤兵开除,另一个叫周某4,没实权,主要负责在潍坊4S店负责汽车销售。另外公司还有一个叫王某和陈某的,她们负责做市场也就是发展人员加入互助公司,被称为团队长,陈某的团队发展的比较好,她下面发展的会员比较多。其讲课内容为三大块,一是互助养老,二是商城,三是养老院的未来,但主要讲互助养老方面的内容,即刘贤兵公司推出的所谓《聚贤众创互助计划》(“1万元分享两个就开轿车”)和《365爱心使者十帮一工程》。这些养老互助内容都是通过拉人头加入发展下线会员来返利计酬,是以会员制为基础的运作模式。
(2)周某证明,其与刘贤兵都是江苏人,刘贤兵做权健生意时就是他的会员。2016年7月,刘贤兵打电话称他在安丘搞了个互助养老项目,让其来安丘帮他打理,月工资6000元,其从江苏过来,刘贤兵让其在潍坊市潍州路一家力帆汽车4S店负责销售汽车,销售模式实际上是让人交1万元成为会员,再发展两个下线各交1万元,发展人就可以提成5000元,如果不要这5000元提成想购买汽车的话,这5000元就作为买车首付款,买车人再办理买车贷款手续,购车所贷款由买车人自己偿还。刘贤兵的聚贤众创公司开设了一个养老互助网络平台,交1万元就给注册成会员,再发展2名下线各交1万元就可以提成5000元,按照他设计的所谓见点奖、互助奖、补助金等依据来计酬提成。
(3)刘某3证明,其曾是聚贤众创公司工作人员之一。该公司有一个《聚贤众创互助计划》,自愿交纳爱心互助基金1万元成为爱心互助会员,参加公司统一管理计划,分公益发展活动金(层碰奖)(互助奖)、感恩金(见点奖)、公益补助金等几个层次。交1万元成为会员后再发展两个会员,发展的两个会员再各交上1万元,前面的人就可以提5000元。交上钱的会员在爱心互助网平台上注册,给一个会员号,就成为聚贤众创公司的会员,如果下面再有人加入,后台就自动生成被发展下面的会员的姓名以及前面的人应得的提成收入情况。会员与会员之间是金字塔式的层级。刘贤兵的儿媳赵某3负责收取会员的1万元入会费。别的工作人员带收取的会员费最后也交到刘贤兵的儿媳赵某3手里,赵某3是公司出纳,交上钱后再填会员表,再在电脑平台上注册登记成会员,成为会员后再发展其他会员层层挣提成。发展的所有会员交上的入会费都归刘贤兵所有和支配。
(4)王某证明,其系刘贤兵成立的聚贤众创公司工作人员之一。该公司主要通过发展会员,交1万元“爱心互助基金”成为会员,根据层级分公益发展活动基金(层碰奖)(互助奖)、感恩金(见点奖)、公益补助金等几个层次,每个层次按照发展的会员层级进行提成,会员交上1万元成为会员后再发展两个会员,发展的两名会员再各交上1万元,就可以提5000元,发展的会员再往下发展下线,层层往下发展。交上钱的会员在爱心互助平台上注册一个会员号就成为聚贤众创公司的会员了,后来会员平台上不去了。会员与会员之间以加入先后形成层级关系,层层提成。公司出纳赵某3是刘贤兵儿媳,负责收取会员的入会费,其他工作人员代收取的会员费最后也交到赵某3手里,赵某3收取的入会费最后都归刘贤兵所有和支配。
(5)周某1证明,2016年七八月份,陈某向其介绍有个投资项目,投资1万元再找2个投资的就可以消费贷款提1辆重庆力帆牌轿车,后到刘贤兵公司听课了解投资情况,讲课的有安丘市工商局退休的刘某3及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2)等人。8月中旬左右其给刘贤兵儿媳妇赵某31万元现金,没有开收据,只是在手机浏览器给其一个网址和一个会员号,其下面再有人加入,后台就自动生成其下面会员的姓名和自己的收入情况。其又介绍张某1和自己的父母投资,其父母的2万元投资款是自己拿的,该3人为其下线,根据公司规定其收益5000元,如果他们名下有投资其就继续收益,当时在其会员账号平台能看到。公司注册一个会员号就证明该公司收钱了,如果再发展其他会员加入,后台就自动生成自己发展的会员成为自己的下线,依法类推形成一定层级。会员交了钱给公司,公司才给注册成会员,不交钱根本不能注册成会员,也不能发展下线拿提成,所以不存在截留会员费不交到公司的情况。2016年其从刘贤兵的公司退出后自己又以叔伯兄弟周志栋的名义注册成立潍坊聚鑫众扶互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实际没有验资就注册了,自己一分钱都没投。注册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因为其在刘贤兵公司投了很多钱,但看他没有产品也没有所谓的轿车,所以就跟自己拉进去的十多个人说别干了都是骗人的,自己跟刘贤兵、赵某2等人都闹翻了就退出来了,问刘贤兵要钱也没要出来。因为亏了不少钱在里面就打算自己也仿照刘贤兵的公司赚点钱,用酒水直销模式,拉人买酒水,从注册公司开始一共就弄了1个月左右,连自己家人共十几个参与的,每人只需投资500元,其收了4000元,算请客吃饭和酒水成本还亏本,就不弄了,是自己成立的没和他人合伙。
(6)周某6证明,2016年七八月份,其叔伯哥哥周某1介绍有个好投资项目,投资1万元再找2个投资的就可以消费贷款提1辆重庆力帆牌轿车,并领其到聚贤众创公司听课,当时讲课的是姓张的年轻人,其给张某18800元,余款1200元周某1帮其补齐,后来张某1给其一个手机浏览器网址和会员号、密码。周某1称给自己找了2个下线,在自己平台上看见有2个下线成员,他就是拉人进去赚钱,不是公司管理人员没有任何职务。2016年8月,周某1说聚贤众创不靠谱,他想自己注册个类似的公司拉人自己干,让其顶名,栾某1拿其身份证去注册的,其他就不清楚了。
(7)证人张某1、闫某、张某2、朱某、魏某、刁某、李某1、赵某1、李某10、李某2、曹某1、梁某、杜某、秦某1、秦某2、徐某1、李某3、于某、曹某2、王某1、李某4、王某2、孙某1、李某5、傅某、李某6、徐某2、张某3、孙某2、谭某1、王某3、栾某1、栾某2、李某7、夏某、马某1、韩某1、宿某、吴某、王某4、王某5、王某6、刘某1、李某8、李某9、刘某2、雷某、李某1张某4、李某11、韩某2、王某7、孙某3、曹某3、李某11、黄某、马某2、曹某4、高某、邹某证明,经他人介绍到浮来春花园听课,称投资1万元再发展2名下线,2名下线再各交1万元本人就可提成5000元。自己交1万元成为会员后又分别介绍亲朋好友入会,有时代替发展的家属等下线人员交纳1万元会费。张某1另证明,自己没有代收过会员费未上交的情况。
2、书证
(1)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其年龄等身份情况。
(2)查获经过及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归案经过。
(3)潍坊聚贤众创互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他查询材料,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等有关企业信息。
(4)365爱心使者十帮一工程、365爱心使者十帮一工程惠民超市加盟政策、“1万元分享两个就开轿车”宣传材料及潍坊聚贤众创互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记事等材料,证明该公司发展会员的传销模式及内部日常管理人员情况。
(5)被告人刘贤兵分别与儿媳赵某3、陈某、张某5、王某8、周某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被告人自己使用的手机中提取的照片信息等,证明陈某等人在刘贤兵传销组织中地位、作用及该传销组织内参与人员数量、层级等。
(6)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屏,证明被告人刘贤兵让他人给其开发网络平台并付款的情况。
(7)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传销组织参与人员给刘贤兵及其儿媳赵某3转账会员费及提现等记录。
(8)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证明被告人刘贤兵成立的聚贤众创公司向安丘市慈善总会捐款12000元的事实。
(9)扣押清单,证明从被告人处扣押其2部手机。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刘贤兵在侦查机关供述,其成立的潍坊聚贤众创互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并联系金博公司注册开通爱心互助网平台,平台后台由其管理和控制。会员加入填好申请书后在网络平台注册用户名可登录平台前台,登录平台后发展的下线会员可在平台里添加,每个会员发展的下线在会员登陆后都可以在平台里看到,能看到4层下线的架构图。
上述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贤兵利用网络平台,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员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关于其未收到周某1、张某1代收取的会员费的辩解意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与陈某关系不明确不能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无证据证实返利数额及被告人谋取的非法利益数额、指控会员人数及骗取财物数额没有依据等辩护意见,经查,陈某系被告人刘贤兵传销组织中早期发展加入的会员,其加入传销组织后一直积极发展会员加入,周某1就是陈某发展的会员之一,张某1系周某1发展的下线会员,周某1加入传销组织后亦发展多人加入,张某1参与传销组织后协助公司报单员赵某3使用电脑办理会员注册等事项,周某1、张某1二人出庭证明不存在代收取会员费未上交的情形,被告人从该传销模式中非法获利的数额并不影响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贤兵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贤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
二、安丘市公安局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被告人手机2部,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建芳
人民陪审员  张秀华
人民陪审员  孙秀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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